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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未决犯与家属见面,天塌不下来

    WWW.CQLSW.NET   2019-03-27   信息来源:文鑫说法   作者:郑文鑫
    核心提示:未决犯当做罪犯关押,从身体上限制了人身自由,还要从情感上剥夺会面的权利,这是有悖人性的。中国人自古重人伦,古人都有严格的丁忧做法。当再大的官,父母去世,都要辞官守孝。而现在连父母最后一面都不让见面的做法,太缺乏人文关怀了。

    今天(26日),最高院发了一个《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其第6条规定:“受审在押的台湾被告人,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这条规定看似波澜不惊,实际上揭示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大大痛点:未决犯不能见家属。

    这看似小小的问题,背后隐藏的却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和人文关怀厚度的大问题。

    为什么把不让未决犯见家属会上升到这个高度,这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我用一个常见的刑事案例就可以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小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了,按照我们的司法惯例,大多时候他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法定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0天,到了30天还想关押小明,就要报请检察院逮捕。这是一个程序性制约环节。普通的犯罪案件,检察院需要在7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同意批捕了,一般就可以在关押小明两个月(不考虑可以延期的情形)。如果检察院不同意,就要放人,一般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就是通俗的“保释”。问题是,检察院多数时候是会批捕的,这就意味在侦查阶段,小明需要在看守所羁押三个多月。

    侦查机关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有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机会,不考虑改变管辖的情况下,通常有六个半月的时间,不是说检察院一定会用完这个时间,而是因为案多人少等缘故,稍微疑难一点的案件,检察院经常会用完这个时间,所以案子还没有移送到法院,小明可能已经被关押九个多月了。

    案件到了法院,虽然有规定审限,但有不少可以变通操作的延期做法,所以时间就更是遥遥无期了,拖个几个月没有判决的,很正常。所以截止一审判决,小明被关个一年半载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如果小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再折腾个几个月才下判决也很正常,有时候甚至可以折腾几年。如果案件到了二审,还被发回重审了,又要从一审开始折腾,再二审,这个时候到二审判决,小明就有可能被关上两三年了。

    案件还没定论,关个一年半载很正常,关个两三年也是常有的事情。

    这就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就意味着要长时间和自己的家属见不上面。这期间,哪怕是父母去世了,也不能见面。

    我在办案的过程中就经常碰到这种事情,这时候无论是里面的当事人,还是外面的家属,心理都是非常痛苦的。

    按照法理的角度看,一个人还没有被法院定罪,他就只是一个嫌疑人的身份。既然不是犯人,那么就要按照非犯人的标准去对待。

    鉴于完全按照正常人的标准去对待也是不行的,这里就要有一个原则性的标准,比如“以保释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这就可以解决掉大部分会面问题。比如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都是这样操作的。

    因为我们目前是“以羁押为原则,保释为例外”的做法,所以未决犯能不能会见家属的问题就特别突出。

    我们经常是连在开庭审理之后,申请法官让被告人和家属说两句,很多法官还不同意。偶尔有法官作出了同意的决定,还能成为法律圈的热点新闻。比如前一阵子徐州铁路法院在开庭结束后,同意让家属和被告人说几句,还上了新闻,刷爆了律师的朋友圈。

    为什么不能让未决犯和家属会面?这源于这样的思路,怕家属和被告人串供。实际上,这种说法很难站得住脚。

    一是说明我们过分依赖口供定案。

    二是即使依赖口供定案,案件侦查终结之后,口供拿得差不多了,还怕翻供吗?根本不用怕,因为根据规定,翻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不会被采信的。实践中,翻供也很难被法院支持。

    以影响侦查为由,不让家属和未决犯见面,是绝对站不住脚的。大不了,可以规定,侦查终结之后,就可以会面了,因为后期公安也很少再去做笔录了,而且侦查终结之后,本来就应该有个结论性意见了,总不能无限期的侦查补证吧!

    高羁押率在当下这种环境下,绝对有导致错判和重判风险的,这就不在此论述了。在现状下,不让未决犯和家属见面,至少有哪些危害性?

    01、有损国家司法形象

    从国际横向对比以及保障人权角度上看,不让会面,有损国家司法颜面。未判决之前是嫌疑人,不是罪犯,不应该剥夺他太多的基本权利,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体现。

    02、有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惩罚,还在于教育,二者是不能偏废的。太重处罚,难免就难以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也很难真正改造罪犯。就像魏征说的“虽董之以严刑,振之以威怒,貌恭而心不服,终苟免而不怀仁。”

    03、缺乏人文关怀

    未决犯当做罪犯关押,从身体上限制了人身自由,还要从情感上剥夺会面的权利,这是有悖人性的。中国人自古重人伦,古人都有严格的丁忧做法。当再大的官,父母去世,都要辞官守孝。而现在连父母最后一面都不让见面的做法,太缺乏人文关怀了。

    最高院发布的这个条款,对于做刑事的律师来讲,可以说是一条划时代的条款。

    台湾同胞可以享受到的,没有理由我们大陆公民不能享受。毕竟都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没有理由有权利不对等的做法。

    我们也理解改革需要一个过程,我们期待在审前高羁押率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先改变一下未决犯不能见家属的做法。

    为了平衡对侦查的影响,可以考虑在侦查终结之后才可以申请。

    这不是一个不可期待的事情。希望我们共同推动一下。如果有道理,就随手转发吧!

    延伸阅读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 国法网 / 中法网 律师业务在线办理平台 | 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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