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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 索 号 :800100 / 23718 主题分类 :应用法学 / 法律适用
    发布机构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 CHONGQING MIAOZHU LAW FIRM 成文日期 :2018-03-16
    信息标题 :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
    引 证 数 :0077 次 有 效 性 :有效
    主 题 词 :不起诉
    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
    WWW.CQLSW.NET   2018-03-16   信息来源: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汇编   编著: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有什么不同?

    律师解答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起诉的主要区别有:

    1、性质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不起诉的对象则包括不构成犯罪、指控犯罪证据不足或存疑、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

    2、作出机关不同:免予刑事处罚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诉决定则由检察院作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第四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声明:上述部分信息系依据法学专业资料整理汇编,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专业信息,并不代表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同其观点、证实及描述,或对其真实性、合法性、适当性负责,亦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如涉及信息内容、版权或者其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如涉及具体案件委托或法律事务代理,请通过我们律师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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