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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律师述评:听闻中介串通房主加价售房 他告中介隐瞒欺诈却败诉

    WWW.CQLSW.NET   2016-08-18   信息来源:重庆商报   作者:吴光亮 李绿桐
    核心提示: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的倪世钧律师介绍,商品房买卖实行自主定价,有人想卖高价,有人想低价买,这都是追求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表现,所以就算房主林某出面帮助潘先生证明中介抬高了房价,也无法说明中介在交易中存在隐瞒欺诈。

    按:近日,重庆商报就“售房中介”话题,采访了本所倪世钧律师,倪律师从专业角度作了评述,该报道载《重庆商报》2016年8月18日第B12版。倪世钧律师认为:

    一、欺诈及构成

    “欺诈”一词在汉语中的基本涵义,是指用狡猾奸诈的手段骗人,《论语·子罕》:“吾谁欺?欺天乎?”就是这个意思。“欺诈”在西方语言中,其基本涵义与汉语是一致的。在英语中“Cheat”是骗取、欺骗、哄骗的意思;在德语中“Tauschung”是故意或恶意欺骗引起某种错误;在法语中“dolo”是恶意欺骗;在荷兰“bedrog”是欺瞒的意思。《牛津法律大辞典》对诈欺的解释是:“在民法上,诈欺是一种虚伪陈述,或图谋欺骗的行为,通常以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做出其本人并不相信其真实性的陈述,或者不顾其是否真实而做出的陈述等方式构成,并意图(并且事实上如此)使受骗人引以为据。但是,诈欺同样也可以以隐瞒真相或故意不做出其理应做出的陈述方式,或者通过行为构成。”

    我国欺诈入法的时间较早,早在三国时期,魏律称之为“诈伪”,北齐时改称为“诈欺”,北周时又恢复为“诈伪”,并为以后历代立法所沿袭。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欺诈并无统一的定义,但通说认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换言之,必须具备欺诈方的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以及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行为。

    二、加价售房行为的法律界定

    我国《价格法》第六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该法第十四条又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我国现行商品房交易的价格,属于自主定价,也即是说,房价由交易各方自行商议,无论是55万还是56万,由于仅仅是商事交易个案,并无市场层面的操纵行为,故均是合法有效的。

    合法地追逐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固有属性。在商品房交易中,卖方希望获取最多的货币,而买方希望以最小的对价获得商品房,二者的矛盾,由市场予以协调,在此协调的过程中,只要双方没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或者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所界定的13项价格欺诈行为,无论各方协商的价格如何,均无由成立法律上的欺诈。

    以下为《重庆商报》原文:

    重庆商报讯 家住大渡口区的潘先生最近通过某房产中介买了一套房屋,却无意中从房主处获知中介让房主涨价1万元卖房,然后双方平分这1万元。潘先生认为中介隐瞒欺诈,将其告到大渡口区法院,要求解除居间合同并拿回钱款,但却败诉了。昨日,上诉期已过,潘先生没有提起上诉。

    到底卖55万还是56万?

    6月初,大渡口区居民潘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买了一套套内面积为92平方米的电梯房。

    6月9日,中介叫来潘先生和房主林某商谈价格事宜。当天,双方以56万元的价格成交,当场签订了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潘先生也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中介5600元中介费,同时缴了2万元定金,由中介暂管。

    事情办完后,林某先行离开,潘先生和置业顾问多说了两句话,稍后才离开。没想到,走在林某后面的潘先生却听到林某正在打电话,说他本来打算卖55万,但中介让他卖56万,多出来的1万元双方平分。

    得知这一消息后,潘先生怒了,立即上前质问林某,但林某支支吾吾。随后潘先生返回中介公司,要求解除所有合同并退款,但被拒绝。之后,潘先生又找了中介几次,但都没有结果。一怒之下,他将中介告到了大渡口区法院,但没能找来林某作证。

    无法证明中介存在欺诈

    昨日,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了解到,法院调查后认为,中介公司已根据《居间服务合同》促成潘先生与卖方林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目的已经达到,合同内容已经完成,已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抬高房价违背诚信,但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最终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而且中介提供了真实有效的房源信息并促成了交易,交易价格也是由买卖双方协商达成的,潘先生无法证明中介公司存在欺诈,所以法院一审驳回了潘先生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说。

    昨日,上诉期已过,潘先生没有上诉。

    律师说法

    4种情况中介存在隐瞒欺诈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的倪世钧律师介绍,商品房买卖实行自主定价,有人想卖高价,有人想低价买,这都是追求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表现,所以就算房主林某出面帮助潘先生证明中介抬高了房价,也无法说明中介在交易中存在隐瞒欺诈。

    “市民通过中介买房,第一要看房源是否虚假,第二要看房屋质量状况是否的确如中介所说,还要看中介是否对房屋周围环境进行了虚构,最后要看中介是否对房屋使用状况进行了隐瞒,这4种情况才说明中介存在隐瞒欺诈。”倪世钧律师说。

    倪世钧律师建议广大购房者,对于自己关心的问题,一定要主动询问中介并得到明确答复,可以录音录像,最好是在居间合同中明确注明房屋相关问题,并让中介签字确认。(记者 吴光亮 实习生 李绿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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