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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正义陷入错误:反思儿童性侵案中的正义感——《法官的被害人》阅读札记

    WWW.CQLSW.NET   2018-02-11   信息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邓卓行

    德国著名记者、法学博士托马斯·达恩施塔特(Thomas Darnstädt)的《法官的被害人》(Der Richter und sein Opfer: Wenn die Justiz sich irrt)一书,副标题为《当正义陷入错误》(郑惠芬译,卫城出版社2016年版),详述了一系列德国发生的冤案,让我们看到这个法治健全、民族理性的国家,其司法体系却也屡屡制造难以容忍的冤案,使无辜者身陷囹圄。

    本书众多实例中,儿童性侵乃最黑暗的一章。

    一旦发生所谓儿童性侵,瞬间就不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是夹杂着公众愤怒、媒体炒作、相关组织的非理性诉求,连本应时刻坚持理性至上的法官和检察官,也很难不被情绪支配摆布,以至于这类冤案的申诉,较之其他案件显得难上加难。

    2004年5月初,德国汉诺威地方法院宣告,38岁的电车公司员工拉尔夫和54岁的货车司机卡尔海因茨,因共同性侵珍妮弗(卡尔海因茨的女儿)而构成犯罪。

    珍妮弗指控他们于2001年1月到5月间,对时年14岁的她进行轮流性侵,其间还伴有烟头烫后背、尖刀划皮肤、拳打脚踢等暴行。

    珍妮弗在庭上作证时声泪俱下,用潜藏在人类灵魂深处的情感,进行最可信的无声控诉,见者莫不切齿动容,闻者无不感同身受。

    审判长在宣判时也表达了愤怒:“担任法官数十年,从未见过如此丧心病狂者。”

    就在汉诺威地方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珍妮弗又将性侵控诉推进了一步:

    在长达近10年的时间里,她父亲卡尔海因茨经常带她去和其他同事玩性游戏。

    于是,检察官指挥警方就此重启侦查,直到法院对第一次指控进行宣判时依然毫无头绪。真正使检察机关生疑的,是珍妮弗讲的第三个故事。

    她说从8岁开始,就经常被父亲带到一家叫“女孩戒指”的场所,和其他小孩一起被拍摄色情录影,还多次遭到强奸,很多小女孩因吃下迷药而显得非常听话。

    珍妮弗的描述细节生动,连参与者的名字都能准确说出,仿佛事情的发生就在眼前。

    检察机关将汉诺威翻了个底朝天,也没发现“女孩戒指”的蛛丝马迹。珍妮弗说出的那些名字,在户籍所、网络或者电话薄上都搜索不到。珍妮弗的陈述也一再改变,比如她曾说自己的贞操是14岁时被夺去的,但是按照第二次的说法,她应该在8岁左右就失身了。

    检察官没有将“女孩戒指”的案卷及时告知法院,而是藏在抽屉的最底层——居然没有毁掉。

    由于案卷内容太过离奇,虽尘封已久,但终究成为翻案的导火索。

    2008年1月10日,当卡尔海因茨因第二个指控再次出庭受审时,有人将这份案卷从抽屉里拿出来。检察官将案号改成2001年4月,就像自始就写上去的。

    庭审时,检察官提交这份案卷,建议审判长暂停本案审理。检察官的意思其实是,包括2004年的案子在内,珍妮弗所有的陈述都是信口雌黄,无中生有。

    在长达6年的冤狱折磨中,珍妮弗的父亲卡尔海因茨以及拉尔夫为自己的清白不断申诉呐喊,在许文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在2010年9月被无罪释放。法官表示,根据当前的认知,根本不该对二人提起公诉。

    为什么珍妮弗要平白无故陷害生父,还要不断连累其他人?

    真相是,珍妮弗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疾病,导致她不断指控身边的人,而且故事编得头头是道,讲述时声情并茂,催人泪下,不能自已。

    如果说疾病是不可抗力,患者难以自持,情有可原,那为何司法健全和法官优质的德国居然会被一个小女孩耍的团团转?这才是关键的提问。

    刑事司法究竟哪里出了故障,让一个个编造的故事蒙混过关,陷人于罪?

    应当注意到,儿童性侵案件最能激起人类本能的“正义感”,或者直白点说,就是伸张正义的欲望。且不说民众,即便是多年训练有素的法官,也难以从这种情感束缚中挣脱出来。

    珍妮弗案再审时,柏林知名的心理学教授汉斯路德维希·科吕博曾表达过自己的困惑,他认为,汉诺威法院的判决书相当情绪化,内容极不寻常,肯定是受到了珍妮弗的影响。眼泪成为支撑事实真相的最佳佐证。

    哪个说谎的人会如此发自内心地痛哭呢?

    由于情绪影响,本案在上诉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时,虽然法官已经获悉珍妮弗有边缘人格障碍,辩护律师也说这是严重的疾病,但最高法院却依然认为,这种症状无碍证言的可信度。

    德国最高法院曾经宣示,法院在认定证言的真实性时,应当遵循“零假设规则”,即为了保护被告,任何不利于被告的证言都必须先假定为不真实,直到除了该证言为真外,再无其他解释可能。

    在珍妮弗的眼泪面前,这条规则瞬间崩溃,在其他解释与珍妮弗的眼泪之间,法官选择了眼泪。

    本案可谓是自由心证原则的一个反例。

    自由心证原则,又称法官自由评价证据证明力的原则,相对于由法律统一规定,它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它使法官有能力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断,不再拘泥于法定的形式证据,比如一个男人的证言强过一个女人的证言。

    自由心证原则也可能被滥用,为此理论与实务设置了诸多限制,比如审判笔录的证明力、理论法则与经验法则、自白须有补强证据,等等,但是这些限制却不是万无一失的。

    珍妮弗编造的故事与流下的眼泪,突破了重重关卡,快马加鞭地来到法官的“良心”面前,任其自由心证。帮助本案成功平反的律师约翰·许文不无嘲讽地说:“‘我相信我相信的’——这才是自由心证的本质。”

    在刑事诉讼中,很容易出现所谓“假电影现象”。也就是说,为了确保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时不被撤销,法官在判决中完全不提那些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只将虚构的事实与合理的判决理由提交上去。

    这样一来,呈现在上诉审法官面前的,就是完全不同于真相的另一事实。虽然开启再审需要新证据或新事实,但实际上,这些所谓新证据、新事实在原审时就已经知道了。

    以珍妮弗为代表的儿童性侵案,之所以经常误判,最重要的根源可能并非来自司法,而是来自社会,亦即我们会替每个女孩子感到恐惧。

    不论事情究竟是真是假,只要听到儿童性侵,人们就会联想到那些令人发指的作案场景、女孩无助的目光以及行为人邪恶的面孔。当这些情景浮现于脑海时,还有谁不想挺身而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呢?

    那些提醒他们冷静一下的人,或者那些与他们意见有所不同的人,经常被归类为犯罪帮凶——既然不同意我们,就肯定同意犯罪者;既然同意犯罪者,就八九不离十也是个犯罪者!

    这俨然变成了卡尔·施米特式的区分敌友的政治问题,而不再是一个应当交由法律裁决的司法问题。在这种选边站的氛围中,若还认为法官、检察官、警官能够冷静面对,未免太过自欺欺人。

    但问题是,正义是否真的永远站在弱者一边?而如果指控本来就是假的,又当如何?

    德国刑事司法同其哲学一道,以精致、细腻、思辨著称,可即便如此,冤案也在所难免,在感性与理性的角力中,占上风的永远是感性。

    许文律师曾愤怒地指出:“预断的倾向如此强烈,而无罪推定原则却如此不受欢迎。”好在德国的法律救济途径颇为完备,翻案虽有难度,但却不至于危害到申诉者的人身安全。

    正义,在每一次冤案纠正中呈现出来,也只有在这种自我否定中,司法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费希特说,任何东西在时代的长河里,都是不能靠单枪匹马的力量加速或强求的。唯有一切人的联合,特别是各个时代和世界的永恒精神,才能起促进作用。一旦陷入朴素同情带来的愤怒,需要冷静反思一下自己的正义感。

    延伸阅读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 国法网 / 中法网 律师业务在线办理平台 | 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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