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采访笔录
2018年8月1日,我为了写南昌律师发展简史,首先想到的就是拜访刘化时先生。刘先生在江西律师界是公认德高望重的老前辈,我从业初期对他就十分仰慕。刘先生生于1934年,时年80有4。但他身体十分健康,尤其让我欣慰的是,老人家耳聪目明、记忆力惊人。他是他那个年龄几乎唯一一个至今仍然在从事律师工作的老律师。当我告诉他我的来意后,他十分高兴,并赞扬了我这是为南昌律师做了一件好事、实事。以下是我根据这次采访,结合他的著作,以他的口吻将南昌市法律顾问处重建的这段历史写下来,算是他对这段历史的口述,作为我写的南昌律师发展简史的证明。
刘化时:
我所经历的南昌市法律顾问处重建
记得大概在1979年8、9月份,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孔宪瑞主任找到我,问我想不想做律师。孔主任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的,主管人事。他告诉我说,现如今国家被砸烂的“公、检、法”都恢复重建了,律师制度也该恢复了。
我1959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读大学时,我曾经的理想就是做一名主持公平正义的法官。我们那代人是有理想和情怀的,很想为国家出力,为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做贡献。孔主任对我一说,我内心立即热血沸腾!大学毕业后,我无法如愿到法院工作,所以分在南昌市委党校做老师。文革前我教的是哲学,文革后教政经,出来前已经是教研室副主任。从1959年到1979年,这20年我的工作都不是自己学的专业。老实说,如果能回到法律专业来,对我而言当然是求之不得了。
所以,我未加丝毫考虑,就欣然同意了。孔主任很快就把我的组织关系、党的关系转到南昌中院。我很荣幸,我也是第一个进入新筹建的南昌市法律顾问处的律师。
1979年12月,南昌市法律顾问处正式成立了。法律顾问处的办公场所是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就设在法院三楼一间几十个平方的办公室。当时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己的办公条件也不怎么好,是在南昌市阳明路洪都电影院边上的一栋大楼。与后来相比,那时是很寒酸的。
当时法律人才奇缺,到处找学过法律的人。随我之后第二个调进法律顾问处的是徐若英律师。他是湖南人,解放前毕业于湖南大学法律系,文革前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他调来时年龄已经很大了。
我推荐了我的同学潘光荣。他与我同一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与我不同班级。他毕业后运气不好,被分到甘肃工作,那里条件十分艰苦。他告诉我,连水都没有,作为一个南方人,实在受不了。同样,他还有学非所用之苦。只好偷偷回到南昌。那年代,如果被人知道不服从工作分配,这可是大错。所以,他从来不敢跟人说,连同学都不敢见面。他一个大学毕业生,回南昌后要生活啊,只好在一个效益不好的塑料厂当工人,可以说是苟且偷生。在我的推荐下,他也调到了南昌市法律顾问处。
还有于巾魁律师。她在50年代的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工作过。他的爱人也是搞法律的,后来在省律协工作。
1980年,调进南昌市律顾问处的还有赖必堂、廖明、王秀芝等律师。廖明呆了一段时间就调到司法学校去了。
我进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后,在1980年3月到8月,我就得到一个到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的机会,让我开阔了眼界。
由于法律顾问处是由南昌中院负责筹建的,所以,1980年上半年,南昌中院先是派了一个姓胡的来负责,但他呆了一段时间后就调回去了。同年下半年,南昌市中院将民庭庭长、南下干部出身的冯惠珉调到法律顾问处来负责。
法律顾问处成立后,不但条件差,而且如何开展工作经历了一个摸索的过程。开始,我们办案是不收费的,律师只发工资。直到1981年,我们才象征性收一些律师费。开始的那段时间,我们的业务基本上是一些法律咨询、代书和一些很小的民事案件代理,谈不上办大案、要案。
那时的人们对律师不了解,也不信任。为了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取信于民,让更多人了解和认识律师工作,我们想从办理一些有影响力的案件入手。
机会总算是来了。1980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当时在整个南昌都具有轰动效应的案件,这就是东湖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陈某恒强奸、受贿和枉法裁判罪一案。法律顾问处在一审时指派徐若英律师为辩护人。案件在开庭前,我们法律顾问处进行了讨论(那时,法律顾问处接的每个案件都要集体讨论),大家的意见都认为三个罪名都不构成。
徐若英律师在法庭上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所谓强奸罪实为男女双方通奸;所谓受贿罪只是陈某恒的妻子作为妇保医院的护士,利用业余时间为他人接生,别人送给他们家一些好处,这不是受贿;所谓枉法裁判罪,是陈某恒对一个借自行车去偷东西的人没有处理,这不是枉法裁判。一审法院开庭时,徐律师的辩护反应很好。一审认定陈某恒不够成受贿和枉法裁判罪,但构成强奸罪,判刑9年。一审宣判后,有关部门到法律顾问处来告状,说徐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责,是放纵犯罪。
被告人陈某恒判决后,不服一审对他强奸罪的判决,上诉到二审。一审律师的辩护让他对法律顾问处有更深的信任,二审仍然坚持要请法律顾问处的律师。当时所主任冯惠珉为了保护徐若英律师,所以二审就指定我做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情,为查清事实,特意走访了所谓被强奸对象陈某某。陈某某对强奸进行了否定。我根据掌握的事实,认为指控陈某恒构成强奸罪没有可靠依据。陈某恒与陈某某是邻居,两人十分熟悉,经常打情骂俏,继而发生男女关系,这是典型的通奸。指控的主要事实不合情理。我作了细心准备后,在法庭的辩护赢得很多人的称赞,认为我的辩护有理有据。但遗憾的是,当时的南昌中院法官们尽管私下都认为我的辩护有理,但迫于压力,在判决时仍然判为有罪,只是刑期将9年改为7年。
陈某恒仍然不服南昌中院的二审有罪判决,委托我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院申诉。我的申诉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裁定由省高院复查。省高院组成合议庭提审,最终判决陈某恒不构成强奸罪,无罪释放。
第二个为法律顾问处赢得名声的案子是邹某铭“反革命报复罪”。
记得是1980年,南昌市塑料八厂的女职工邹某钗来到我们法律顾问处,哭哭啼啼诉说着她弟弟邹某铭的不幸遭遇,将信将疑向我们律师提出求助。原来,毕业于西南气象学校的邹某铭,1956年8月分到贵州省道真县做气象工作。由于那里的条件很差,年轻懵懂的他发了几句牢骚话,说“道真的饭不如成都猪狗吃的好,道真的电灯不如煤油灯亮”。他因这几句话在1957年被打成右派,送到农场劳动教养。1959年劳教期满,又因“顶撞领导”,“对领导没有礼貌”的罪名,第二次被送到农场“劳动教养”,直到1963年解除劳教。文革期间,邹某铭因为曾经被劳教,受到歧视,经常被人莫名捆绑和吊打。1973年,邹某铭在劳动中,因为对生产有不同意见,被组长陈某忠和一个叫陈某元的一起打了耳光。争吵几句,又被他们捆绑毒打一顿。为此,邹某铭气不过,被迫逃离工作岗位,到贵阳郊近靠帮人修理拖拉机度日。一天,他在贵阳市巧遇那个打他的组长陈某忠,顿时怒火中烧。他用扳手砸向陈某忠,使得陈的脸部受伤。邹某铭被当场抓获。直到1977年1月13日,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以“反革命报复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
听了邹某钗的叙述后,法律顾问处的律师们十分同情。认真分析案情后,都认为判决“反革命报复罪”不妥。我们又感到无奈,因为案件在贵州,离我们太远。但我们并没有因此推脱,也没有因为她没有钱而放弃。我代她写了刑事申诉状,分别寄给最高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帮她修改有关两次被错误劳教的申诉书,建议她寄往道真县人民委员会。
那是美好的80年代,我们国家一切都是那么欣欣向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那个时代的主旋律,每个行业都在反思和纠正“左”的思潮。兴许是这样的背景下,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邹某铭案。1980年11月11日,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以(80)再审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邹某铭反革命报复罪不成立。1981年1月,中共道真县委组织部作出了《关于邹某铭同志问题的复查结论》,撤销原对邹某铭的全部处分,恢复工作。
邹某铭放出来后,立即赶到法律顾问处来感谢我们。那时,我们律师认真负责,但从不吃当事人的饭,也不收当事人的钱。
这个案件,惊动了当时在江西非常有影响力的江西画报社,他们派出记者采访报道,给我们法律顾问处作了很好的宣传,让我们备受鼓励。我还陪同画报社的同志一起到贵阳市和道真县有关部门回访。
给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带来声誉的还有“83严打”中我们法律顾问处律师的优秀表现。
那时,严打对律师的要求很高。因为,“从重、从快、从严”的特殊时期,案件不受法定时效限制,上诉期只有三天。这样,律师的工作节奏就必须加快。
法律顾问处在严打时,主要办案律师有我、汤忠赞、徐若英、张马力和王秀芝等人。那时,案件数量暴增,而且都是在单位的大礼堂开庭,听众很多。我记得我自己到过航运局大礼堂和很多学校的大礼堂开庭,去过的最大礼堂是可以坐两千人的八一礼堂。在大礼堂开庭,律师的精彩辩护常常得到听众的好评和传播,而这种传播又扩大了我们律师的影响。我、汤忠赞和张马力因为开庭都出了名。
在严打时期,刑事案件激增。记得汤忠赞一个月办了9件刑案,我办了7件刑案。回过头看,严打时期案件量刑很多都过重,比如抢劫几百块钱都可能判死刑。但那时我们的辩护都是真的,该说的都说,一句话,就是敢辩!比如有个徐某远抢劫杀人案。被告人徐某远在单位是优秀团员,平时表现很好。有一天,他偷了派出所指导员一把三八式手枪,到一户人家去行窃。他以为主人不在,谁知主人买菜回家,正碰到他要盗窃,就一把抓住他的胸部。他掏出手枪想吓唬主人,但不小心扣动了扳机,将主人打死了。
我在为他辩护时,说了三点辩护意见:一,他的目的是偷,动机不是杀人;二,杀人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三,他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希望得到从轻判决。那时有的审判人员法律意识还不强,思想还停留在从前。主审法官当庭说我的辩护无理,不予采纳,还向省委告我的状。现在看来,这种情况告律师的状,肯定是笑话。
但从另外的角度说,那时律师与法官之间关系总的比较好,法官、检察官在办案时对律师是尊重的、信任的。比如律师可以借案卷回家慢慢看。
每当回想起南昌市法律顾问处成立初期,我总是感叹万千。作为一个参与者和见证人,我感到十分光荣和幸运。我希望现在的年轻律师们了解那段历史,懂得国家法治的重要,懂得律师工作的神圣。我祝愿我们的律师事业越来越好!
— 未完待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