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著名作家李敖病逝。李敖离世之后,“梨花体”诗人赵丽华随后发布评论称李敖是“渣男”,“早死早好”,主要原因是:当年李敖把胡茵梦追到手后,又开始搞别的女人。离婚后又公开羞辱胡茵梦。
这一评论内容不乏对李敖的辱骂,充满着貌似冠冕堂皇的对胡茵梦女士的怜惜和同情。在短短的时间之内,这一条评论迅速攻占了很多网友的头条,阅读量攀升到200多万,赵丽华成功蹭了一波热度,但是作为一个在民众心目中代表美好艺术象征的诗人、作家、画家,却说出了这样的话语,令人大跌眼镜。
截止今日,网上已经有很多的批评之声,大家对此形成几乎一边倒的舆论攻势:赵丽华蹭热度,对死者不敬,有亏私德。借用鲁迅的名言:李敖是一名真的猛士。他一生潇洒风流,虽前后两次因言坐牢,却丝毫未改不畏权贵,嬉笑怒骂之习性,其文幽默泼辣,颇多警醒世人之意。
笔者在此不再多叙述赵丽华之道德是否有失,着重阐述赵丽华此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她可能触犯了哪些法律,有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台湾地区对于死者名誉保护由来已久,其编撰完善的民法典,向来受大陆法学界所重视与肯定。两岸司法交流与合作,近年来发展迅速。大陆对台湾的民事判决已经进行了法定条件下的认可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3号)相关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故基于李敖居住在台湾,其配偶、子女等可以向台湾地区法院提起针对赵丽华的名誉侵害诉讼,如取得胜诉生效判决后,然后向大陆法院申请执行。但是鉴于目前台湾之实际政治法律情况,因此我们不讨论台湾对于死者名誉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着重就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如果在大陆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之相关法律问题展开论述。同时依据属地管辖之原则,大陆法院亦具有法定管辖权。
李敖虽已离世,其名誉
依然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就公民来说,是指人们根据该公民的工作、生活、言论以及其他表现所形成的有关该公民品德、才干、声望、信用等方面的一定社会评价。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个人对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自我认识和自我评价。法律赋予公民的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它与公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是密切相关的。同时对于死者的名誉保护问题,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因此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应受法律保护。另外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可见,死者名誉受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同时依据该规定,诉讼维权存在一个顺位问题,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其他近亲属。也就是说,第一顺位不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位可以提起诉讼维权。而近亲属到底包括那些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李敖名誉受法律保护,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死者名誉保护,先例众多
比较有名的是谢晋名誉侵害案。2008年10月18日,著名导演谢晋心源性猝死,逝世于酒店客房内。宋祖德、刘信达分别通过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包含谢晋在海外育有一个私生子等内容。2009年,谢晋的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侵害谢晋名誉为由起诉,请求停止侵害、撤销博客文章、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2009年底,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做出(2009)静民一(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2010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如李敖近亲属起诉,赵丽华将
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谢晋之案例和赵丽华存在侵害李敖名誉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相似性,赵丽华之行为一定程度已涉嫌侵害李敖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赵丽华为网络发声,因此侵权行为地较难界定,李敖的配偶、子女可以直接向赵丽华所在地法院提出要求其赔礼道歉、删除评论、赔偿精神损失等诉求。
结语
李敖生前爱打官司,如果依旧在世,想必又会有一场为人所乐道的官司产生。但是李敖已经故去,其配偶、子女又远在台湾,想必这一场风波会随着时间慢慢消弭。斯人已逝,我们都知道,这一场官司应是永不可能再发生了。
李敖生前曾自诩:我死诸君思此狂。确实如此,李敖去世前几天霍金去世,世间的大师在不知不觉里已一个又一个的远离人间,怀念这些曾给我们俗气的人生带来诸多精彩华章的大师,但愿世间多些李敖般的潇洒风流人物,少些赵丽华般的为出名博出位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