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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报案例:二审维持原判后,一审未上诉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

    WWW.CQLSW.NET   2018-09-05   信息来源:天同诉讼圈   作者:陈枝辉
    核心提示:二审维持原判且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应驳回。

    【规则摘要】

    1.二审维持原判后,一审未上诉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

    ——二审维持原判且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应驳回。

    2.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可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3.法院依一方申请再审,另一方不服,无权申请再审

    ——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不再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

    4.法院再审裁定,二审维持的,当事人还可申请再审

    ——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二审法院裁定维持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5.抗诉后指令再审形成重审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性质上属再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

    6.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再审后,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后认为无需改判的,应比照检察院抗诉再审程序,裁定终结再审。

    7.当事人就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当事人就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审查。

    8.再审诉讼中,一审原告仍可以另诉为由,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再审审理程序中可申请撤回起诉,但需遵守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审查、一审裁判撤销、禁止再诉等规则。

    【规则详解】

    1.二审维持原判后,二审未上诉当事人无权申请再审

    ——二审维持原判且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应驳回。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再审利益|二审未上诉

    案情简介:2015年,王某与卢某、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卢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卢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2017年,王某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后,当事人仍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亦有违两审终审制基本原则。②本案中,一审判令卢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王某对此未提出上诉,应视为王某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卢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王某针对卢某上诉请求及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仅审查卢某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规定。现王某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行为相悖,且二审判决驳回卢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王某权利的判定,故王某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裁定驳回王某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二审维持原判且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因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王某与卢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王谦与卢蓉芳、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恒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审判长杨永清,审判员汪国献、李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807/261:39)。

    2.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可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情简介:2015年,一审法院判决赵某给付王某借款。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因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赵某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对象应为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②《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案件,仅规定了一种情况,即第202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其实质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并不包括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③前述司法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据此,裁定驳回赵某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见《对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李琪,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3/67:174)。

    3.法院依一方申请再审,另一方不服,无权申请再审

    ——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不再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权利。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二审判决

    问题提出: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能否申请再审?

    处理意见:①《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案件全部当事人,亦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生效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生效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②具体到问题所涉情形,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再审申请,经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再审程序虽按二审程序审理,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所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权所指向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依《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只能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而不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见《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1/61:291)。

    4.法院再审裁定,二审维持的,当事人还可申请再审

    ——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二审法院裁定维持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再审裁判

    问题提出: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当事人是否还可申请再审?

    处理意见:①《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请再审、重复申诉问题,总的立法精神即因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就启动一次。如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则可寻求检察监督。②就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裁判而言,该二审生效裁定并未经再审程序,故当事人有权就此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实务要点: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当事人可申请再审。

    案例索引:见《对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再审判决、裁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1/61:295)。

    5.抗诉后指令再审形成重审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性质上属再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抗诉再审|指令再审|重审再审

    问题提出: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新形成一、二审判决。当事人还能否申请再审?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②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如对当事人向法院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则实质上违反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故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已受理的,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6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

    实务要点:对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性质上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

    资料索引:见《对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否受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704/72:242)。

    6.法院依职权对调解书再审后,可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法院依职权对民事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后认为无需改判的,应比照检察院抗诉再审程序,裁定终结再审。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依职权再审|民事调解书|终结再审程序

    案情简介:2012年,杨某与某办事处经法院调解,达成杨某赔偿办事处损失450万元的调解书。2015年,法院依职权再审,经再审后认为无需改判。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②法院依职权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性质上类似于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故经再审后认为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第409条第1款第2项规定,裁定仲裁再审程序,更为适当。且程序上更简洁、结果上更妥当。

    实务要点:法院依职权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后认为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裁定仲裁再审程序。

    案例索引:见《法院依职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认为不需要改判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付少军,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703/71:147)。

    7.当事人就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当事人就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审查。

    标签:诉讼程序|再审启动|申请再审

    案情简介:2013年,建筑公司因其与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2014年,建筑公司以其从供货商处找到施工图纸、发现新证据为由,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一审或二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在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只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②本案中,建筑公司已于2013年提出再审申请并被驳回,故其2014年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应予裁定终结审查。

    实务要点: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只能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即当事人就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38号“某建筑公司(宝坤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广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程新文、关丽、仲伟珩,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4/60:139)。

    8.再审诉讼中,一审原告仍可以另诉为由,撤回起诉

    ——一审原告再审审理程序中可申请撤回起诉,但需遵守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审查、一审裁判撤销、禁止再诉等规则。

    标签:诉讼程序|撤诉|撤回起诉|再审程序

    案情简介:2011年,银行诉请贸易公司及肖某、担保公司等连带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两审裁判均以担保公司骗取贷款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银行起诉。2014年,再审程序中,银行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410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本案中,银行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准许银行撤回起诉。

    实务要点: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可申请撤回起诉,但需遵守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审查、一审裁判撤销、禁止再诉等规则。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15号“某银行与某贸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民事再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能否以另诉为由撤回原审起诉——农行流花支行诉原辰熙公司、肖汉、肖文华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王维,广东广州中院审监庭),载《审判监督指导/争鸣·民事再审程序疑难问题》(201603/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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