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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张扣扣案辩词丨逻辑是有效说理与言情的基础

    WWW.CQLSW.NET   2019-01-09   信息来源:文鑫说法    作者:文鑫说法

    “有人甚至说,一斤的理论比不上半两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的单纯理论之辩,从司法证明角度看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庭上的事实辩论,应当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循证之辩。”

    ——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

    一、引子

    2019年1月8日,张扣扣故意伤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陕西汉中市中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有意思的是,张扣扣辩护人邓学平律师公布了《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检察院也公布了《公诉意见书》全文(先后顺序不详)。辩词一经公布,在律师圈里引起较大的反响,有人私信我如何评价这份辩词。我就借此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我的总体性评价是:

    从行文中,可见辩护律师涉猎广泛,亦足见其注意到辩词基调(有权听取陈述和申辩而不是保护“罪犯”,不引起被害人的反感),但说理和言情缺乏足够的逻辑基础。

    在说理上,存在说理明显不足的情形;在言情上,复仇的基调有明显的问题,亦缺少足够的细节表达,引经据典偏多,有堆砌之嫌,影响叙事的完整性和文字的生命力,不是很能直接穿透人心。初读激情澎湃,细看缺乏足够的逻辑基础,经不起检验和验证。

    备注:有人肯定要说,你写得出来吗?我是写不出来,但正如会鉴赏画的不一定是画家,因为鉴赏能力和画作能力是两种不同的能力,这就是逻辑区分。

    二、本案的客观事件是什么?

    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母亲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2月15日12时许(二十几年后),张扣扣持刀超王正军颈部、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正军胞兄王校军胸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持刀朝王自新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

    从杀人的时间(春节),地点(公共场合),数量(三人),手段(持械)看,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是恶劣的,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导致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从这个角度看,死刑应是首选了,双方应无争议。争议的点是: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可以适用缓刑,留其一命?

    三、控辩的逻辑基调

    客观性事件为本案定下了基调,控方要论述的是:被告人有没有法定的从减轻情节,如果有,也不属于应当从减轻的情形,结合其行为的综合表现,应当不予从减轻,而给予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可去看看《公诉意见书》)。

    辩护人要论述的是:被告人有法定从减轻情节,如果没有应当从减轻的情形,应进一步论述,结合被告人的综合原因,亦可以保留一命。

    控方的优势是:行为的表现都是客观的,这个好评述。辩方就比较被动了,因为只能从主观上去做文章,相当于“螺蛳壳里做道场“,这就需要综合的功力了。

    但辩词未立足被告人个人主观想法(理论上你想怎么说都可以,不用论证,只要可以自洽),反而用了大量笔墨去论述一些未必能够成立的观点,即使观点成立了也未必意味着个案适用,这是其基调错误,说理不足,言情不遂的原因之一。

    四、谈谈辩词的一些具体问题

    辩护目标实现的逻辑与路径:先讲法后讲情。辩词通篇都在言情,却没有法律、法理的论述,更像是一篇文学散文。

    和被告人有关的法定从减轻情节,主要关联的有两个,一个是自首,一个是精神病。

    关于自首。一审法院也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说明这点争议不大。问题是,自首并不足以阻却死刑适用,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所以,有自首,也未必会影响适用死刑(没有特殊指明,本文死刑仅指死刑立即执行)。

    以自首为前提,律师需要进一步论述的是,张扣扣的情形属于“应予”从轻处罚的情形。但辩词中,显然,我们没有看到有针对性的事实与法理应对。这应该可以说是“重大过失”。

    关于精神病。从公布的信息中,我们知道律师在庭前申请了精神病鉴定,但不被允许。如果不是被告人否定,则精神病应是本案的核心辩点: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间歇性的精神病也不是应当不死的理由,但在这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巨大的案件中,却可以作为更好的免死辩护观点:

    一是尽量因病而减少手段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

    二是尽量通过论述病因来源(母亲被杀等)去减轻社会的苛责;

    三是通过精神病去阐述这是绝对意义上的个案,不具有普适性,不足以给人留下恶劣先例的评价或者间接形成变相鼓励复仇免死的错误认识。但在这个案件中,辩词的论述是存在严重问题:

    1.“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

    首先,这个故事如何“完美”都不可能在法理逻辑上动人,为什么?如果一个文明社会中,对于这种几十年之后的扩大性复仇还给予宽容,只能说明这个社会有毛病。复仇两个词特别扎眼,应该是辩词要尽可能去“藏”的部分,却被放在醒目的第一大点,我不知道初衷如何。但在我看来,这个情感的基调就没有了。

    其次,这一段要表述的,应当很明确的指向精神病,是因为先前事件而给被告人埋下阴影,这种阴影最终累积成一种疾病,这种疾病就是精神病。被告人的“复仇”是精神病,应该是根本目标,也是法官与大众可能可以接受的理由。

    最后,关于精神病的论述,应当是专业的,而不是引用佛洛依德的言论。我不是说佛洛依德的话有问题,而是佛洛依德的话不应被作为论述的根本依据(最佳选择)。关于精神病,在缺乏鉴定的情况下,首先要引用的依据是专业的精神病书籍,其次是更为有用的可以提供专家辅助人或者请他们出具专业的分析意见,这些做法都比直接引用佛洛依德来得靠谱和有效。我们可以理解法院在这种案件中不敢轻易启动精神病鉴定的原因,但这也恰恰构成对《公诉意见书》中所谓的程序正义的直接反驳(辩词未针对性回应公诉意见也是一个问题)。

    为什么说本案的“精神病观点”很重要?

    如果没有疾病,这种扩大性的复仇行为是非常可怕的,既不是普通民众所能接受的,也不是法律(法官裁判)所应该倡导的。这种案件,舆论关注。朴素的观点,应是死刑。所以,这是辩护律师的难点,不仅仅在于说法法官,还在于要说服潜在的社会大众。

    所有突破口中,精神病是最佳的落脚点。其逻辑基础是:有这种“变态”行为,是因为有病,被害人的先行过错行为是引起有病的原因。这种逻辑基调的说理和言情,才更能被接受。否则,复仇的观点,就是重复一千遍,也很难被理解和接受。

    毕竟这不是宋朝(辩词中引用宋朝的例子),这是21世纪的现代。尤其是,如果复仇可以被宽恕,那判决会不会变形鼓励或者引起更多复仇的案例?正是基于深层次的考量,辩词一定要反复强调的是,这是一个个案,保命不足以给社会造成普适性的影响。

    2.“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

    辩词第二大点的标题是这个,我也很不理解,为什么会没有更好的排遣通道?辩词中说“惨案发生后,我们去苛责张扣扣的残忍和暴力,却全然忘记了之前整个社会对他弃之不顾。没有心理疏导,没有帮扶关爱,任由一颗复仇的种子生根发芽。”这种观点如果能够成立并在这个案件中被采纳,才是危险的。

    暂且不说先前的惨案是不是错案,先前的惨案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否意味着社会就有帮扶义务?或者说,缺乏社会帮扶是否构成其杀人的正当理由(曾经在一本书中看到日本有关于“制度缺失”作为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我们现在的法律没有)?

    从后面一句话看,逻辑上肯定是不能成立的。辩词想要表述的应是社会不给于帮扶,让其长期处于孤立无援,这个要指向的也应是,加剧其心理创伤,叠加成精神障碍,而不是成为其没有排遣通道的理由和应当给予宽恕的依据。

    3.“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复仇这个词,本身就特别刺眼,还要论述复仇是成立的,更是难上加难了。即使复仇是有人性和社会基础,但不意味着每个案件都可以构成复仇的正当理由。辩词引用《哈姆雷特》《基督山伯爵》《赵氏孤儿》文学作品来论证“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最好印证。”这是辩词,不是文学作品,引用文学作品来替代法律论证,我深深不解其如何进行逻辑关联和逻辑自洽的。辩词中更是引用《宋刑统》《明律》和《宋史》加以佐证,我的观点是可以引用,但不能过度,过度引用,案件的细节和情感就没有了,更像是作者在堆砌辞藻,秀“文学功力”。

    本案中,论述复仇不是不行,但没有必要文绉绉的引经据典,而更好深入案件细节,却了解被告人的内心经历,毕竟这不是客观性事件,而是主观性陈述,你爱怎么说,你想怎么说,都可以,不需要强力去论证的。否则,即使论证了辩词预设的前提,也不能直接得出被告人就可以宽恕的结论。

    4.“国家法应当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这个观点,本身没有问题,放在张扣扣这个案件,却十分牵强。国家有没有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有,比如昆山龙哥案。

    但国家吸纳民间正义,能不能得出国家在这个个案中要宽恕被告人?能不能论证出被告人代表了“民间正义情感”?根本就不能嘛,你把我妈误杀了,我把你全家故杀了,这个复仇有正义基础?逻辑基础还是丢了。

    5.“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公布在律师公号文章中,这段辩词配了一张张扣扣庭审的图片,说实话,如果按照“相由心生”的理论去看,我看不出张扣扣有忏悔的模样。当然,我也不能为了批评而批评,被告人活到现在,其人生确实是一出悲剧。可惜的是,他把这悲剧传导给了别人,未来还可能培养出更多的张扣扣。对于法官无论如何,是很难判决保命的。对于律师而言,也很难却完成有效说服。

    不过,律师在个案与传导一些普适价值之间,论述要有逻辑基础,经得起检验和验证,否则,不仅个案的目标没有完成,试图通过个案推动的目标也没有向前。

    因此,我认为,这是一篇优秀的散文,但却很难称为优秀的辩词。

    延伸阅读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 国法网 / 中法网 律师业务在线办理平台 | 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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