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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律师的沟通方式

WWW.CQLSW.NET   2011-1-9   信息来源:刘建民

    核心提示:律师的职业定位,要求以此为业的每个成员必须学会与人为善,学会论理说理,学会沟通交流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律师的工作就是利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利益,让委托人在法律服务中受益,并通过自已的身体力行,来维护法制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的职业定位,要求以此为业的每个成员必须学会与人为善,学会论理说理,学会沟通交流。

大凡做律师的,都希望能够与法官沟通,与法官作朋友,进而使法官接受并采纳自己的观点,全面充分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想法无疑是正确的。

与法官沟通的渠道很多,不一而足。但沟通的成效取决于对法官职业的准确定位和对法官个体的善意分析。因为这是走近法官的前提,也是决定行为合法性和律师声誉的关键因素。

应当肯定,法官职业是一个崇高又神圣的职业。法官职位报考的火爆场面可以佐证,表明了社会的积极评价。十几年的法官经历使我更多地关注那些昔日的战友,关注那个优秀的群体。尽管民众有不实的言辞,社会有不满的呼声,但我依然对法官有深深的眷恋和无限的崇敬。

有理想的律师应当为法官的不公正待遇和不公正评价鸣不平,不应人云亦云,随波逐流,不应为自己的个案不尽人意而责难法官,更不应看到极少数法官的违纪违法而否定法官群体。因为法官职业和律师职业一样,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代表着社会进步的方向。

资深法官不会仅仅就案办案,把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作为唯一目的,而是兼顾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并且能够使两者有机统一。他们会把当事人的诉求和抗辩同等看待,灵活运用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巧妙地选择之间共同点,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判断和均衡。法院现有的内部管理体制使他们往往在吃透案子,把握定性的基础上,把效率放在首位,快办案,办好案是他们的工作目标和职业理想。年轻法官之所以在办案效率上无法与资深法官相比,是因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缺乏经验,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缺乏自信。不管是资深法官还是年轻法官,他们因为担负着某一领域、某一专业的审判,没有也不可能有过多的精力去对某些非共性的问题作深入的研究。职业信念使他们宽容,他们希望有理论深度的、系统全面的观点来丰富或者修正他们的判断,实现他们的工作目标。职业信念又使他们执着,只要他们认为是正确的,就敢于坚持正义,敢于抵制各种压力。

律师是委托人的权利代言人,其目的是全面充分地阐明有利于委托人的观点和主张,并从法律层面论证这些观点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律师考虑更多的是委托人权利的实现程度,追求个案的法律效果,而无暇顾及或者较少顾及共性问题和社会评价,这是由其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律师追求个案法律上的完美和无缺憾,因而投入精力对涉案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和深层次探讨也就成了现实需要。因为案件的成败取决于证据的效力和由证据支撑的事实的合法性以及法官的认可与采信。

虽然,法官与律师提出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的广度、解决问题的方式以及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但他们对法治的思考、对理论的理解、对证据的收集、对规则的运用却是一致的。法律是共同的上帝,法治是共同的理想。作为律师,我们不能只看到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应当理智清醒地看到法官是真正的法学理论家和司法践行者。如果说律师是法律专家的话,那么,法官才是法律的大家。认识是行为的基础,思想是行动的前提。只有理解法官,认识法官,才能有所作为。

理论沟通,专业探讨是律师走近法官,求得共识的最佳途径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律师法律服务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诉讼业务,尽职调查、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公司并购、股权转让、投资融资、金融证券等等非诉讼业务已被为数不少的律师所接受,律师法律服务领域正在逐步拓展。

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就是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对委托事项进行调查、论证,向委托人及其相关机构提供优化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委托人排除法律障碍,进而实现经济目的。在非诉讼法律服务中,律师的沟通对象发生了变化,重点是不同岗位的国家行政官员。

行政官员不同于师出同门的法官和律师。岗位职责不同,决定了思维方式和工作作风的差异。他们总是立足于宏观看问题,善于通过考量社会效果来决定事务的处理方案;他们常常从好处着想,也从好处努力,看重上级的态度和同事的评价;他们没有办理事务的紧迫性,也不必顾忌事务中的矛盾冲突,只是注重行为的可行性;他们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便无需独自承担责任,因此擅长请示汇报,重视研究讨论;他们有官腔,讲风度,要面子,求尊严,也通情达理,言行规范,守诺诚信,和蔼热情;他们虽然工作领域不同,专业分工有别,但习惯性情相近,科班出身使他们有着相同的教育背景,相同的求知欲望,相同的进步热情;他们热衷展现自己,追求出类拔萃,因而广交朋友,求同存异。这些特点,要求律师审慎选择沟通方式,灵活运用沟通技巧。

不要寄希望于吃请送礼解决问题。言语失范,行为不轨会给双方带来牢狱。以自由为代价提升了解决问题的成本,这种砸饭碗行为,是最不划算的交易。

不要寄希望于人情世故搞定一切。行政官员希望的是平等交往,真诚相待,而狐假虎威,发号施令只能使其内心生厌,心口不一,不利甚至有害于事务的处理。

不要寄希望于口头陈述达到目的。国家行政机关受理事务讲究程式化和公文化,行政官员不愿也不会接受口头请示,代办重大事务,那会使他们认为丧失了应有的尊重,掩盖了职业的神圣。没有签署意见的载体,就不可能有问题的执行和落实。领导写便条,打电话仅限于咨询类事务,重大事务因程序严格绝对难以办成。

因此,律师要修炼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在与行政官员书面沟通中,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律意见书。这是非常专业的文体,要注重法律逻辑、法言法语的运用。论点明确,论理充分,必要的深奥和晦涩,可以体现专业的功底。二是情况反映。这是常见的信函类文体,要注重真情实感,通俗易懂。文中要体现出态度的虔诚,语言的风趣,以恭维拉近亲近感,用幽默增强可读性。没有人会讨厌声情并茂、充满善意的诉说,没有人会拒绝言之凿凿、有理有据的请求。

要得到行政官员的关注关心和重视支持,律师应当学会并善于与其进行高质量的书面沟通。

(作者系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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