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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新设创新型企业的股权设计(下)

    WWW.CQLSW.NET   2019-01-14   信息来源:广州律协   作者:马洪东

    新设公司的股权设计方案

    对于即将设立进行运营的新公司,最有价值的部分可能包括创始人的企业家精神、人脉资源、行业领先的发明专利及与该技术有关的专家团队等。那么,针对新设公司的特点,量身定造一套,使公司投票权,经营权都能被创始人完全掌控,同时能留住核心团队,并能够吸引资金投资者的股权设计方案,将是公司日后发展壮大甚至上市的重要基础,而且,这个设计必须从顶层开始。新公司在设计股权时还应当拥有战略性思维,提前布局,杜绝如融资时因没有合理地分配创始人和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等原因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现提供以下3种股权设计方案供参考:

    (一)可采用类似京东的双层股权设计,或者三层股权模式

    新公司的股权分AB两类,A类股一股一票,B类股一股N票,创始人的股份为B股,其他为A股。至于创始人投入多少,这个N是10还是20,都可根据协商结果来最后确定。当然,这种模式能做成的条件是创始人足够强势以及创始团队的其他成员愿意做出一定的让步。

    (二)可采用类似马云的蚂蚁金服的设计

    这一种设计适用于以人才作为公司主要资产,以人才为公司经营驱动力的轻资产新型企业,如培训类的、服务类的、文化类的新型公司。

    这种公司在设立之始,可以考虑将整个技术团队、管理团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与创始人原有或新注册一家可以绝对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一起装进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新公司的其中一个股东,与创始人及其他投资者一起分配新公司的股权。

    方案说明

    1、 该方案核心是采取持股平台的股权设计方式,目前,持股平台可以为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此处选用合伙制的持股平台,主要是基于合伙制相对于公司制的持股平台而言税负较低且更易于灵活安排的优势。

    2、 创始人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对新公司的绝对控制。即创始人对新公司直接持股加上创始人绝对控制的公司作为持股平台GP间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及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GP执行合伙事务,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该方案中,有限合伙企业的50%的表决权实际上也为创始人所控制,加上创始人直接持股的部分,其实际上拥有50%+17%=67%的表决权。此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GP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设计由创始人直接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GP而非由创始人直接作为GP,便可相当程度上实现对创始人进行经营风险的隔离。

    3、 管理团队及技术人员等通过持股平台持有新公司股份,可以分享公司收益但不持有表决权,可以让这类人才共享公司发展成果,激发积极性的同时又不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4、 由于投资者一般都不会放弃表决权,因此设计让投资者直接持股新公司,而非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但要注意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宜过高,不宜超过33%,如果确因融资需要,则需结合实际情况另行设计约束性文件作为保障,否则,表决权的失控将令创始人失去对公司的掌控。

    (三)可采用融入股权激励的股权设计

    方案说明

    1、该方案主要原则为创始人要保持至少67%的表决权。

    2、对于管理及技术等核心成员拥有16%的股权,创始人可与核心成员商议,签订委托投票协议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这二者选其一,将表决权控制在创始人手中,这是最为理想的状态,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3、关于表决权委托协议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

    ① 表决权委托协议作为一份协议,那么就存在违约的风险。因此可以在合同中设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发生违约情形时,违约方须偿付高额违约金;或者一旦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须将股权转让给守约方或者守约方指定的其他人,通过上述条款的设定提高违约成本。具体的操作还需要考虑众多细节。总之合同条款设定得越周密,公司的控制权就越有保障。

    ② 一致行动协议的文本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主体涉及多方股东时,有关事项的安排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对一致行动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做出明确约定,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公司的实际特点完成。

    4、关于10%员工的期权池。期权池是指公司提前在公司股权中留出用于激励员工的部分,鉴于公司刚设立,又有相当部分的技术人员,因此该种设定可以起到激励员工和吸引人才的目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工商部门经常要求股权必须与注册公司资本对应,因此无法预留股权。但是可以采用一些变通的做法来实现,如先由创始人代持股份等,届时需要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如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股权激励协议书等。

    关于企业股权设计的结论

    新设立一个公司并设定一系列制度让其能够顺利运转是一项浩大的系统性工程,兼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

    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股权如何设计分配。股权设计关系到能否让新公司得以有效运转,创始者能否拥有对公司的控制管理权,创始者能否处理好与公司核心管理层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关系,能否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积极性等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权架构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发展的,公司在不同阶段会遇到不同的股权分配问题。这就要求创始者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股权设计上要提前布局,对股权架构有总体把握,并通过法律手段锁定股权架构。

    此外,在做好股权设计的同时,也要相应地考虑其他配套制度的设定。例如董事会的设定,公司章程的设置等。由于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董事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董事会的设定上,创始人一方要保证多少董事会的席位,以及是否需要对创始人一方董事设定一票否决权,这些都是关系到创始人能否对公司的有效掌控的重大问题。可见,这些问题都需要提前做好预案,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要予以考虑。还有就是公司章程的设置,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前述的股权分配,董事会的设定等问题都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才能使日后“有章可循”。

    总而言之,一个公司成立之初,不管是股权的设计,还是董事会的设定,公司章程的设置,都是极其重要且异常专业、复杂的问题,不仅需要有大局观及战略性思维,还需要有法律的助攻,制定一系列制度及配套的文件,才能让上述的设定有所保障,公司的运转才能顺利进行,创始人才能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掌控。

    延伸阅读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 / 国法网 / 中法网 律师业务在线办理平台 | 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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