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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随着“迅雷”行动的开展,此案引起了湖南省检察院的高度关注,根据公安机关专案组侦破的实际情况,省检察院派出三人督查组,亲临湘西进行现场办公和督查,作为主办单位的湘西州检察院,也是迅速行动,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力保一方平安,取得了明显的法律、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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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枪、涉毒违法犯罪不但是影响湘西自治州边陲地区社会治安最突出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人民群众最为深恶痛绝和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2008年3月31日,公安部决定在湘、黔、粤、桂四省开展涉枪、涉毒专项行动,取名为“2008.3.31”专案,其以侦办“3.31”系列涉枪涉毒案为突破口,以“破枪案、抓嫌犯、缴枪支、捣窝点”为总体目标。并于2009年4月24日凌晨1时,在广东、广西、贵州和湖南四省同时开展了“迅雷”集中统一搜捕行动。据统计,共抓获涉案人员162名,其中刑事拘留120名。由于涉案人员、涉案地大部分都在湘西州,公安部指定此案由湘西州管辖,为此,湘西州公安局迅速成立了“2008.3.31” 系列涉枪涉毒犯罪案件的专案组,对涉枪、涉毒犯罪案件进行集中侦破。
随着“迅雷”行动的开展,此案引起了湖南省检察院的高度关注,根据公安机关专案组侦破的实际情况,省检察院派出三人督查组,亲临湘西进行现场办公和督查,作为主办单位的湘西州检察院,也是迅速行动,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力保一方平安,取得了明显的法律、社会效果。截至2010年2月25日止,受理涉枪犯罪案件174件384人,涉毒犯罪案件169件243人,已全部审结,其中涉枪犯罪批准逮捕149件331人,存疑不批准逮捕31人,相对不批准逮捕11人,无罪不批准逮捕11人,不批准逮捕人数仅占报捕总人数的13.8%;涉毒犯罪批准逮捕159件224人,存疑不批准逮捕12人,相对不批准逮捕4人,无罪不批准逮捕3人,不批准逮捕人数仅占报捕总人数的7.8%。同时,改变公安机关定性33人,新增罪名7人。
一、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整体优势发挥
“迅雷”集中统一搜捕行动开始后,湘西州院深入学习贯彻州委、州政府提出打击涉枪涉毒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一律刑拘,检察机关一律起诉,法院机关一律判实刑”的工作要求,迅速组织精干力量,立即投入到“3.31”系列涉枪、涉毒犯罪案件的办案工作。具体:一是加强领导。湘西州院领导高度重视“3.31”系列涉枪、涉毒犯罪案件的批捕工作,研究了办理“3.31”系列案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办案方式、办案要求等方面的方案和措施。湘西州院曾新善检察长强调:要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做好各项工作,组织全州侦查监督部门精干力量,全力投入到“3.31”涉枪涉毒专项斗争中去,要严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高标准的地办理好“3.31” 系列涉枪、涉毒案件。湘西州院副检察长吴志明带领侦监科科长等相关人员,先后3次与公安机关、法院相关人员召开协调会,就如何办理“3.31” 涉枪、涉毒系列案件的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如凡“3.31”系列案,严格按照州委、州政府“公安机关一律刑拘,检察机关一律起诉,法院机关一律判实刑”的指示执行等。此外,组织召开了侦监部门专题会议,在贯彻传达全省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如何办理好“3.31”系列涉枪涉毒案,进行动员、部署,并明确提出了办理“3.31”系列案的“三个集中”的工作方式,即“集中审查、集中审讯、集中研究”。要求干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思想上树立打硬仗的思想意识。二是精心组织。在公安机关通报了相关案情之后,湘西州院领导高度重视,湘西州院侦查监督科也深感责任重大,但根据实际情况,湘西州院侦监科的力量无法完成“3.31”系列案的办案任务,于是湘西州院曾新善检察长决定集中全州侦查监督部门的所有力量,成立“3.31’涉枪涉毒犯罪案件的检察专案组,由检察长曾新善任组长,副检察长吴志明任副组长,其他人员为办案人员,在湘西州院集中办理“3.31”系列涉枪涉毒案。
在人员到位后,为了科学安排调度警力,确保高效运行,根据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等实际情况,2009年5月20日至6月15日,从各县市院抽调的21名干警和州院侦监科的5名干警分成六个办案小组,实行分组办理、集中审查、集中审讯、集中研究的办案方式,在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的基础上,以确保办案任务的顺利完成。三是位临督查。2009年5月13日,湘西州院接到公安专案组请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报告,立即进行研究,按照湘西州院曾新善检察长的指示,湘西州院立即向省院侦查监督处书面报告,得到了省院的高度重视。省院主管检察长印仕柏同志迅速作出批示,要求侦查监督处立即组成督查组,对该案进行督查。如5月31日上午,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张小华带领二名同志组成督查组,来到了湘西;当日下午,便投入工作,亲临办案现场,进行现场办公和督查。亲自听取了6件41人案件的汇报,且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同时对已作出处理和尚未处理的案件,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二、因地制宜,强化措施,确保办案质量
湘西州是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民生活并不富裕,交通条件极差。为此,我们因地制宜,果断采取“三集中”的措施,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办案质量。
一是坚持集中审查,严把案件事实关。根据“3.31”系列案案卷材料多,案件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且各个案件在事实方面相互穿插的特点,为了确保全面、准确地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我们采取了集中审阅案卷的工作方式。如2009年5月23日、24日,所有“3.31”专案组的干警们放弃了周六、周日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在湘西州院七楼会议室认真地进行了2至3天的集中阅卷,经过集中阅卷后,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
二是坚持集中审讯,严把证据复核关。由于“3.31”系列案件涉及面广,言词证据多,物证书证少,特别是涉案的枪支被缴获的极少,为了查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严厉打击犯罪。在办理“3.31”系列案的过程中,“3.31”专案组的干警们做到每案必审、每人必讯,坚持严审细查和证据复核制度,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线索。如2009年5月25日至28日,对所报请逮捕的8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为期4天的集中审讯。
三是坚持集中研究,严把法律政策关。在办理“3.31”系列案中,注重对法律政策的研究,在受案之前,湘西州院侦监科就把有关涉枪涉毒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汇编成册分发给“3.31”专案组的每个办案人员。为了进一步确保案件质量,执行好法律和刑事司法政策,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涉枪涉毒案件定性准确,对“3.31”系列案的所有案件实行集中统一汇报。2009年5月29日至6月1日,特别是5月28日至30日,为国家的法定假日,期间又是隆重的端午节,但是“3.31”专案组的干警们放弃了和亲人团聚的机会,对案件进行了集中汇报,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在案件集中汇报时,湘西州院检察长曾新善及省院侦查监督处张小华副处长等人,先后亲临汇报现场听取汇报,并就案件处理等问题,作了重要指示和业务指导。
三、明确责任,忘我苦干,确保批捕渠道畅通
在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们一是明确责任,严守办案纪律。2009年5月20日,“3.31”检察专案组成立后,为了使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和办案效率得到制度上保证,检察专案组就领导责任、办案纪律等方面建立健全了制度。在责任制度上,就组长、副组长、小组组长、专案组成员所担负的职责,制定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把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办案纪律制度上。专案组成员必须遵守“一不得泄露案情;二是妥善保管案卷材料、文书,不得遗失,及时将案卷材料入铁皮柜上锁;三是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四是原则上不得请假回单位和回家”的纪律。二是加班加点,忘我苦干。大家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的法定办案时间仅仅只有七天,要在短短的时间内,把案件审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专案组人员均是加班加点,忘我苦干,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较多的案件,其加班的情况更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共加班9334小时,人平加班359小时。如湘西州院检察长曾新善,在百忙中,自始自终参与案件汇报的处理;如因患病住院,刚出院不久的湘西州院副检察长吴志明,自专案组成立以来,始终和同志们战斗在一起,奋战在第一线;又如古丈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张安中,所承办的杨必现等13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一案,5月22日受案后,张安中先后加班三个通宵,到5月28日,已将案件全部审结,29日汇报后,以审查仔细、把关严格、适用法律准确、处理恰当等,得到了领导的表扬。
四、全面审查,深挖犯罪,确保打击力度扩大
在办理“3.31”涉枪、涉毒系列案中,能否除恶务尽,不枉不纵,直接关系到打击的效果和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更关系到一方的长治久安。为此,我们在认真审查案件过程中,将深挖漏罪漏犯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力求在审查批捕环节绝不放纵犯罪,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努力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社会效果。截至2010年2月25日止,湘西州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涉枪、涉毒犯罪案件343件627人,审查后批准逮捕308件555人,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批准逮捕43人,因不涉嫌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12人,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23份,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43人,发出了《提前介入案件审查意见书》的建议4份,建议提前介入的案件4件。如在办理向昌鹏等18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窝藏、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犯罪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向昌鹏等18名犯罪嫌疑人系团伙作案,交叉作案,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所列明的六起涉嫌犯罪的事实。其中有三起案件涉及周伟、梁建波等13名犯罪嫌疑人没有提请批准逮捕。即一是2008年1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周伟以6000元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二发,卖给向迎国,后向迎国把枪交给犯罪嫌疑人向昌鹏。向昌鹏随后又将枪及一发子弹交给杜小东保管,直至案发。该案中,对向迎国、向昌鹏、杜晓冬均提请批准逮捕,而对周伟没有提请批准逮捕;二是2009年2月9日晚,犯罪嫌疑人向乐恒因事被向阳等人砸伤头部,于是,向乐恒欲伺机报复。两天后,向乐恒从向迎国手中借来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三发子弹随身携带。2009年2月13日晚,在古丈县城一网吧外,向乐恒与同伙宋涛等七人将向阳砍成重伤。在作案后的潜逃过程中,向乐恒等人得到了吴龙辉等人的帮助。该案中,公安机关仅对向迎国等七人提请批准逮捕,对涉案的梁建波等四人未提请批准逮捕;三是犯罪嫌疑人陈辉与犯罪嫌疑人孙国军、危心飞因在河蓬墟场开设赌场发生矛盾。4月23日,陈辉邀约了陈建华等六人到“补锅匠”家拿了枪、砍刀去河蓬,与此同时,孙国军、危心飞亦邀约本村的危用红等十余人携带火枪、柴刀、棍棒等凶器准备在河蓬街头与陈辉等人殴斗。下午三时许,双方在河蓬墟场的三岔路口发生斗殴,孙国军等三人被对方用枪击伤。陈辉等四人被对方用枪击伤。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仅对陈炼提请批准逮捕,而对邀约、组织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陈辉等八人没有提请批准逮捕。鉴于上述犯罪事实,湘西自治州检察院向湘西自治州公安局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对犯罪嫌疑人周伟等13人,建议湘西自治州公安局移送湘西州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时,在对所向昌鹏团伙系列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梳理和审查,发现向昌鹏有一份2009年6月14日的供述材料,在提请批捕案件时没有移送审查,在这份供述材料中,向昌鹏对以自己为首的犯罪团伙在组织结构、经济来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都有具体的交代,且有其他团伙成员的交代材料相互印证。为此,湘西州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向昌鹏等19人以发现另有重要罪行,提出了《提前介入案件审查意见书》的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对已批捕已逮捕的向昌鹏等19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目前,已批准逮捕追捕的13人,公安机关已经对向昌鹏等19名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向,从一般犯罪调整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重点,进行侦查取证。
五、情系发展,注重效果,确保适用法律张弛有度
湘西州委、州政府提出在既要有利于湘西的发展,又要确保湘西的社会稳定前提的下,办理“3.31”系列涉枪涉毒案时,要体现“三个一律”的工作要求。为此,在处理“3.31”系列涉枪涉毒案中,湘西州检察院始终秉承这一办案指导思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行区别对待,分别处理。具体在“3.31”系列涉枪涉毒案中:一是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诉,有证人证言的证实,有枪支检验的,证据扎实、事实清楚,坚决予以批准逮捕;如犯罪嫌疑人麻阳斌等13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属于上述情况的犯罪嫌疑人麻阳斌等7人,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二是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诉,有证人证言的证实,且参与作案二次以上的,无枪支检验的,虽其证据有一定瑕疵的,但却有利于下步全案侦查的,坚决予以批准逮捕;如犯罪嫌疑人麻阳斌等13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龙正义,属于上述的情况,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三是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诉,有证人证言的证实,参与作案只有一次,且无枪支检验的,可其犯罪情节的细节较一致的,虽其证据有一定瑕疵的,但却有利于下步全案侦查的,则予以批准逮捕;如犯罪嫌疑人麻阳斌等13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吴成云,属于上述的情况,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四是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诉,不但无同案犯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的证实,而且涉案枪支下落不明,又无其它证据证实的,可却与此案有一定的相关事实,尚待进一步查清,虽其证据有较多瑕疵的,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如犯罪嫌疑人麻阳斌等13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龙挺,属于上述的情况,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五是既无犯罪嫌疑人的供诉,又无证人证言的证实,虽参与作案,但却无具体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坚决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如犯罪嫌疑人谢志坚等13人涉嫌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杜辉,属于上述的情况,依法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作者胡贤生,系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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