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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助力实体经济过程中的问题研究

    WWW.CQLSW.NET   2019-07-15   信息来源:策略律师    作者:王云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助力实体经济的积极意义

    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是实体产业发展的制胜法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统计数据,我国中小企业在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但融资难一直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其以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资产为主,能用于融资的实物资产较少,导致信用能力较低,信用等级不高,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进一步突出。因此,在国家实施创新战略的大背景下,如何引导我国中小企业利用丰富的知识产权资产获得融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手段助力实体经济大发展,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依法可转让、收益、处分的知识产权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标的物,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利于中小企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资产优势获得融资,帮助其快速成长。该制度符合国家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战略,同时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宽经营范围、增强盈利能力。

    2018年4月26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举办了“江苏省知识产权百亿融资”启动仪式,正式启动百亿融资行动,力争推动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到达100亿元。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过程

    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用于权利质押作了明文规定,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早期配套制度尚未建立、金融机构认知接受程度低等原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06年以来,国家为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发展和健全,从中央部门到地方政府都陆续出台了大批配套政策规定。例如,在国家层面,有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方案(试行)》(2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财政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20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1)等;在地方层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的28个地区的地方政府在2012年底相继制定并出台了本地方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意见。

    随着各地试点工作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也初显成效。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1月公布的统计数据,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首破百亿元,达141 亿元人民币。以专利权质押为例,自2008年以来,全国实现2073项质押贷款项目,涉及7326 件专利,质押金额合计385.7亿人民币。南京银行在2007年为南京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软件著作权提供200万元的质押贷款,成为全国首笔无抵押、无担保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

    随着各试点地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目前在我国已形成“北京模式”“上海浦东模式”“武汉模式”等三种较为典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模式,具体如下:

    (一)北京模式

    该模式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代表。海淀区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宣传、引导和鼓励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利用自有知识产权直接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银行根据评估报告发放贷款,政府设立基金对获得贷款的主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贴息。这种模式又被称为“政府补贴融资成本模式”。

    (二)上海浦东模式

    上海浦东新区设立专业评估机构——“浦东知识产权中心”,为融资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向银行出具推荐意见,同时通过浦东新区科委下属的“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担保平台,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融资企业再将其自有知识产权反担保给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承担了主要的贷款风险,这种模式又被称为“政府出资承担风险模式”。

    (三)武汉模式

    武汉模式是北京模式和上海浦东模式的混合。武汉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担保平台——“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为融资企业向银行提供担保,企业以其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情况来看,尽管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充分的问题。以专利为例,2018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42万件,但质押项目数仅4177项。由此可见,无论是与中小企业丰富的知识产权资源数量,还是中小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绩相较之下就显得黯淡许多。就笔者分析,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和健全的配套制度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体系,涉及知识产权的评估、登记、质权设立、信息公示、质权实现等全过程,需要统一的管理部门和健全的配套制度加以规范和管理。如前文所述,我国从中央部委到各地方均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试图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进行规范,但这些文件缺乏系统性,制度内容十分杂乱。

    从纵向上看,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两部法律对知识产权质押作了原则性规定,之下就是各部门相继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通知等,缺乏具体明确、具有实操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上位法;从横向上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政出多门,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财产权等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管理归属不同政府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互通和公示机制,导致融资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间产生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融资风险。

    同时,现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制度,在可操作性上仍严重不足。现行制度基本上仅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对于参与融资的各方主体实体权利的保护、被质押知识产权的变现、以及被质押知识产权出现权属纠纷后相关权利义务如何调整等实体问题的处理基本没有涉及。这就导致金融机构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时无章可依,无所适从。

    (二)缺乏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较房屋、土地、机动车等有形资产更为复杂。同时,知识产权价值本身即难以确定。例如,技术的更新换代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价值的下降;企业产品与服务本身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到与该产品或服务相关联的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等等。因此,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虽然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上已积累了一定经验,但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和成熟的评估规则、程序和制度,也缺乏一批专业、权威、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导致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所保留,慎贷惜贷。

    (三)缺乏成熟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债务人在以房屋、土地等有形财产作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银行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将抵押财产及时变现以弥补贷款损失,但知识产权的变现则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既有知识产权本身价值不确定、流动性较差等原因,也因为目前我国尚缺乏成熟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导致知识产权变现存在较大难度。知识产权只有参与交易,其所有权从知识产权持有方转移到知识产权需求方,转化为凝聚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才能实现其价值。

    (四)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范围过小

    目前,我国现行制度所允许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客体,仅限于传统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财产权。但参照域外经验,除上述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外,可以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利还包括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一切其他权利,如动植物新品种权、特许经营权、商业秘密等,甚至包括专利侵权诉讼胜诉金等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供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范围过小,也导致一批企业无法有效利用手头现有的非传统知识产权权利进行融资变现。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性价比过低

    根据笔者对目前我国各地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规定的梳理,各地方对于融资额度占知识产权评估价值比率均有明确限制,平均都在50%以下。例如,《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专利权价值评估额的50%;《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发明专利权、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5%,省级著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0%,其他知识产权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35%;《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一般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30%,等等。

    但与较低的融资额度相比,融资企业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还需先行支付知识产权评估费用、质押登记费用、担保费用等融资成本,这些融资成本加起来并不低。而且,与传统实体资产抵押贷款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手续往往相对复杂,流程较长,影响贷款效率。以上种种不利因素,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性价比较低,对一些融资企业而言不具吸引力。

    4、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于众多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来说,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总体成绩仍然可以用杯水车薪来形容。针对前文提及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加以完善。

    首先,我国应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登记、查询、信息公示、评估制度等,以及更为重要的融资主体实体权利义务调整和风险防控等法律制度,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等,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全过程进行统一的精细化管理。

    其次,需完善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确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准则,培育一批专利能力精深、市场公信力强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提高评估人员专业水平,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管。

    再次,有计划地整合各地分散的产权交易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积极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通,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机制。

    最后,应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采取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实行财政贴息、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引导融资企业积极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参考文献:

    [1]杜铭,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意见>:助力“小微”创新“快跑”》,《经济日报》2014年10月11日

    [2]鲍静海,薛萌萌,刘莉薇,2014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研究:国际比较与启示》,《南方金融》总第459期

    [3]王艳丽,吴一鸣,2013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4]欧晓文,201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探究——基于北京、上海浦东、武汉模式的比较》,《现代产业经济》2013年第7期

    [5]杨伟民,邓志云,张友轩,高续波,高文,2015年,《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探索》,《天津科技》2015年第7期

    [6]祝宁波,2009年,《美国知识产权抵押担保法律制度述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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