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时,专利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加速器及保驾护航重器,国家对创新的鼓励力度和对专利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因此,专利挖掘及专利布局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专利挖掘及专利布局做简要介绍,希望能为企业提供认知参考,助其挖掘出更多价值更高的专利,推动企业形成有效的自我保护。
01、专利挖掘
首先,明白什么是创新。创新也称为发明创造,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条: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定义出发,简单说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方法发明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而产品发明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即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
在一项技术中,智力劳动成果存在于多个环节,但智力劳动成果不一定是创新,所以,针对这些智力劳动成果,需要进行检索,在检索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后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有关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款),才可认为是创新点。
倘若确定具有多个创新点,即可以相应申请多件专利。
例如在化学领域的某种新材料,这种材料的组成是一个主要的创新点,则可以申请一项发明专利;若该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实现某项技术所不能避开的技术方案,则为核心专利。而这种材料的制备方法、多种用途及进一步的不同改进方法、独特的生产设备(如有),亦可申请专利。
但是,对于一些企业,生产的是大众化的产品,创新的高度达不到申请发明的要求,那可以退一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若产品和工艺都是现有的,产品的外观或包装有创新,那可以就产品的外观或其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另外,对于创新高度较高且又符合实用新型专利定义的技术方案,建议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理由如下:
发明专利的优势是保护时间长,因通过实审,专利权较稳定、不易于被宣告无效;但是,发明不易获得专利权,或者,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发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会修改得较小,并不利于实际保护及维权,威慑作用较小。
相对地,实用新型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易于获得专利权,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利于实际保护及维权,威慑作用较大。在无效过程中,实用新型虽然未经过实质审查,相对发明来讲权利不稳定;但另一方面,无效请求引证文件通常限定数量,在中国,一般引证文件是1-2篇,从这一点考虑实用新型不易被宣告无效,专利权又相对较稳定。
02、专利布局
专利布局包括专利类型布局及地域布局。专利类型布局在专利挖掘中已有介绍,在此只简单介绍专利地域布局。
挖掘出的专利申请可以申请国内专利,也可以申请外国专利。
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地域布局)主要依据企业的技术或产品的覆盖地区,如企业自身的产品的生产地、销售地、使用地,计划的生产地、销售地、使用地。还可以协同考虑竞争对手的覆盖地区。
申请外国专利有两种途径:巴黎公约途径和PCT途径。
1. 巴黎公约途径
在优先权期限内(自国内首次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的12个月内,在国内首次申请外观设计的6个月内)向外国专利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可在国外申请专利并享有优先权。
该途径适用于申请效力范围覆盖国家少或能够快速确定申请国家的情形。
采用这种途径时,要注意遵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规定。
2. PCT途径
是多数外国申请采用的途径,可以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是指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入各个国家阶段或地区。PCT成员国包括中国、美国、日本、欧洲、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152个国家或地区(依据2017年4月7日中国专利局网站公布数据)。
PCT申请只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
另,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3款“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即通过向中国专利局提交PCT国际申请并进入外国国家阶段的,不需要单独提交保密审查请求。
所以,向外国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建议采取PCT途径。
如申请外观设计,除单国申请外,还可以考虑外国地区申请,例如,欧盟外观。
另外,在专利布局方面,如果只想公开技术方案,阻止竞争对手获取专利权,可以只申请发明,公布后不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只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且只在国内申请。
专利挖掘及专利布局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适当的专利挖掘和合理的专利布局,能在节省财力和人力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诉侵权的麻烦,产生激励、保护的作用,满足企业创新的需要,也能够为企业带来核心竞争力而成为企业发展强大的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