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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刘宏伙同高某、徐某、李某等人共谋到318国道爬货车盗窃。当晚10时许,原垫江县肉联厂运输冻肉的东风牌大货车途经原梁平县一造纸厂背后公路,利用该路段坡陡车缓之机,刘宏等人爬上货车欲行窃时,被押车员赵某发现,驾驶员陈某停车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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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陈晓容)看到货车在陡坡上缓慢行驶,借机跳上货车多次行窃抢夺,案发后“飞贼”刘宏(化名)逃亡,16年后,刘宏满认为已经过了犯罪追诉期,大胆地回到家,不料被公安机关逮了正着。日前,梁平县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判处刘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以盗窃罪判处其罚金2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 1991年4月29日晚,刘宏伙同高某、徐某、李某等人共谋到318国道爬货车盗窃。当晚10时许,原垫江县肉联厂运输冻肉的东风牌大货车途经原梁平县一造纸厂背后公路,利用该路段坡陡车缓之机,刘宏等人爬上货车欲行窃时,被押车员赵某发现,驾驶员陈某停车查看。刘宏等见偷窃不成,便围攻、殴打赵某和陈某,并威逼其拿钱走路,赵、陈二人不从,弃车逃跑报案。经鉴定,赵某和陈某身上多处受伤,其中赵某为轻伤。1990年腊月,刘某等人窜至屏锦镇一陡坡路段,从一辆行驶的货车上盗得一麻袋宝塔线19个,案发时价值342元。1991年4月28日晚,刘宏等人从一辆行驶的货车上采用同样手段盗得葡萄糖注射液20多箱,案发时价值708元。 案发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刘某于1991年5月1日潜逃至外地,16年了,他以为一切都过去了,便于2007年9月回家,但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1990年10月至1991年4月期间,刘宏等人盗窃、抢劫犯罪的事实已基本查清,刘宏是在发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的情况下外逃,其盗窃过路车辆的事实也得到法院判决确认,因此其犯盗窃罪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其犯罪行为发生在《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所犯抢劫罪(未遂)、盗窃罪适用现行刑法判处刑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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