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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选择最佳切入点 巧解沙坝归属权

WWW.CQLSW.NET   2010-9-1   信息来源:重庆法制报

    核心提示:时逢重庆夏季高温酷暑天气,代理律师顶着烈日到当地各相关行政部门调查并走访沙坝周围的村民,对沙坝的权属、沙坝承包人的采沙手续及经营情况等本案关键事实展开调查、取证。经过认真分析、精心筛选,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特点,选择最佳切入点应诉。

刘某与某水电公司因为土地承包权引发了纠纷,准备对簿公堂,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某水电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委托,指派吴雪然、陈桦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以全面的法律知识和认真的态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权引发纠纷

      1997年9月20日,刘某与该村社签订了《沙坝承包合同书》并进行了合同公证,约定由刘某承包该村社辖区内的一处大沙坝,刘某每年向社里交承包费6000元,承包期限为10年。合同签订后,刘某与沙坝附近的13位村民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书》并进行了合同公证,租用其耕地,修建运沙公路,经营采沙业务。1997年起缴纳了2年的承包金。后该河段修建水电站,当地政府征用了该沙坝。从1999年10月起,刘某无法对该沙坝进行经营,遂要求县移民征地办公室补偿承包经营损失及修建运沙公路损失未果,转而于2006年11月将水电站的建设单位水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承包经营损失及修建运沙公路损失181370元。
时逢重庆夏季高温酷暑天气,代理律师顶着烈日到当地各相关行政部门调查并走访沙坝周围的村民,对沙坝的权属、沙坝承包人的采沙手续及经营情况等本案关键事实展开调查、取证。经过认真分析、精心筛选,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特点,选择最佳切入点应诉。


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刘某认为,与该村社的沙坝承包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该沙坝承包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并进行了公证,并向县水管站交纳了采砂管理费,其承包经营合法有效。刘某提交了经过公证的合同、县水管站1997年11月20日出具给该村社的收据,内容为:采砂管理费400元。
      水电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沙坝承包合同书》的沙坝属于国家所有,该合同的发包方某村社对该沙坝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处分权和合法的使用权,其发包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承包合同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刘某1997年9月20日与村社签订的《沙坝承包合同书》,其标的物(沙坝)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不是“集体所有”,因此,该《沙坝承包合同书》因发包主体不适格,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县水管站1997年11月20日出具给该村社的收据并不能证明自1997年到2007年期间,该村社在大沙坝处有采砂权,更不能证明刘某已取得大沙坝采砂许可证。因此,刘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村社或刘某对该沙坝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据代理律师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严禁乱占乱建、乱堆乱弃、乱挖乱采的‘三乱’现象发生。”该沙坝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刘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1950年土改时政府已将该沙坝的土地所有权分配给了该村社或该社农民的事实。因此,该沙坝所有权的性质属于国有。

公证书不能说明问题

      关于《沙坝承包合同公证书》、《占地补偿协议公证书》的效力上刘某认为:《沙坝承包合同公证书》、《占地补偿协议公证书》均有县公证处盖章,当然合法有效。
      而水电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刘某与村民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公证书》第3条约定:由刘某补偿村民“青苗损失费(每分地大米150斤,按1.5元/斤计算)”,证明刘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私自租用耕地修建公路,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县公证处因疏于法定审核义务,没有审核该合同标的物(沙坝)的所有者权属,就对该《沙坝承包合同书》出具了《公证书》,也没有审核刘某因征地修运沙公路而与村民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书》内容的合法性,就对《占地补偿协议书》出具了《公证书》,因此,上述《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刘某认为:应赔偿费用共计181370元,构成为:1、修运沙公路征地2.06亩,征地费24370元;2、修该运沙公路250米长、5.5米宽,费用共计109000元;3、将要交给发包方99年以后的8年的承包费48000元(每年6000元)。为此,刘某向法庭举示了“运沙公路数据、征地及各种费用”、“运沙公路赔偿户花名册”。
      水电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关于修建公路的费用“运沙公路数据、征地及各种费用”是其单方制作得出的数据仅视为一种陈述,因其无原始票据凭证证明,不能作为损失依据;关于征地费用,其擅自改变土地的耕地用途、违法修建公路,所谓的征地“补偿费”,依法不能主张;关于99年以后的8年的承包费,由于刘某并没有实际发生该费用,而且该“经营”属违法经营,本来就应当依法取缔,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最后,刘某于2006年8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刘某负担。
       吴雪然、陈桦二位代理律师经过庭前充分准备,在庭审中与刘某方针锋相对,从各个方面充分驳斥刘某观点,庭审结束刘某意识到其败诉无疑,已无意再战,经其申请,法院裁定同意刘某撤诉。律师以自身过硬的专业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执业精神,很好地维护了水电公司的合法利益。

记者 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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