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调解模式,但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那就是化解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但问题是,一方面,人民调解长期处在“吃不饱”的状态,形同虚设,有的司法所一年甚至很难遇到一件人民调解案件,而另一方面,诉讼调解长期为案件所累,一些小纠纷、小案件,都要占用大量的诉讼资源。其结果是,大量的诉讼资源被浪费,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如何将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这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当然,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化解这道难题,并进行多方面探索。 2007年,市高院以北碚区法院为试点,开展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对接工作,探求两者有机结合之路。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近日,这项工作终于揭开了“庐山面目”——市高院和北碚区法院、北碚区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各界介绍了其具体做法和社会效果。 市高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总结了三句话:“方便群众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创建和谐司法”。
四种模式有效对接
北碚法院副院长程晓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是两种不同的调处矛盾纠纷的方式,各自有其自身的程序要求和制度规定。法院在探索实践中,紧紧抓住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点,探索建立了四种对接模式。 指导调解。对于人民调解组织正在调解的案件,由法院指导法官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法律、调解方案等方面的指导,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案件调解成功。而参与个案指导调解情形有两种: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请求指导法官提供指导。每一调解组织都有相应指导法官的名册和联系方式,随时能联系上指导法官,由指导法官进行适时指导;二是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时,主动指派指导法官。在委托时,案卷中会附上指导法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且会附上指导法官关于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有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指导法官在指导调解时,既可以电话答疑,也可以亲临调解组织,与调解组织进行商讨,但一般不直接组织或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确保指导法官能及时指导调解,法院民事法官分别负责一个片区内的调解指导工作,强化了与片区内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北碚法院有一组数据今年个案指导人民调解1100余件次,指导调解成功1045件次,指导成功率95%,有力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 委托调解。对于一部分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晰的简单民事纠纷,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具体的操作性工作程序是:立案——审查——(简单民事案件)征求当事人意见——(如当事同意调解)告知受托组织、调解期限等——向受托组织发出委托函并附案件基本材料——受托组织立案调解——调解成功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不成功的说明情况——回函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成功的制作民事调解书或通知当事人撤诉,调解不成的转入下一审理程序。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0日,10日内无论调解成功与否,人民调解组织均需回复人民法院,避免拖延诉讼的情况出现。委托调解必须坚持自愿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否则将失去其正当性。 联合调解。有些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或社会关系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冲突激烈,裁判结论可能有较强的社会影响,不适宜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或各方参与调处,这类案件虽不多,但影响很大,法院就会通过联合调解室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士联合调解处理。联合调解室设置在人民法院内,法院为此专门邀请了1名调解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主持联合调解室工作,不但增强了调解力量,而且大大缓解了审判资源不足的矛盾。 协助调解。审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自主调解案件时,认为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社会组织、个人给予协助的,可以邀请他们协助调处案件。协助的内容很广泛,比如请调解审判法官提供一些影响当事人认识的信息等等,以帮助审判法官拟定最佳的调解方案,促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避免“以判压调”
北碚区法院副院长程晓东对记者说,从运行的结果看,这样做好处确实不少,一是实施调审分离,从根本上避免“以判压调”的现象。在传统的诉讼调解制度中,案件的审判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调解者,集裁判权和调解权于一身,裁判者的身份使法官具有了事实上的强制力,当事人在强制力的阴影下,往往因担心受到不利的裁判而违心地同意或接受审判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从而违背了调解的自愿性。实务中的“以判压调”、“以拖促调”正是根源于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中,结合诉调对接机制运行模式和运行要求,初步建立起了适度的调审分离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调者不审,审者不调。其一,在诉讼外指导调解和诉讼内指导调解(委托调解)中,调解者都是人民调解组织,裁判者是人民法官,案件调解者与裁判者实现了完全的绝对分离。其二,无论在诉讼外指导调解还是诉讼内指导调解(委托调解)中,调解指导法官与审判法官实现完全分离,即在前期参与了指导调解的法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其三,在联合调解中实行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的分离。法院联合调解室的调解法官由退休法官担任,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其四,调解指导法官与审判法官分离是在个案上将两者分离,而不是单独设立调解指导部门和指导法官群体,法官在此案上是指导法官,而在彼案上却是审判法官。其五,保留审判法官对案件的调解权。由于大多数可能以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已经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流转到审判法官手上的案件,大都是一些事实复杂、矛盾激化、法律疑难的案件,这些案件由专业法官在审理查明事实、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我们要求审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能自行调解处理的也应当尽力调解。
创新纠纷排查方式
从北碚法院试点工作情况看:今年,北碚区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2452件,调结2305件,同比上升134%和165%;调解成功率达92.8%,同比上升13.7%。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3719件,调解办结1918件,调解结案率为60.2%;其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721件和邀请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案件共565件,联合调解室调解结案28件。大量基层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二是涉法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明显减少。通过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得以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直接调处涉访纠纷,减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丰富了信访渠道、创新了矛盾纠纷排查方式。今年,法院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发现、掌握、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矛盾52起,有效处理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9起,防止群体性事件6起。三是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显著提高。2007年北碚区法院形成了“五降一升”的态势,即上诉、改判发回、上访、执行、申诉案件大幅下降,调解率大幅上升,法院的工作进入了良性循环的状态。 据了解,今后,像此类的诉调对接还将延伸到妇联、仲裁委等,解决大量的医疗、工伤等民事纠纷。
试点·措施
试点法院建立诉调对接七机制
一是建立了分类指导制度。实行审判人员分片负责制,对所负责片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指导工作侧重于对纠纷事实证据的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运用,以及调解技巧和文书制作等方面的内容,审判人员不对纠纷发表具体的处理意见。并针对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赔偿纠纷等不同的案件类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门分类指导。 二是建立了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制度。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且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被劳教、监禁的案件以外,其他民事案件均视情况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邀请相关人员及组织协助调解。 三是建立了纠纷排查制度。指导乡镇、街道的基层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案件登记和台帐管理制度,定期分析排查出的民间纠纷, 主动掌握纠纷发生的规律,探寻解决纠纷的途径,以便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 四是建立了巡回审判示范指导制度。定期组织该院法官到镇、街定点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对简单民事纠纷,或引导当事人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法官就地开展现场指导,或现场当即受理,并充分利用该院已建立的“小额诉讼”速裁机制,就地开庭审理和调解,简便、高效地化解纠纷。同时选取在当地影响较大、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通知邻近的人民调解员参加观摩,邀请附近群众旁听,扩大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效果,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指导作用。 五是建立了回避制度。凡法官在诉前进行调解指导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均将另行指定审判人员进行审理,原指导调解的法官主动回避。 六是建立了分类培训和案例指导制度。坚持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分类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知识和调解技能,切实提高他们调处、预防纠纷的能力。同时该院每季度编发2-3件涉及婚姻、家庭、土地以及损害赔偿等类型化纠纷小案例,发放给各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供他们在调解同类型案件时参考。 七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当地司法局和信访维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解工作联系会议,挖掘基层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分析形成的原因,研究解决对策和方案,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
试点·目标
建立适度调审分离制度
在试点中,北碚法院在诉调对接机制的构建中,结合诉调对接机制运行模式和运行要求,初步建立起了适度的调审分离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调者不审,审者不调。
有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实现了案件的合理分流,保障了审判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时间和精力,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推出精品化司法产品的过程中,审判法官的业务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审判法官的纠纷调解能力、指导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公正司法构建和谐的大局观,正确的纠纷解决观进一步增强,法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一支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正在逐步形成。
试点·问题
诉调对接机制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探索,试点中面临许多制度和机制上、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并且随着诉调对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些难题会越来越突出:几种特定专业类型纠纷的调处问题、案件繁简分流的深化问题、诉调对接所涉及的诉讼和司法理论等问题。
相关链接
诉调对接机制:是指在人民法院主导下的一种新型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和审判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版稿件由记者雨田、李亚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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