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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账户认定纠纷案拷问企业风控能力

    WWW.CQLSW.NET   2014-09-15   信息来源:天同诉讼圈   作者:天同诉讼圈整编
    判例要旨:华融国际信托近日公布的一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不仅引发了业内关于信托财产的讨论,也曝出信托公司因不开设信托资金监管专户带来的不良后果。

    事件缘起

    2013年,华融信托与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赛日新”)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华融信托以设立的“华融赛日新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向赛日新放贷,贷款金额拟定为3亿元。此后,双方又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华融信托向赛日新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1亿元,专项用于补充后者的经营流动资金。

    据了解,当时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赛日新签订《用款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赛日新在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开立账号为94xxx17的专门账户为监管账户。赛日新使用信托资金时,应向华融信托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由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完成划款。

    作为一个信托计划,该产品包含了托管行、融资方、信托公司三方要素,看起来是一个设计完整的产品计划,似乎并无不妥之处。不过,随着融资方赛日新与浦发银行之间爆出的债务问题,一桩原本清晰的三方协议,变得复杂起来。

    赛日新在和华融信托签订协议之前,已和浦发银行存在债务关系,在贷款到期后,因无力归还银行贷款,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将其账户资金1680万元强行冻结,以作为偿还贷款用途。

    不过,此举却引起华融信托的质疑。华融信托方面指出,在约定期限内,赛日新账户上的资金属于信托财产,根据当初签订的《用款账户监管协议》,银行冻结资金应该要先经信托公司同意,否则就是违背协议。

    资料显示,由于赛日新在浦发银行贷款到期,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浙江赛日新94xxx17账户中1680万元资金,当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扣划94xxx17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665万元。

    对于上述裁定,华融信托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融资方千万存款去向何处信托账户如何认定?

    华融信托:浦发银行“监守自盗”监管账户=信托账户

    华融信托认为:信托资金虽已进入监管账户,但赛日新尚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申请使用资金,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从性质上说仍是信托财产,法院划扣监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不合规定。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作为异议人委托的监管银行,滥用监管银行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监守自盗,将委托监管的信托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缺乏法律依据。华融信托要求法院撤销(2014)甬余执民字第2147-1号执行裁定书并将已经扣划至法院的16648928.84元返还至上述监管账户。

    浦发银行:监管账户≠信托账户

    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认为,监管账户并不等同于信托账户,94xxx17号账户系企业账户并非信托专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为赛日新企业的财产,并非所谓的信托资金,不受《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约束,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定:监管账户≠信托账户

    法院审查后的结论是,94xxx17的账号存款人确为赛日新,而非华融信托。法院通过查询资金流向后发现,华融信托曾将1亿元资金分两次打入赛日新账户,赛日新再将这1亿元资金陆续汇入宁波维远,而后宁波维远又将1亿元打入94xxx17账户中。法院据此认定,最终赛日新账户中的款项仍然系华融信托的信托资金于法无据。

    影响:信托公司风险敞口增加拷问风控能力

    2014年年初,中诚、吉林信托两家公司就陷入了兑付危机,公开资料显示,中诚、吉林信托均是和银行之间的通道业务,在产品到期日,银行和信托公司在权责上划分不明,使得产品兑付存在种种难题。此次,华融信托虽未直接和银行合作,但是融资方和银行之间存在的债务关系,在产品成立之初,就已经存在各种隐患。华融信托“追讨”1680万元资金未果,令频发的信贷危机重回公重视野,更多是业界对完善信托风控机制的拷问。业内人士表示,监管账户资金因银行贷款到期被银行申请冻结,并扣划,这意味着融资方的资金链出现问题,也意味着信托公司在该项信托计划上的风险敞口增加。

    近年来,信托计划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别是在规避个人资产被分割、资产被抵债或冻结查封、资产被征税等方面更具有其他产品无法比拟的优势。但相比国外成熟的信托法规,目前国内并没有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和全国性的信托登记公司,监管漏洞一旦被利用,信托本身存在的问题就有可能被放大。业内人士坦言,恰恰因为制度不够完善,在信托规模迈上13万亿元大关之际,银监会在加强对规模控制的同时,也更加强调风险。特别是一些有多重关联方的产品,应注意后期风险防范。

    某大型信托公司法务人士认为,在上述纠纷中,法院裁定没有硬伤,信托公司也并无过错,虽然账户并不是由华融信托开立的,但这也是业内惯常的做法,无可厚非。法院驳回华融信托诉求的主要原因,是该部分资金本质上为融资人即赛日新所有,赛日新负债,债权人要求法院扣划,没有不妥之处。并非每个集合信托计划都会专门开立融资方的监管账户,这要依据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之间的具体协议。一般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往往很少会专门开设对融资企业的监管账户,信托公司向企业完成资金划拨后基本就完事了。

    按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业界人士纷纷表示要以此为鉴,信托公司未来应做实业务,先要清楚融资方的债务债权关系,在复杂的债权关系中,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托账户机制,保护资金安全。在公司选择上,应该做好前期尽职调查,避免选择那些和融资方有债务关系的监管账户做托管行。然而,信托危机高发,尽调不够完善只是其一,根本是完善信托风险控制能力建设。监管层当防患于未然,双管齐下,在加强规模控制的同时,把风险防范提到同等重要地位。

    而作为事件的另一方,浦发银行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这样的宣判结果,我们一切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其实这样的案例在我们行也是第一次,目前争议的焦点还是监管账户和信托账户的分歧。如果华融信托一开始就有质疑,我们也会配合调查,但是现在法院判决结果下来了,我们会尊重法院的判决。”

    参考资料:

    华融信托“追讨”失利拷问风控能力《中国经营报》杜丽娟 2014.9.6

    财产登记制度缺失 华融追索信托财产失败《证券日报》吕江涛 2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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