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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费缘何成了被执行财产

    WWW.CQLSW.NET   2016-08-31   信息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李含
    核心提示:自己的律师费被莫名划走,肖东平认为武昌区法院的执行违法,遂向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但在这一过程中,他却遭遇了拒收材料、退回材料、不予书面说明等立案登记制度明文禁止的情形。

    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发自湖北武汉

    已实施一年多的立案登记制度,如今落实情况如何?在律师肖东平看来,并不尽如人意。

    2010年,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一纸执行裁定书,让肖东平在律师事务所内尚未支取的683894元,成为了被执行财产。

    自己的律师费被莫名划走,肖东平认为武昌区法院的执行违法,遂向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但在这一过程中,他却遭遇了拒收材料、退回材料、不予书面说明等立案登记制度明文禁止的情形。

    68万律师费成为被执行财产

    原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通所)合伙律师的肖东平,从2001年起,受长天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公司)委托,代理其多个民事案件,其中包括长天公司诉武汉鑫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在这起纠纷案件中,根据湖北省高院的最终判决,长天公司须向鑫鼎公司返还6507117.9元。因债务缠身的鑫鼎公司下落不明,为履行法院判决,长天公司与瑞通所签订合同,委托肖东平代理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法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鑫鼎公司的债权人武汉威宝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厦第六建筑公司等。

    肖东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合同法第398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因此长天公司便将总计7001713.9元款项预付给了瑞通所,这其中包括了肖东平律师的律师费。

    在支付完鑫鼎公司的部分债务后,长天公司预付给瑞通所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未结算余额为2338402.90元,其中包括肖东平的律师费683894元。

    然而,这笔依然在履行法院判决、包含肖东平未支取律师费的200余万元未结算资金,却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武汉办)的介入,成了被执行财产。

    2009年12月11日,武昌区法院对信达武汉办与长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长天公司须偿还信达武汉办借款利息240万元。

    依据此判决,武昌区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下达执行裁定书(2010)武区执字第817号,将瑞通所账户中存有的长天公司委托代理合同未结算款项2338402.90元作为执行财产予以扣留、提取。

    申请国家赔偿仅获口头答复

    对于武昌区法院的这一做法,肖东平十分不解。他认为,在信达武汉办与长天公司的案件中,瑞通所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仅没有参与诉讼,而且在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向武昌区法院提出的异议也没有经过法院审查,最终导致包含其律师费683894元在内的相关财产被法院违法强制执行。

    对于这样的结果,肖东平希望通过国家赔偿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和第24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据此,由于肖东平已经不在武汉地区执业,他先后委托当地律师向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结果却令他失望。

    据肖东平委托的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尤太华介绍,2015年5月下旬,他来到武昌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但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材料,并建议其直接和法院执行局沟通。2015年6月2日,他将肖东平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材料,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分别寄送给武昌区法院院长赵端、执行局法官彭夙,但此后并未收到任何答复。法治周末记者从EMS快递查询结果中看到,上述两份邮寄材料,都完成了投递并由单位签收。

    为了证实尤太华所说的上述内容,8月29日,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武昌区法院,希望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并询问肖东平申请国家赔偿一事的最新进展。武昌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知晓法治周末记者来意后,表示目前无法给出答复,需要将相关情况向领导反映后再联系记者。

    而尤太华向武汉市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一事,也并不顺利。根据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于今年3月6日向肖东平出示并盖章的“不予立案情况说明”一文反映,今年2月3日下午,尤太华将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立案材料递交至立案庭4号窗口施航法官,于2月24日得到施航法官的口头回复,称对于“肖东平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纠纷一案”,因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随后将立案材料全部退还给代理律师;而尤太华根据立案登记制度规定,要求武汉市中院依法给予书面文件,也遭到拒绝。

    不予立案应出具法律文书

    “武汉市中院这样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关于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既不受理案件,也不按法律规定出具‘不予受理’书面法律文书。”肖东平说。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意见》中,“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成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意见》也对立案登记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而早在2010年5月22日于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就曾明确提出,要坚决清理一些地方在受案方面的“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对于肖东平和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反映的武汉市中院未严格施行立案登记制的情况,法治周末记者于8月30日联系了武汉市中院宣传处的熊斌,并将相关情况向熊斌进行了介绍。熊斌表示,需要将相关情况向上级领导反映后才能给出具体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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