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大地,万物勃发。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二次会议分别于3月3日、3月5日开幕,至此,全国正式进入两会时间。
广州有2位律师担任全国人大代表,1位律师担任全国政协委员,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广州律师代表委员们积极建言献策,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司法改革等多个领域提出诸多具有“含金量”的议案和建议。下面就跟随小编看看广州律师代表委员们在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哪些好建议!
肖胜方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律师调查令有关条款的议案
肖胜方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在《民事诉讼法》层面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待《民事诉讼法》层面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后,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程序进行具体规定。
他认为,律师调查令制度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其法律地位,对拒不协助提供证据的等同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司法承接,是律师调查令制度继续在全国铺开落实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解决执行难的议案
肖胜方建议从顶层制度的设计入手,制定《强制执行法》,设立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制度,规定由法院主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的流程环节等,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执行案件的“增量”,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他认为,只有针对执行问题设计一套独立的制度,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调整和约束,通过制度设计将法院从“到处催债”转变为等候当事人“主动上门”履行,有效落实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大限度地增加老赖的违法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问题。因此,为执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制定《强制执行法》具有强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并增加个人破产章节的议案
肖胜方建议为了进一步降低自然人因过度负债所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有效区分司法程序当中“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问题,对人民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手段仍然执行不能的,就应该让被执行人破产,所以,建议应修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在其中增设个人破产章节,以完善我国破产立法体系。
他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市场迅速发展,自然人负债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只将企业和公司作为可破产的主体,而对于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则无法适用破产程序以将其债务进行彻底了断,使得很多民事纠纷长期悬而未决。
朱列玉
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创建知识产权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的建议
朱列玉建议由粤港澳三地仲裁机构共同发起,在广州成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案件管辖范围可以确定为至少一方为粤港澳三地当事人的仲裁案件,要制订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领先的知识产权仲裁规则、建立独特的仲裁前置调解程序,并建设国际一流的仲裁员和调解员队伍。
他认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打造知识产权仲裁国际品牌,是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完善区域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环境和市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于制定《个人破产法》的议案
朱列玉在议案中对《个人破产法》的破产能力要件、个人破产的原因和条件、破产申请的主体、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破产案件的管辖、个人破产的前置程序、自由财产制度等1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设想。
他认为,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既可以更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也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与国际法律接轨的需要。同时,个人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使中国制定《个人破产法》变得可行。
关于打击套路贷本金必须银行转账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建议
朱列玉建议修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区别套路贷和民间借贷纠纷之前,应先将所有民间借贷的交易往来纳入监管,因此要求民间借贷本金只有通过银行转账有转账记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认可,将有利于识别套路贷及遏制此类犯罪;民间借贷利率降低至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
他认为,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卖房抵债、自杀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除了套路贷具有隐蔽性难以辨别的特征及市场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之外,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过于宽松也是打击套路贷难以着手的重要原因之一,使得该违法行为隐身于监管之外致使刑罚难以触及。
朱征夫
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提案
朱征夫建议确定由律师队伍为主,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补充的服务主体格局,并明确法律服务服务咨询公司的法律服务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行为及时惩治,进而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体系,加强事前监管,规范法律服务公司商事登记行为。
他认为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方面,存在三个较为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没有形成监管合力;二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三是监督力度不够。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尤为重要。
关于采取有效法律措施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案
朱征夫建议应更广泛采取“取保候审”,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原则上不实行羁押,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暂停对非法经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案件的异地执法,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把“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犯罪的必要条件,另外,对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应严格限制将家属作为共同犯罪的嫌疑人立案侦查,严禁通过关押企业家家属子女来逼迫企业家认罪的做法,最后,企业家在被羁押期间被迫签订的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以及处理处理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切断办案机关选择民营企业家进行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关于刑事案件的二审应当以开庭审理为原则的提案
朱征夫建议对于上诉人或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作为上诉理由的案件,征求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原则上应全部开庭审理;对于上诉人和辩护人一审做无罪辩护、二审继续做无罪辩护的上诉案件(包括对主要犯罪事实做无罪辩护),无论是对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有异议,均应开庭审理等
他认为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也是实现审判公平正义、树立司法公信和法律权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形式要件。
但目前,对于刑事案件的二审,绝大部分法院都是以不开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与此同时,对于民事案件的二审,却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甚至将二审开庭率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考核指标。虽然法院有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比刑事案件的数量要多得多,“涉及几万、几十万元的民商事案件二审上诉都可以开庭,而涉及几个月、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二审却不能开庭,说明主要问题并不是人手不够,而是对人身自由的尊重保护意识不够。所以关键是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