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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00100 / 11984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 :2013-04-26
    文件标题 :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处分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转载机构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 WWW.CQLSW.NET 有 效 性 :有效
    主 题 词 :信息通报
    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处分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处分信息通报暂行办法》已于2013年4月18日由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3年4月25日

    重庆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处分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2013年4月18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本会律师诚信执业的自觉性,增强社会公众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因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处分,本会通过律师行业内部业务受理平台向全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内部通报行业处分信息。

    第三条 本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处分,本会通过西部律师网、重庆律师杂志及有关报刊对外公开通报行业处分信息。

    本会认为必要时,还可通过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向新闻媒体发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到上述行业处分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通报的内容包括:

    (一)被处分律师的姓名、性别、律师违规行为发生时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被处分时间、调查查明的违规事实、给予行业处分的种类及依据。

    (二)被处分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地、执业许可证号、负责人、批准设立时间、被处分时间、查明的违规事实、给予行业处分的种类及依据。

    第五条 本会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处分决定生效后,应当在十日内进行信息通报。

    第六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到训诫处分后六个月内未再发生被处分的情况,本会撤回在西部律师网上发布的处分信息。

    第七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后一年内未再发生被处分情况的,本会撤回在西部律师网上发布的处分信息。

    第八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处分后二年内未再发生被处分情况的,本会撤回在西部律师网上发布的处分信息。

    第九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受到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该处分决定在西部律师网公布满三年,本会撤回在西部律师网上发布的处分信息。

    第十条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认为本会通报的处分信息中有错误的,可向本会提出核查申请,经查证确属有误的,本会撤回或修改已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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