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 |
  • 律师网上服务大厅
  • |
  • 刑事图书馆
  •  值班律师
  • |
  •  妙珠微信
  • |
  •  律师微博
  • |
  •  妙珠律师移动端
  • 官网首页
  • 律师网上服务大厅
  • 刑事图书馆
  • 律师智库
  • 律师执业
  • 学术科研
  • 律师实务
  • 司法行业
  •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纪实 > 法制热点 > 正文

    [图]冲上云霄的自由代价——民航飞行员流动劳动争议解析

    WWW.CQLSW.NET   2019-04-19   信息来源:钜沃律师事务所   作者:洪杨
    核心提示:飞行员流动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是民航发展的问题,我们期待民航业进一步完善行业法规,培育更成熟市场机制,将飞行员依法有序流动与航空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更好的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类就是因为有冒险精神,才不甘心在地上走,要到天上飞。”

    ——《冲上云霄》

    香港TVB曾经缔造了职业剧的巅峰时期,刑侦剧、律政剧、医学剧,当然还有激励了不少青年立志投身蓝天的航空剧--《冲上云霄》,职业的信念感时至今日仍然熠熠生辉。和律师行业一样,飞行员这一富有生气、充满挑战的职业有着其特殊的劳动属性。在我国民航领域,目前主要采取航空公司与飞行学院定向培养的模式,培训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培训结束后飞行员在航空公司服务,完成后续培训并逐渐升级。

    实践中,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的绝大部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同样赋予飞行员平等就业权和职业选择权,但众所周知,飞行员岗位具有特殊性,培养一名合格的飞行员耗资大、周期长,加上飞行工作本身的安全需要,较之普通的劳动者,飞行人员队伍的稳定性要求更高。由此,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关于自由流动和稳定队伍之争一直在民航领域的劳动纠纷中占有主要而突出的地位。

    我们检索了近几年来的民航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请看大数据:

    民航飞行员劳动纠纷之大数据梳理

    我们在案例大数据库中输入关键词“飞行员”,在案由中输入“劳动争议”。检索结果为,截止至2019年3月18日,系统内共统计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合计1683份。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与飞行员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例数量自2013年至2014成倍增长,自此维持在一年200至300件左右(不含劳动仲裁阶段案件数)。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劳动争议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分别占比23%、18%、9%。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386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济发达地区以及大型航空公司主要运营中心所在地的纠纷更多,飞行员人数和对自身权利保护意识也更加强烈。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劳动争议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一审案件有795件,二审案件有861件,再审案件有20件,执行案件有7件。可见,九成多的案件经历了劳动争议“一裁两审”的全部司法程序,体现出飞行员劳动纠纷矛盾突出,争议焦点鲜明,双方调解的基础较为薄弱。

    从以上数据分析不难看出,民航飞行员劳动争议在近年来均维持在一定的数量,而且这一特殊行业的劳动争议又多发生在飞行员流动的案件中。这类案件焦点鲜明,矛盾突出,不同于一般性劳动争议以调解为主的处理思路,劳资双方往往会从仲裁到诉讼,甚至进入执行阶段,仍在为各自的利益据理力争,寸土不让。我们在案例库中检索得到裁判文书总计1683例,以此作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飞行员“转会”是否正常有序的良性流动?劳动合同解除后,航空公司应履行哪些资料移转的后合同义务?针对飞行员的辞职,老东家究竟可以主张多高的转会费?这些转会费的性质是什么?接下来,我们进行逐一解读。

    无可奈何的一拍两散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即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虽然在飞行员单方面辞职后,部分航空公司会提出相应抗辩理由意图阻止辞职的生效:如提出培养飞行员耗资巨大、飞行安全性要求高、飞行员队伍应当保持稳定【山东航空与沈某劳动争议(2018)京03民终15891号】;或提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飞行员辞职信应理解为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赵某与山东航空、山东航空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2017)渝01民终5805号】;以及提出飞行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时,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叶某与国际货运航空公司劳动争议(2016)京03民终7273号】等。

    同时,2005年,民航局下发的《关于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99号文件】指出:航空企业招用其他通用航空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各区域管理局也有着类似响应文件,如《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飞行人员可以流动:(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了流动申请并已获得同意;(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无论是民航业的规章文件还是航空公司的合同制度的限制,都不能对抗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的绝对解除权,上述理由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效力并不以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或依部门规章或行政性管理文件而附加额外条件。相关案例无一例外的径直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可飞行员单方面辞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无论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多长、服务期规定有多明确、合同对劳动者辞职的限制有多严格,均不能构成阻却飞行员辞职的理由。面对飞行员的离去,航空公司只能是无可奈何花落去,昨日之日不可留。

    雾里看花的飞行档案

    在实践中我们看到,虽然飞行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单方解除权理直气壮的辞职跳槽,但往往由于原航空公司未与新航空公司或飞行员就“转会”达成一致,原航空公司扣留飞行员的飞行档案、体检合格证等重要资料证照的做法并不鲜见。这些档案是飞行员上岗飞行的必要条件,缺之,即使确认辞职合法,飞行员仍难以真正流动。因此,诉请移交飞行档案同样是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可以说飞行档案的顺利交接是自由飞翔的根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根据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

    据此,航空公司有为辞职飞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法定义务,但由于飞行员属于特殊职业,其档案关系复杂繁琐,涉及到民航管理部门有关飞行员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转移的不同文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目前,多数法院倾向于按照前述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中确认飞行档案及相关证照的处理方式:

    民航综法函〔2016〕89号

    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的具体出具和移交程序,一般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多为原单位保卫部门将该材料直接转至新单位。

    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由原公司向飞行人员本人提供复印件。

    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由飞行人员本人向新公司出示。

    飞行人员本人填写《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后,交民航行政机关办理飞行执照关系注册手续。

    涉及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单位信息变更的,仅需要新用人单位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航卫部门),管理局航卫部门出具变更函;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根据上述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将信息变更至新用人单位。

    原单位提供原空勤登机证复印件、安保评价原件、原单位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由新公司为其申请换发新的空勤登机证。

    如需调整体检机构的,则由原体检机构将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移交至人员调入体检机构。

    然而,我们也查询到与之内容相悖的管理规定,比如根据《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民航人发(2004)187号】第六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飞行队伍管理的意见》【民航发(2006)109号】相关规定,飞行员辞职时,其飞行执照、技术档案交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由此可见,近几年来中国民用航空局相继出具了多份内容不同、答复并不统一的复函,说明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体系尚在不断修改完善之中,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稳定,在飞行员诉请移交飞行档案等重要证照资料的诉讼过程中,上述规范性文件不足以为法院提供全面准确的裁判依据,档案移转范围在案件审理阶段难以一一查清,也导致了同一诉请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比如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某劳动争议【(2018)京03民终15891号】中,法院参照上述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处理相关档案的转移问题。法院认定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山东航空公司有义务为沈某办理或协助办理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的转移手续。

    但因为民航管理部门关于各类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条件、流程的规定不尽相同,且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修改,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类档案转移流程的规定亦存在冲突,即使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尚需向民航管理部门咨询,故为切实解决双方纠纷,减少飞行员人力资源闲置,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同时为避免后续执行时出现与现行转移规定不符、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的判决书中也表述,具体的转移时间、方式及流程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具体规定执行。

    然而,在刘某与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8)闽民申1821号】一案中,法院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刘某要求厦航公司移转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表、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表、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等专业资格档案和证照,民航管理部门对上述档案证照的移交做出了专门规定。上述移交规定属于民航总局为保证飞行安全,对飞行员流动和飞行员再就业、证照变更等方面做出的管理性规范,并非基于劳动法律的规定,且民航管理部门对此负有审查的权力,因此上述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移转产生争议,涉及民航管理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法院对刘某该部分诉请不予审查,予以驳回。

    另有董某诉吉祥航空劳动合同纠纷案中【(2018)沪01民终12595号】,判决主文中也有“飞行技术档案转移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的表述。

    可见,即使飞行员辞职有法律的加持,却仍可能因档案资料的转移问题造成复飞的巨大阻碍。

    切肤之痛的违约赔偿

    在飞行员流动纠纷中,最为引人瞩目的当算高额“转会费”,都说随着民航业劳资双方多年的博弈,飞行员现在想要走出去容易,想要飞起来却仍然难。而这个难点也体现在飞行员辞职可能面临的沉重赔偿金或违约金负担。

    1.“转会费”名目有哪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看到,航空公司主张的“转会费”可谓名目繁多,有培训费用补偿、建立运行经历费用补偿、招录费用赔偿、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离职损失费用、本场训练费用等,不一而足。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所花费的培训费数额”。据此,对于辞职的飞行员,航空公司想要收取的“转会费”应被限定在培训费用的补偿之中。

    如张某与国货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8)京03民终13680号】,法院认为:国货航公司在提出要求张某支付培训费用补偿的同时,另行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航空公司的主张应以所付培训费用为基础,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进行折抵,飞行员承担的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航空公司已支付的培训费用。航空公司因此会面临违约金总额限定、违约金随劳动合同履行期限递减以及培训内容及费用的证据保存等限制。

    2.“转会费”金额如何定?

    2005年5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民航人发(2005)104号】简称“五部委104号文”规定了“对招用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在职飞行人员的,应当与飞行人员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现行航空运输企业招收录用培训飞行人员的实际费用情况,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发【2005】13号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参照五部委104号文确定的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司法实践中,全国飞行员案件直到2016年底均按五部委104号文作为裁判的重要标准。值得注意是,五部委104号文中支付费用的主体是招用飞行人员的公司,而不是飞行员个人;另外,针对的是招用在职飞行人员,而不是已辞职飞行人员。但此主体问题不影响司法裁判对于金额的借鉴。

    实践中,法院还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规定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法(2005)109号】规定进行补偿标准的具体适用,即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45岁以后再从210万元开始,以70万元为基数,以年均20%递减计算补偿费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关于取消《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支付费用参照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7)10号】取消了该70-210万元费用的参照标准。

    民航局此举的背景是在于随着航空业的发展,五部委104号文中70-210万的费用标准已经无法涵盖航空公司的实际培养成本,有意让航空公司对“出售”自己的飞行员拥有市场化的定价权。然而通过多份近期案件,我们发现该份文件的出台并未引起司法体系的裁判依据的彻底变化。没有高级别法院的转发和参照指令,导致目前此类案件中仍然参考五部委104号文的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司法裁判中是否会逐步放弃70-210万的“建议转会价”而更倾向于证据导向的航空公司实际成本支出,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综上,飞行员流动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是民航发展的问题,我们期待民航业进一步完善行业法规,培育更成熟市场机制,将飞行员依法有序流动与航空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更好的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 国法网 / 中法网 律师业务在线办理平台 | 值班律师
  • 上一篇文章:美国商务部将37家中国内地公司列入未经验证名单
  • 网友评论 举报不当信息评论
    重庆律师 / 重庆律师事务所 /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更多精彩在首页,点击直达
    律师纪实
    刑事辩护受理
    刑事侦查辩护委托    审查起诉辩护委托
    刑事一审辩护委托    刑事二审辩护委托
    死刑复核辩护委托    刑事再审辩护委托
    诉讼仲裁代理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    房屋买卖纠纷代理
    建设工程纠纷代理    房产开发纠纷代理
    产品责任纠纷代理    网络侵权纠纷代理
    触电损害纠纷代理    铁路运输纠纷代理
    交通事故纠纷代理    人事仲裁纠纷代理
    离婚争议纠纷代理    财产损害纠纷代理
    不当竞争纠纷代理    网络域名纠纷代理
    特许经营纠纷代理    保险金融纠纷代理
    合伙企业纠纷代理    其他民事纠纷代理
    律师的甄别
    识别真假律师
    对律师的错误解读
    以什么标准判断律师是否专业
    律师的作用
    为什么需要律师
    律师表现对于胜诉到底有多大影响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原因
    律师为什么不给你胜诉的承诺
    如何选择律师
    聘请律师的误区
    找律师,最忌讳说这八句话
    律师不接待的十类当事人
    重庆律师收费
    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你知道重庆律师是如何收费的吗
    同样的事情,律师收费可能会不一样
    律师对刑事案件不能实行风险收费
    委托流程
    重庆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流程
    咨询律师
    重庆律师法律事务受理大厅
    重庆律师服务
    重庆律师诉讼代理法律事务中心
    重庆律师刑事辩护法律事务中心
    重庆律师专项法律事务办理中心
    重庆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 CQLSW.NET 2008-2024   |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关于我们信息公开联系方式   |   工信部ICP备案:渝ICP备08101889号-2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