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市司法局以渝价[1998]374号文印发《重庆市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 (一)简易法律咨询 免收 (二)不涉及财产关系 5-15元
/件; 涉及民事财产关系 15-25元/件; 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 25-40元/件。 (三)计时收费 5-15元/小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声明书、委托书、答辨状以及一般法律事务文书等20-80元/件; 协议书、遗嘱、赠与书、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文书、民事合同、契约等50-150元/件; 涉外法律文书 100-400元/件。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一)代理民事诉讼 不涉及财产关系 100-4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100-400元外,还应按下列比例范围内实行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免 收 5001-10000元 4% 10001-50000元 3% 50001-100000元 2% 100001元以上 1% (二)代理经济诉讼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载、诉讼,除收取案件受理费每件200-500元外,还应按下列比例范围内实行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免 收 5001-10000元 4% 10001-50000元 3% 50001-100000元 2% 100001元以上 1% (三)代理行政诉讼,按下列标准收费: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100-400元;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200-60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200-600元; 其他行政案件,由双方协商收费。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100-400元/件; 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涉及经济关系的法律事务200-500元/件; 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根据实际工作量或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双方协商收费。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照代理民事诉讼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根据其工作量,每年收取服务费500-20000元,在应聘期间,乡镇法律服务所代理参加诉讼、调解、仲载活动,另行按本标准从低收取办案费。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50-2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除收取调解费每件50-200元外,还应按下列比例范围内实行收费:
争议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免 收 5001-10000元 4% 10001-50000元
3% 50001-100000元 2% 100001元以上 1% 调解费由申请人预交,过错方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 七、办理见证事项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3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每件收取100-300元的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范围内实行收费; 标的物价值 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 免 收 5001-10000元 4% 10001-50000元 3% 50001-100000元 2% 100001元以上 1% 经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半收费。 八、代理刑事自诉案件 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卷护人或自诉人的代理人,每件收费500-1000元;附带民事诉讼的另行按代理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九、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委托追收死帐、呆帐、货款、贷款时可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十、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 鉴定费; (二) 异地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 (三) 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垫付的其他费用。 十一、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 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 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 请求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 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定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十二、城市街道、法律事务中心、经济开发区、工矿区、集贸市场等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收费,按本标准执行。 十三、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十四、本收费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重价非发[1991]230号文以及川司发(91)64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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