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此次审判同时对于其他国家及每一个国家之后代人民,亦具同样重大关系,盖以此种审判对于世界和平与安全,能发生远大之影响也。吾人之广大目的,在于实行法治,其特别目标则在致其全力,以防止侵略战之祸害。”(1946年6月5日《申报》)
时间:1946年5月3日到1948年11月5日(审理时间长31个月)
开庭次数:818次
原告:联合国 国际检察处(同盟国:美、中、英、苏、加、法、荷、印、菲、澳等11国)
被告:日本,28名日战犯(东条英机、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广田弘毅等)
审判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筹备设立国际法院,审判日本战犯酝酿已久,自美国代表上月抵日后,筹备益形积极,据悉该庭组织刻已大体就绪,最近即可正式成立,并开始工作。
法庭的成立:“日本战犯法庭的组织与审讯德国战争犯之纽伦堡国际法庭,有一个显著不同之点:麦帅在审讯日本战争犯法庭中,将握有极大权力,此项权力,系由美国陆海军参谋团特别赋予麦帅者,麦帅有权:代表九参加国(中、美、英、苏、法、加、澳、新西兰)指派检察官及法官;按法庭判决,并可将处刑酌予减轻,但不得加重。麦帅曾数次致电华府,要求东京审讯日本战争犯事宜,全部由美国主持,以期早日结束。”(1946年1月11日《申报》)1月20日,麦帅下令组织国家军事法庭审讯远东战争嫌疑犯, 并同时颁布详尽审判规程,法庭地址设于东京,法官人数至少5名,至多9人,由参加签署日本投降书各国提名,然后由联合国最高统帅选任。法庭首席法官及检察官均由麦帅任命,但对日本作战各联合国得任命助理法官法庭务使审讯时期不致无谓延搁,与审讯无关之各项申诉不予受理,法庭可决定被告在体力或心理上是否宜于受审。(1946年1月20日《申报》)
被告被判后,只得向麦帅申诉,麦帅之决定,即为最后判决。
与纽伦堡的主要差异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以任何团体或机关为审讯对象。纽伦堡国际法庭开审时,如某一团体宣告有罪,则参加该团体之个人,亦因此视为有罪。才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查证据办法,较纽伦堡法庭严厉,审讯手续亦较简捷。
法官组成:庭长:魏勃爵士(澳),巴特列克(联合王国),麦杜格尔(加),梅汝璈(中国),雷布格检察长(法国),罗林(荷兰),诺斯克洛夫特(纽西兰),柴耶诺夫(苏联),赫金斯(美国)。
首席检察官:季楠(美),我国派向哲浚检察官就任国际军事法庭副检察官,诺兰准将(加拿大),
辩护律师:自选日本律师,并可聘请美国律师相助。美国选定民间律师20人为日本战犯辩护,外加军事律师四人。日本法学界权威为被告辩护。
收集证据:检察官亲临战争场所调查战犯证据。
我国控诉证据的特点:物证多于人证。寻觅证人赴东京作证一事,至为困难。因为:中国人民不敢出庭作证,因彼等畏惧日方低下工作人员留难。
曾于南京沦陷当时亲见南京大屠杀情形,且能举出真确事实,足以为证者,可向马鲁上校等之办公处详报。如能至法庭作证,即可同往东京,闻证人所需之旅费及因赴日作证而损失之月薪或生活收益,均由该机关证明共给,并有酬报。
诉讼程序:采用英美法系,以证据为中心,经检察方与被告及其日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当庭辩论,最后由法官进行裁决。
第一阶段:起诉登记,向法庭提出之提议建议等。
日本首席辩护律师清濑质疑国际法庭所规定的战罪范围以及权限,管辖权限之争,“自卫”的辩护,罪名国际公法上没规定,
第二阶段:听取各方证据,开始辩论。
辩护律师公开质问审判的公正性,指责检察官将陈述书中有利于被告的段落删去而仅将有利于检察的段落发表。若干辩护律师对庭方剥夺其盘询证人的机会提出反对。而法官魏勃笑称:设如此,吾人似需将全世界交通暂时停止俾专运一切证人。(1946年7月5日《申报》)
……
证据种类:
1. 物证:尸体尸骸,制药厂照片,死者的骷髅和骨骼,日军的宣传影片是罪行的铁证。
2. 人证:美海陆军之著名军官与政界中显要人士,均将被召出庭作证;例如美国务卿特别助理远东问题专家巴兰亭任原告证人,纽琴中校,中国评论报编辑鲍威尔,医师威尔逊博士,玛奇教士;美驻华北记者歌德,我国物色许传音博士尚福发、陈福宝、何长德、贝士博士等人赴东京作证。我国防部长秦德纯出庭作证。宛平县县长王冷斋,伪满洲国皇帝溥仪。加拿大随军牧师。被害人痛陈经过。证人到庭历诉惨剧如绘。
3. 被告人陈述:被告人辩称自卫,否认犯罪,无罪,为天皇开脱罪责,东条态度极骄横,供词极刁钻,答词含糊,一味狡辩,不承认日本采取极权政治。鉴定:精神是否正常,身体病情健康状况的检查,鉴定溥仪的笔迹(满洲国各种重要文件)。
审判迟缓:据纽约时报记者巴洛特六月十八日讯:“国际军事法庭已采取步骤,加速进行审讯东条等28名战事祸魁。提出公审已二月,唯仅有二名作证完毕,起诉仍停留于所谓的第二阶段,按例本案共分十二阶段,每一阶段需传召证人三十名,似此需时一年后辩护方能开始。法庭有鉴及此,乃下令若干证据得以书面提出。”
证明对象:军事教育宣传,军国主义教育,宣传东亚新秩序,采取积极行动;东北事件,华北事件,残杀暴行,经济侵略,毒化事件,鼓励种植鸦片吸毒。枪杀案、刺杀案、集体屠杀案、烧死案、打死案、先刑后杀案、先奸后杀案、炸死案、水淹案、其他。埋尸。
东京审判之起诉阶段就达七个月之久,接下来是被告辩护阶段。
梅汝璈分析东京审判审理迟缓的原因:
1. 案情太复杂,牵涉过广,时间和空间上,搜集各项证据,数目庞大而繁多,处理实则费时需时。
2. 语言上,除用英语以外,还要用被告的语言,英日两种语言,辗转传译核对等,最为费时。甚至若干外国证人,更需数度翻译,例如溥仪出庭作证八天,实际上之说了两天的话,其余时间,均费在翻译上。“日战犯审讯最初所遇困难,厥为言语不通问题,是为进行迟缓之一因。”(1946年6月23日《申报》)
3. 英美诉讼程序周密,最注重具体而充分之证据,此由十一国家充分提供,故达两千件之多,其记录一万六千多页,亦远过于纽伦堡。
4. 制度上,采取反对质询,又名反询问,此为中国与大陆各国所无,此项制度,各被告律师可质询证人,询问于被告最有利之话,各被告律师可以据理反驳,证言尽为事实,加以攻击,并亦可对证人之信用人格,提出质询,加以攻击,以削减证人指身份资格及其力量,简介增加被告有利地位,例如询问证人是否犯过罪,有无神经病,曾否患过花柳病等,五十四位被告律师,尽量攻击各证人之强辩,亦为迟缓之原因。
5. 十一个起诉国家间若干地方,在法理上之观点,未能统一,不免发生冲突或重复,是工作进行更加迟缓。
审判耗时:远东审判,每日开庭达五六个小时之久,法官会议尚不在内,从1946年5月3日开庭起,20个月,公开审讯将近三千小时,法庭记录已达38000余页,较之纽伦堡审判超一倍以上,创世界司法史空前纪录。战犯个别辩护阶段开始于去年9月初旬,已于上周全部完结,东京审讯至此告一段落且已接近尾声。接下来是最后辩论阶段,检察官和被告双方,就20个月来所提之全盘证据及一切有关法律事实问题,详细分析检讨,各做论断,制成“综合辩状”,在最后辩论庭中向庭上提出朗诵。
最后的判决书:长逾三千页之文件。为大多数法官所起草之判决书,四百页附录。另有一千三百页则为意见相反之法官之声明,然在法庭内宣读者,则仅为多数法官对日本甲级战争嫌疑犯之合法最后判决书,余则一并归档,并不公开宣读。
甘地曾说:事实是法律的四分之三。甘地饶恕他的敌人和反对者,但他要求是非大白,真理净化。
审判费用:为了审判东条和其他24名战犯,到本年7月中为止,联合国方面已经用掉2000万美元,打破任何法庭审判最高纪录。25名被告和452名证人的供词,如果把一张张纸联结起来可达1000万码以上。美国信号队为了摄制审判时的新闻电影,已经用掉了674.161英尺的底片。(1948年8月13日《申报》)
各界声音:
1. 杜鲁门总统宣称,纽伦堡审判战犯是第二次世界最大之一件事,美国人并将纽伦堡审判战犯工作,列为一九四六年大事件之一,但东京法庭,亦居于同样重要地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与智慧,使用各种新科学设备,如印刷翻译照相等,其主要目的,绝不在于二十六名日本战犯之生死问题而已,而在建立或巩固国际法之原则,将已有不明显之国际法原则,更加明确,进而发扬光大之。次主要原则,则为“侵略战争是犯罪”。
2. 凡参加战争之个人,亦为犯罪,不管计划执行,或阴谋,或宣扬民族优越文化,鼓动侵略战争等,除国家应负法律责任外,个人亦应有罪。经第二次大战纽伦堡及东京两次审判后,凡个人之行动,其影响于国际和平秩序,亦须受法律之制裁,吾人于此,可获得一肯定只结论矣。(1947年1月6日《申报》)
3. 战争是政治的延长和继续,战犯的定(讠献),战罪的确定,才是战争政治意义的告终。东京审判时一九四七年大事件之一,政治意义是重大的,审判战犯的结束才是战争之完全结束,而赢得来的是和平的开始,正义的发展,人类社会安全繁荣的恢复。(1947年7月1日《申报》)
4. 梅氏称:远东国际法庭11位法官,名义上虽为麦帅所任命,实际上为各国所推荐,并代表其本人之国家。
5. 从政治上讲,战争罪犯的惩罚,是要替人间后世建立一个原则“侵略战争是犯罪”,不只是对战犯施加死刑的惩罚,而是具有预防战争的警惕意义。
质疑:
1. 法庭释放日本战犯,检察长说明原因:日本之实业家并无充分证据足认彼辈应负战争责任。
2. 著名战犯大多落网,而两年来检察官提出公诉的,仅东条等28名,其他各犯均未起诉,有的释放了,有的免诉了。最近季楠又向华府建议释放战犯20名,内有罪恶昭彰的军阀,以及曾在侵略中国阴谋中具有积极作用之官僚多名,如岸信介。这种片面的行动是违法的,我国检察官向哲浚已提出反对,并希望我国政府速采适当步骤。
3. 从法律上讲,远东国际军事审判采用是审理制度,是非常周密而合乎理想的,但刑罪的最后决定及其执行,需由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以命令行之,是不合理的。这无异是说法庭的判决尚非最终判决,而须经最高统帅的核准才能执行。那么,不仅是战犯的生死,而且法律的尊严神圣,都寄托在麦帅最后的一转念间。人的意识可以变更法律,命令也可以变更法律。
4. 对于死刑问题,11国法官意见分歧最大,争辩最为激烈。11国法官所代表的11国的法律各个不同。因此处刑也就各不相同。
5. 关于日本天皇裕仁,即使有无数的证据证明即使他不是侵略战争阴谋的发起者,至少是一个消极的阴谋参加者,这足以构成从犯的罪名。可是法官只能审判检察侦诉状中列明的被告,天皇之名不在起诉书中,法庭变无法加以审判。至于为什么不起诉他,恐怕是一个政治问题。
6. 上诉,向美国最高院上诉,而美国最高院能否干涉日本战犯案件,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若干怀疑。
纽伦堡审判的刑事程序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
时间:1945年11月20日到1946年10月,1947年10月到1949年4月。
原告:四大盟国(美、英、苏、法)
被告:德国战犯(甲级战犯,乙级战犯)
任务:核实认定严重罪行的证据;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解释过去,儆戒未来。(美国首席起诉人罗伯特.H.杰克逊的话)
目的:惩罚犯罪,建立了一系列关于对战争罪行的审判规则和原则。
组织者:
1. 美国、英国——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模式
2. 苏联、法国——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
因此,采用哪种审判程序体系,争论在所难免。
争论的焦点主要体现为:
1.法官的角色:2.律师的角色和地位:3.双方当事人的角色:
一般认为,英美法系的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保护辩护双方的合法权利;注重程序正义。缺点:但是会导致诉讼程序冗长;而且,程序上的小瑕疵会导致追诉犯罪的不能。在纽伦堡审判中,辩论主义的优点战胜了职权主义模式,英美两国说服了苏法,最终接受双方律师对簿公堂的辩护制度。
法官的组成:四名首席法官代表各自的国家,四名候补法官。法官的组成兼顾了参加审判的各方利益。
性质:该法庭不是常设性审判机构,而是特定历史时期由战胜方组成的,针对德国战犯而进行的审判的机构。
审判地点:四大盟国各有自己的最佳选择,苏法:柏林(德国)。英美:纽伦堡(德国)。
法律依据:1945年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准备商议后形成的惩办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伦敦四国协定》和《国际军事法庭条例》。
审判程序:赋予被告人广泛的合法权利(聘请律师、无偿提供秘书、速记和翻译人员),以保障审判程序的公正,使审判的结果具有说服力,在将来不会因为程序上的漏洞而被人推翻和指责。驳回“领袖原则”和“你也不例外”的辩护词。尊重战犯的人权和尊严,例如不得拍照,避免被告见到路旁的人群。
证据:(纽伦堡法庭传讯了200多名证人,140多个知情人,查阅了30多万分文件和书面材料(包括5500多分纳粹党和国家颁发的各种秘密档案),数以吨计;20多万分代替宣誓的保证书,数以千计的受害者保证随时出庭作证;举行了403次公开审判。)
证据的取得:
1、人证:二战中深受纳粹暴行虐待的人,纳粹集团内幕的知情者。自愿而积极的作证。但人证具有主观性等弱点
2、书证:在纳粹分子的活动场所查获,或者知情者提供的;德国纳粹的秘密文件,证明力较高。
3、物证:在战争过程中获取并保留下来的,例如摄影师拍摄的影片、带有船形和人心图案的人皮。
物证的展示和排除:
因为纽伦堡采取的是英美法系模式,因此“未经当庭出示和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原则。因此,排除了一些无法查明合理来源的证据。
审判语言:因为是国际性审判,至少涉及5个国家,4种语言,语言交流上的障碍和误会会阻碍审判的进程。美国IBM提供了同声传译系统解决了难题,满足了对抗制诉讼的要求。
律师的地位:实行英美法系模式,因此律师地位举足轻重。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
审判过程:
1. 法庭讯问:由于案件性质复杂,被告众多,法庭讯问过程持久。讯问被告人要遵循一系列讯问规则。
2. 官法评议:秘密进行。由于审判的重大政治意义和法律意义,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客观性,任何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同时说服他人同意自己的观点。
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意义:
1. 惩罚了纳粹战犯的罪行。纽伦堡审判时国际上第一次以跨国法庭的形式对战争战犯进行审判。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强调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模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庭上,双方收集的证据一一出示,接受质证。检察官咄咄逼人,被告人极力狡辩,法官在秘密环境中自由公正的发表观点,在程序公正下投票,达成大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上作出判决。
2. 为此后制裁战胜行为提供了程序框架和参考。纽伦堡审判程序,是各国法学界精英经过反复争论、协商、论证,确立的审判机制,为以后的国际审判提供了先例和参考。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具体案件的需要,而对该程序进行修正。
3. 质疑:有人认为,这是一场由战胜者对战败者的审判,具有报复性质。但通过建立公正的审判程序,可以讲这些质疑降到最低。也有人质疑,国际军事法庭缺乏司法管辖权,法庭强行溯及既往。。。。。不可否认的是,纽伦堡审判顺应了全人类对战争追诉的愿望,迎合了世界渴望和平的理想,程序上的瑕疵并不能抹杀惩罚战犯的必要性和实质公正。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要追诉犯罪,都认可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药遵循刑事程序合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不同的只是程度有别,参与主体分工不同。体现为法庭的组成,制定条例分配具体参加主体的权利义务,设定一系列的程序保证审判的合法性和裁决的有效性。定罪量刑程序设置了十分规范的原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定罪。
任何的原则都有例外。这是法律的性质、诉讼目的的实现、诉讼价值权衡的结果。法律无法预测变幻莫测的社会,社会的进步,具体案件情况,也需要法律随之相适应。法律需要弹性以适应现实和正义的需要。
保护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语言交流权、律师帮助权、不被围观拍照、上诉权。
判决书记载了法官的不同意见。注重判决书的说理。
参考资料:曹群主编:《东京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