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不断升级,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随着绿色发展从理论逐步落实到实践,绿色投资、责任投资越来越受到资管行业重视,以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为核心的ESG责任投资正在成为资管行业进行投资标的筛选和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生态环保、节能减碳也日益成为热门投资领域。
2015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纳入国家战略;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任务分工》,以及《中国证监会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促进绿色基金发展、引导各类机构开展绿色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成为必然要求。
2018年1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和中国基金博物馆共同主办以“并购基金的社会责任”为主题的第四届中国并购基金年会,在该次年会上,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和《绿色投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意图逐步引导从事绿色投资活动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以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方式运作,培养长期价值投资取向、树立绿色投资行为规范。
一、绿色投资的概念
《指引》对何为“绿色投资”进行了界定,绿色投资是指以促进企业环境绩效、发展绿色产业和减少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系统性绿色投资策略,对能够产生环境效益、降低环境成本与风险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行为。绿色投资范围应围绕环保、低碳、循环利用,包括并不限于提高能效、降低排放、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及修复治理、循环经济等。
二、关于《指引》的适用范围
根据《指引》第二条,《指引》的适用范围可做如下归纳:
1.从机构角度,适用于公开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各类专业投资者可参考适用。
2.从产品角度,适用于公开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发行的产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产品可参照适用。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强制性要求,更多的是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绿色投资提供基础性、原则性的行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业务需求及业务实践,制定适合自己的绿色投资管理规范。
三、关于绿色投资的范围及负面清单
根据《指引》相关规定,绿色投资范围应围绕环保、低碳、循环利用,应优先投向与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相关的企业和项目,在环保和节能表现上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在降低行业总体能耗、履行环境责任上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和项目,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绿色投资标的,应当将不符合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投资标的纳入负面清单。
《指引》对绿色投资的范围及负面清单的界定较为笼统,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上述规定及自身的战略方向制定更清晰且便于执行的投资范围及负面清单标准,更有助于绿色投资业务的开展,提高投资效率。
四、关于绿色投资的开展
《指引》从机构人员配置、构建资产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开发绿色投资产品、建立绿色投资策略、优化资产组合管理、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绿色投资提供了基本的方法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绿色投资业务和内控制度建设时需要重点考量。
1.配置专业人员
《指引》指出,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配置研究人员或研究团队,深入分析绿色投资标的中与环境相关的业务、服务或投入要素,逐步构建和完善绿色投资相关数据库、方法论和投资策略。同时,应当有高级管理人员确立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并对绿色投资体系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绿色投资,应配备可对行业进行深度剖析的专业研究人员,依托专业的团队,逐步构建绿色投资数据库、投资策略及投资管理体系。
2.构建资产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
完善的资产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是进行绿色投资评价和决策的重要依托,能够预见目标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或风险,从而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及时规避相应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引》,从环境风险暴露、负面环境影响、正面绿色绩效、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等方面,构建符合自身情况的资产环境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数据库。
3.绿色产品的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作绿色投资产品时,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绿色投资策略,明确相应的绿色基准及绿色成分等信息,在组合管理过程中,应当定期跟踪投资标的环境绩效,更新环境信息评价结果,对资产组合进行仓位调整,通过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的比例,最大程度上避免投资风险。
4.绿色投资信息披露
绿色投资信息披露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基金层面,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披露绿色投资产品的绿色基准、绿色投资策略以及绿色成分等,并应将绿色产品运作期间发生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二是被投资企业层面,基金管理人应运用投资者权利,督促被投资企业提高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和质量,并有针对性地披露关键环境信息。
五、关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管理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人应每年开展一次绿色投资情况自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理念、绿色投资体系建设、绿色投资目标达成等。另外,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评估报告连同《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亦有权不定期对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基金管理人应对发现的问题提供解释说明并及时整改。
基于上述规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开展绿色投资的过程中,严格落实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审慎、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并妥善保存相关业务资料,以便完成监管部门要求的自评估或应对监管部门的不定期抽查。
六、关于私募基金绿色投资的法律适用
私募基金绿色投资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的一种,在私募基金的募、投、管、退等环节均需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主动适用已公开的行业绿色标准筛选投资标的,如《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引》及沪深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相关要求、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国际《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I)》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