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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民指案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尚未终结,一方不得再另诉

    WWW.CQLSW.NET   2018-12-26   信息来源:天同诉讼圈   作者:陈枝辉
    核心提示: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特别程序尚未执行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规则摘要】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尚未终结,一方不得再另诉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特别程序尚未执行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2.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可选一般诉讼而非特别程序

    ——当事人选择一般诉讼而非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可一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

    3.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实行一审终审,如条件已成就,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4.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可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

    ——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6.债权人可通过非诉方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非诉方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7.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法院对案件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8.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所提异议无法查清时处理

    ——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有异议,且该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规则详解】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尚未终结,一方不得再另诉

    ——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特别程序尚未执行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标签:抵押|特别程序|诉讼程序|重复诉讼

    案情简介:2008年,信用社提供开发公司借款9700万余元。2017年,该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开发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欠款本息。上述裁定尚处执行过程中,信用社起诉开发公司,要求偿还前述借款本息,并主张对前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信用社提起的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开发公司作为申请人先行提起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均系针对信用社对开发公司享有的同一借款债权。前案系当事人通过非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而本案系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以实现担保物权。尽管本案诉请与前案申请并不完全重合,但争议法律关系同一,且均系为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在197条规定了该特别程序与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衔接。依前述两条法律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根据该裁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通过非讼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情况下,只有其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案件已执行完毕,债权人还存在尚未清偿债权的,当事人才可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讼案件生效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借款债务,且该非讼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则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②本案中,因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开发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案涉欠款及利息,该裁定现已生效并在执行过程中,故信用社不得针对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请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在裁定执行终结后,信用社可就其未实现债权另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信用社起诉。

    实务要点: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特别程序尚未执行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得针对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信用社与某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关系研究——宁安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与天福利亨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潘杰,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803/75:229)。

    2.当事人实现担保物权,可选一般诉讼而非特别程序

    ——当事人选择一般诉讼而非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可一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

    标签:抵押|特别程序|一般诉讼程序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按揭贷款57万元购房。2014年,因张某长期拖欠还款,银行诉请解除合同、还款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当事人在担保物权案件中可以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亦可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的一般诉讼程序,两个程序无先后顺序。选择特别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可通过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进入执行程序;选择担保物权案件一般诉讼程序,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亦可一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②本案中,银行与张某所签最高额抵押合同及贷款合同有效。现张某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符合解除合同条件。银行对张某提供的借款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物权法》第179条规定,银行对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52万余元,如张某不能履行前述给付义务,张某在提供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银行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不足部分由张某继续清偿;前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所签合同解除。

    实务要点:当事人选择一般诉讼程序而非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法院在确认债权同时,可一并解决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问题。

    案例索引:天津河北区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02号“某银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银行天津河北支行诉张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担保物权类案件的程序选择》(纪长胜),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9/103:172)。

    3.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实行一审终审,如条件已成就,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标签:抵押|特别程序|反担保

    案情简介:2012年,担保公司为钢管公司向刘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开发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依担保合同向刘某代为清偿本金、利息后,申请法院对开发公司名下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①《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担保债务已届满、担保物现状事实,申请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获取了抵押土地他项权证,其权利外观具有公信力和对抗力。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立的证明材料齐备,故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开发公司所有的土地,申请人担保公司对所得款项在被申请人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实现不动产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实行一审终审,如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例索引:河北黄骅法院(2014)黄民特字第1号“某担保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见《申请人河北信达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庞鸿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4/90:206)。

    4.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标签:抵押|特别程序|典当

    案情简介:2012年,周某以名下房产向典当公司抵押借款350万元,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了他项权证。同时,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2013年,因周某到期未偿,典当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抵押房产,优先偿还当金、违约金(利息)及律师费。

    法院认为:①《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据此,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并非请求法院解决民事争议,而是请求确认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性质上系非讼事件,应采用非讼程序。②本案申请人典当公司与周某所签《当票》、《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现周某未按期偿还当金,显属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律师费。故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周某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依法变价,申请人典当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35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实务要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淮阴法院(2013)淮商特字第1号,见《申请人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要求实现担保物权案——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之司法实务探索》(马作彪),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3/89:267)。

    5.可通过非诉特别程序,实现设备动产抵押担保物权

    ——只要担保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

    标签:抵押|特别程序|执行|管辖|担保合同

    案情简介:2012年,机械公司作为科技公司向银行贷款的保证人承担代偿1178万余元借款本息责任后,与科技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予机械公司的期限,并提供了设备作为抵押且办理了登记。因科技公司逾期未偿,机械公司作为申请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机械公司与被申请人科技公司对该抵押物向工商局进行了相关抵押登记,且该设备未设定其他在先抵押。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机械公司有权就抵押设备优先受偿,裁定准许对科技公司抵押的设备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机械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1178万余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非讼性,不适用级别管辖、二审终审等规定。只要具备担保的债权确定,抵押登记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的证明材料齐备,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案例索引:福建南靖法院(2013)靖民特字第2号“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公司担保纠纷案”,见《申请人南靖县南冠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维德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案——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问题》(黄志雄),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210)。

    6.债权人可通过非诉方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非诉方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标签:抵押|特别程序|申请拍卖|优先受偿权|房地一体

    案情简介:2012年,材料公司以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钢铁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1.06亿元的抵押担保。2014年,因钢材公司逾期未偿,银行以材料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认为:①银行分别与钢铁公司、材料公司之间所签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材料公司作为抵押人为申请人与钢铁公司合同债权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担保物权依法成立并有效。被申请人提出贷款人和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抗辩意见无证据支持,其所持担保合同无效意见应不予采纳。②主债务人钢铁公司存在债务到期不履行债务情形,故担保物权实现条件已成就,银行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此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本案中,材料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未对该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依法对于该土地上建筑物应视为一并抵押。又有银行与材料公司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及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该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应为添附物,银行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定对被申请人材料公司担保财产即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建筑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1.06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务要点: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非诉方式,经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案例索引:湖北宜昌猇亭区法院(2014)鄂猇亭民商特字第00001号“某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疑难问题)》(熊远晶),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商:94)。

    7.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法院对案件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标签:抵押|特别程序|形式审查

    案情简介:2008年,蓝某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13年,蓝某因未依约按时分期偿还贷款,银行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的担保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蓝某提供的抵押物用于归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应适用非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法官仅对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并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有关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争议主体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本案中,银行提供的抵押贷款合同、他项权登记证明、进账单、借款凭证、贷款详细信息查询单、贷款罚息及复利实时查询等证据证明案涉抵押权在形式上合法有效。申请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主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本案主债权、抵押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并确认违约事实。故银行关于拍卖、变卖涉案抵押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案涉抵押房产。

    实务要点:《民事诉讼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属于非讼程序范畴,应适用非讼法理,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当事人对有关担保物权的实体法律关系出现争议时,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争议主体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案例索引:广东东莞中院(2013)东一法民特字第1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蓝利担保纠纷案”,见《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姚勇刚、周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4:39)。

    8.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所提异议无法查清时处理

    ——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有异议,且该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标签:抵押|特别程序|异议审查

    案情简介:2010年,电力公司作为担保人能源公司70%股权的间接控股人,因代偿电缆厂所欠银行3000万元债务而行使追偿权,由此与电缆厂、能源公司及能源公司另一股东工贸公司达成协议,由工贸公司以所持能源公司20%股权为电缆厂偿还电力公司3000万元提供担保。2013年,因电缆厂逾期未偿,电力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工贸公司对诉争3000万元法律属性及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原因和条件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①依《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可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变卖的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出质登记证明,能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有关证据材料,例如证明债务已届清偿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发生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必要时,法院亦可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对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应是双方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②本案中,通过审查查明本案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异议,而这些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故裁定驳回电力公司申请。

    实务要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应是双方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无异议,即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如通过审查查明当事人对主债务、担保债务确有异议,而这些异议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无法审理查清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案例索引:四川汶川法院(2013)汶民担字第117号“某电力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见《申请人宝兴县宝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特别程序的适用的认定)》(杨茜),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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