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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监管不能让被告人埋单

WWW.CQLSW.NET   2010-2-21   信息来源:新京报(北京)

    核心提示:缓刑监管问题是所有缓刑犯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外地籍缓刑犯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缓刑制度的整体变革,尤其是缓刑监管机关的调整,缓刑考验期内对缓刑犯强制性义务的明确。

新京报社论

日前,记者从北京法院网公布的判决书中,随机查看了60份轻微刑事判决书,京籍、外地籍被告人各30份。结果发现,30名京籍被告人中27人获缓刑,30名外地籍仅5人获缓刑。这种因户籍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得到了法官的证实。有法官将此归咎于现行制度的滞后,因为外地籍缓刑犯多数处于脱管状态。(2月20日《北京青年报》)

缓刑问题屡成社会焦点,只因缓刑在适用上常因人因时因地而异。比如,贪贿腐败犯罪缓刑率高,非职务犯罪缓刑率低;碰到“严打”或某专项整治(行动)时缓刑率低,不在这些“非常时段”缓刑率高;本地人缓刑率高,外地人缓刑率低。这些现象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受到冲击,司法公正也由此受到质疑。

在法律上,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统一的,并没有时间、地域或身份的区分。现行刑法有关缓刑的主要规定是,“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一规定确实模糊,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太大,但以监管为由,对本地人和外地人适用不同的标准,却是典型的法外立规。监管有问题,就应完善缓刑的执行机制和对缓刑犯的监管制度,而不能以制度缺陷为由,人为制造不平等,并剥夺外地人获得缓刑的权利。

转型期中国的一大特点,就是一个流动型社会的到来。众多公民人户分离是实情,也是缓刑执行不得不面对的难题。执法有困难,立法和司法要因时而变。如果因为人户分离造就了监管难,就在缓刑适用上对外地人另立标准,医改、社会保障等诸多福利和制度,都可依此逻辑停滞不前。

如今,众多公民人户分离是实情,也是缓刑执行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但缓刑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外地籍缓刑犯因人户分离,而多处于脱管状态,本地籍缓刑犯同样存在严重的脱管现象。刑法上规定缓刑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目前在公安机关内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缓刑犯考察机构或监管人员,实践中的做法就是简单地将监管任务分派给基层派出所,而缓刑犯的监管与考察,并不是派出所业务考评的对象。这就造成了缓刑适用中“法院只管判,判完无人管”的状况。

所以,缓刑监管问题是所有缓刑犯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外地籍缓刑犯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缓刑制度的整体变革,尤其是缓刑监管机关的调整,缓刑考验期内对缓刑犯强制性义务的明确。比如,缓刑犯一年内必须完成多少小时的强制性社区义务劳动,离开监管的社区须向监管人报批等。缓刑的性质是行刑方式,而不是免刑。如果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缓刑就会异化成免刑。

至于人户分离造就监管难的问题,说到底是监管任务的分配和监管费用的支出问题。所以,财政拨付也应转变观念,不要重“监禁”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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