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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璧山县检察院启动全市首例公开审查逮捕案

    WWW.CQLSW.NET   2013-09-27   信息来源:法律监督网   作者: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
    核心提示:该决定作出后,璧山县检察院依法告知了王某的家属,对该批准逮捕决定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理。获知审查结果及检察官的解释和说理后,王某家属表示理解,并对检察院启动公开审查表示感谢。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对该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对检察院此次公开审查的做法表示满意。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近日,璧山县检察院率先在全市启动首例公开审查逮捕案。

    毒贩被抓,家人请求检察院不批捕

    2013年8月2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吸毒人员朱某电话约定在璧山县一动漫城交易毒品,后王某在动漫城楼梯间贩卖给朱某毒品一小包,朱某交给王某1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两人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王某身上搜出毒资100元,从朱某身上搜出重量为0.11克毒品1小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俗称冰毒])。

    9月17日,璧山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为由向璧山县检察院提请逮捕,9月18日,王某家人及辩护律师以家庭困难为由,向璧山县检察院提出公开审查逮捕的申请,要求不逮捕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检察院启动公开审查逮捕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9月23日,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其制定的《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组织了王某贩卖毒品案的申请人及辩护律师、公安机关,邀请了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启动了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

    公开审查中,公安机关认为,王某于2013年8月27日贩卖毒品时被现场抓获,支持其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购买毒品人员的证人证言、现场指认、买卖双方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报告、双方的通话记录等,并且王某还分别于2006年、2010年同样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刑,有犯罪前科。此外,公安机关还掌握到王某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经常出入动漫城游戏厅,吸毒成瘾,长期以贩养吸,对家庭照顾少。申请人及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家庭非常困难,无收入来源,且有一刚出生不久的幼子需其供养,若将其批捕不利于其日后改造。建议不批准逮捕,改变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双方充分阐明了观点之后退场。

    在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了对本案的看法,均建议批准逮捕王某。璧山县人大代表罗庆富认为,王某对于贩毒屡教不改,如不逮捕,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伤害,其幼子的抚养问题建议由其父母帮助抚养。璧山县政协委员何宗莉认为,毒品的危害特别大,还传播疾病,王某的家庭情况值得同情,但违法就应付出代价,贩毒是危害非常严重的犯罪,法理与情理应分开来看,且王某屡教不改,如果不批捕,王某可能会继续贩毒,危害更多的家庭。人民监督员蒋光伦认为,公安机关证据充分,王某虽有困难,但鉴于王某多次贩毒,不逮捕将危害社会,家庭困难可以申请相应救济。

    璧山县检察院在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双方观点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建议,认为有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且其有两次犯罪前科,采纳了侦查机关建议批准逮捕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作出了批准逮捕王某的决定。

    该决定作出后,璧山县检察院依法告知了王某的家属,对该批准逮捕决定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理。获知审查结果及检察官的解释和说理后,王某家属表示理解,并对检察院启动公开审查表示感谢。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对该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对检察院此次公开审查的做法表示满意。

    检察官伸援手,解除嫌疑人家庭燃眉之急

    考虑到王某家庭经济困难、幼子急需抚养这一情况,该院及时发动全院女干警为王某的孩子捐款2000余元,并由莎姐检察官上门看望了王某家属,送上了奶粉、尿不湿等必需品及爱心捐款,解了王某家庭的燃眉之急。

    “虽然根据法律我们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对其家庭困难我们也会积极予以援助。”该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转变执法方式,推进审查逮捕司法化、公开化

    据悉,《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是璧山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充分听取律师及相关当事人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该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该规定明确了公开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即主要适用三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或非法取证、无社会危险性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请求从轻处理或提出取保候审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严惩的。对于公开审查程序的启动方式,该规定明确了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自行启动,也可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而启动。决定听取意见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参加。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还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参加。该规定还明确了公开审查程序的具体流程,即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阐述提请批准逮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重点阐述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阐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逮捕或建议取保候审的理由和依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是否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并说明理由。参加人员经许可可相互发问或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双方进行协商,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可发表意见。公开审查结束后,侦查监督部门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案情复杂,难以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该院的公开审查逮捕模式较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突出了执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传统的审查逮捕方式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批准逮捕决定的作出主要建立在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材料基础上,缺少听取或者了解被追诉方辩护性意见的机制;虽然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但受制于侦查初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少的因素,辩解也很少得到采信,因而,司法审查属性不突出,执法透明度和说理性不够,行政化审批色彩较重。而该院的公开审查逮捕模式,体现了由传统的封闭化、单一粗线的审查方式,逐步向司法化、公开化的审查方式转变,在相对开放的场所内,以侦查机关为一方、辩护律师为一方,检察机关在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主动兼听、权衡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把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过程公开化,让司法正义以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予以实现。启动此次公开审查逮捕案,这在全市尚属首次。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詹文渝表示,通过公开审查逮捕案件,不仅可以切实维护、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确保案件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增加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工作透明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执法公平、公正的确信,提升执法的公信力。此外,通过释法说理还可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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