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网通行证 密码 主持律师   |   律师网络办公室   |   联系律师   
本网首页 | 律师资讯 | 法治纪实 | 律师实务 | 法制服务 | 法学应用 | 司法判例 | 法规条约 | 法律文选 | 律师名录 | 锦扬律所 | 函件核验 | 法规咨询 | 主持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律师网 >> 律师资讯 >> 律界传真 >> 正文
本网 百度


长沙公益律师为农民工编写维权手册

WWW.CQLSW.NET   2012-2-2   信息来源:法制周报

    核心提示:一个月的时间里,帮助湖南农民工追回了200余万元工资。在帮助农民工讨薪的过程中,律师们发现,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严重缺失,连关乎自身利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

2011年底,长沙公益律师陈平凡和40名同行组成“免费律师团”,通过媒体公布热线电话,承诺为全国各地的农民工提供24小时免费法律援助。其后,40多名律师与媒体记者为了帮助农民工讨薪奔走各地。一个月的时间里,帮助湖南农民工追回了200余万元工资。在帮助农民工讨薪的过程中,律师们发现,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严重缺失,连关乎自身利益的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

“比帮助他们讨回薪水更重要的,是增强他们的权利意识。”经过一番思考后,以陈平凡为首的律师团队,起草了《外出务工人员自助问答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希望能帮助外出务工人员了解相关法律常识,以便维权。

《手册》分为“劳动合同篇”和“工伤保险篇”,从务工人员关心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两个方面详尽地解答了各类法律问题。

过期未签劳动合同

要支付两倍工资

“工作多长时间,用人单位应该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迟迟不签该怎么办?”这是新外出务工人员经常遇见的问题。

《手册》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还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同时,《手册》提醒外出务工人员,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索要工资

“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手册》提醒外出务工者,《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讨回债务的最简便的方法。对于一些事实清楚的欠薪案件,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解决,较之通过传统的途径——申请仲裁、起诉、上诉等,既提高了效率又节省了司法资源。《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权利。

“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劳动报酬的支付令申请书,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这里“用人单位所在地”应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而非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实际经营、办公所在地)。

同时,陈平凡提醒外出务工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谁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后,工伤保险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手册》提醒外出务工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后,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手册》提醒务工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的有关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该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遇上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处理?”《手册》提醒外出劳务工,此类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2003年19号令)执行。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希望有一天这个群体都能实现自主维权,不再需要外界的特别关注。”《外出务工人员自助问答手册》起草人之一的陈平凡说。

转播到腾讯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发表评论】【律师热线】【咨询投诉】【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重庆电台直播宣传重庆律师“阳光执业” (2012-02-29)
· 本网两律师上书 建议修改《婚姻法》 (2012-01-13)
· 本网律师述评:铁警千里来渝还款 (2012-01-07)
· 重庆诉讼风险首告打造律师服务诚信 (2012-01-05)
· 本网律师述评:女生坠楼校方称其中邪 (2011-12-28)
· 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京开幕 (2011-12-26)
· 上海发布律师社会责任报告 (2011-12-16)
· 本网律师述评:湖北景区万州叫卖小产权 (2011-12-05)
· 第一本北京律师蓝皮书首次发布 (2011-12-01)
· 本网关注:律师餐厅办卡不能吃饭只洗脚 (2011-11-01)
· 律师“坐诊”信访局 (2011-10-29)
· 本网律师关注:民工检修房顶坠楼身亡 (2011-09-24)
本网律师述评:铁警千里来渝还款
本网律师述评:女生坠楼校方称其中邪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中国重庆律师网,更多精彩在首页,中国重庆律师网,更多精彩在首页
    【律师关注】
    · 重庆电台直播宣传重庆律师“阳光执业
    · 本网两律师上书 建议修改《婚姻法》
    · 本网律师述评:铁警千里来渝还款
    · 重庆诉讼风险首告打造律师服务诚信
    · 本网律师述评:女生坠楼校方称其中邪
    · 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京开幕
    · 上海发布律师社会责任报告
    · 本网律师述评:湖北景区万州叫卖小产
    · 第一本北京律师蓝皮书首次发布
    · 本网关注:律师餐厅办卡不能吃饭只洗
    · 律师“坐诊”信访局
    · 本网律师关注:民工检修房顶坠楼身亡
    ·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云南涉嫌刷票
    · 本网律师述评:酒后开水泼睡梦中妻子
    · 本网律师述评:拖欠物管费 物管无奈
    · 本网律师述评 钱包手机咋就不翼而飞
    · 本网律师点评:菜贩占道弄湿路面
    【法治见证】
    【委托律师指引】
    重庆律师及重庆律师事务所法定收费标准
    聘请律师误区,选聘适合的重庆律师律所
    刑事案件重庆律师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界定
    聘请重庆律师与合法规避法律风险的技巧
    法律风险,诉讼中法律风险律师事前提示
    委托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及合同文件下载
    【律师协会办事指南】
    重庆市正式律师执业证申办行政许可指南
    重庆市律师事务所设立申办行政许可程序
    重庆律师重庆市外异地变更执业机构指南
    重庆律师重庆市内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指南
    重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人事档案办理流程
    重庆律师执业证书申请换领以及补发指南


    本网首页 | 律师资讯 | 法治纪实 | 律师实务 | 法制服务 | 法学应用 | 司法判例 | 法规条约 | 法律文选 | 律师名录 | 锦扬律所 | 函件核验 | 法规咨询 | 主持律师
    About US -- 关于本网 -- 欢迎致辞 -- 版权声明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豁免条款 -- 咨询投诉 -- 主持律师 -- 联系方式
    重庆律师网 网站序号:渝ICP备08101889号  公安备案号:50010501500112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5001201011473500
    律师办公电话:13908268919  023-67708595  民意沟通:SERVICE@CQLSW.NET  其他联系方式
    重庆律师网版权所有,所有信息禁止复制下载转存,并恪守《使用协议》
    COPYRIGHT © 2008-2018  CHONGQING LAWYER 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