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网通行证 密码 主持律师   |   律师网络办公室   |   联系律师   
重律首页 | 律师资讯 | 法治纪实 | 律师实务 | 法制服务 | 法学应用 | 司法判例 | 法规条约 | 法律文献 | 律师名录 | 锦扬律所 | 函件核验 | 法规咨询 | 主持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律师网 >> 法制服务 >> 风险警示 >> 正文
本网 百度


“飞来债务”无证据 判决驳回诉求

WWW.CQLSW.NET   2010-9-2   信息来源:重庆法制报

    核心提示:离婚时女子分了一半房产 半年后前夫姐姐突然要求归还房子集资款

本报讯记者 陈晓容) 夫妻离婚时各分得一半房产,然而离婚后不久,前夫的姐姐却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人还集资建房时所借的钱。自己也要承担一半债务,这笔飞来的债务让叶红傻了眼,自己从未听前夫说起集资房子时借过钱。幸好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债务关系没有证据,判决驳回了前夫姐姐诉请。

前妻:离婚半年后 飞来意外债务

      2007年3月,南岸区某中学的叶红与丈夫张勇经过两年的离婚大战,终于离婚了。作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叶红分得房子的一半产权。本想从此过一个安心的日子,未料到今年8月,叶红接到南岸区法院的一张开庭传票,叶红才发现自己与前夫被前夫的姐姐张梅告了,要求还集资房子时的借款,自己也要承担一半债务2万元,这让叶红傻了眼,借款是怎么回事?

前夫:姐姐起诉借款属实前妻要还一半

      张梅在起诉中称,自己与张勇本是姐弟关系,都是重庆某药厂的职工,1995年药厂进行职工集资建房,本来姐弟俩都有集资资格,但由于弟弟张勇经济较为困难,姐弟私下商议并签订《集资购买协议》,约定集资款由姐弟俩各出资2万,集资房为双方共有,姐姐为弟弟垫付2万元,等房子产权办下来后6年张勇还张梅钱。协议签订后,张梅拿出了4万元集资款。然而房子交房后,弟弟张勇却私下将房子办理到他一人名下,剥夺了自己对房子的一半产权。现在张勇与妻子离婚又将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让张勇,叶红还4万元集资款。并支付从1995年以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在法庭上,张勇称姐姐张梅的说法属实。他说,当初集资建房时,自己经济困难,妻子又不愿意借钱,自己没与妻子商量就私下与姐姐达成协议,确实是姐姐拿了钱,而自己私下将房产办到自己名下也没让姐姐和妻子知道。由于房子已由夫妻两人在离婚时分割,自己承认还姐姐钱,但是另一半2万元得叶红自己还。

前妻:房屋补偿款未付 姐弟炮制债务

      对两姐弟的说法,叶红告诉法官,自己从来都没有听说过张勇集资建房时向人借了钱,自己和张勇为离婚闹了两年也没有人申报该笔债务。而且当初集资建房时,所交纳的房款有3万多都是夫妻俩筹集的,如张梅有4万元钱早就以她自己的名义集资建房了。正因为张梅没有钱才没有购买单位的集资建房。她认为这完全是两姐弟为了损害自己的利益而事后伪造的事。因为自己和张勇离婚后,自己虽拥有一半房产,但双方已约定由张勇补偿9万元后,房子全部由张勇所得,现在该笔款自己仍未得到,所以不排除两姐弟炮制这样的协议来侵害自己的权益。

法院:签协议借款不让弟媳知道有悖常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勇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是夫妻双方所有。而张梅向张勇、叶红主张4万元债务主要是依据《集资购房协议》并无旁证佐证。协议虽然约定不另出具收条,但不能直接证实张梅与张勇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法院还认为,作为姻亲的张梅欲借钱给弟弟购房并约定双方各取一半产权,却将协议及支付集资款的行为对弟媳叶红进行隐瞒,房屋交付多年张梅才在张勇与叶红离婚后催要,其行为有悖常理,即使作为亲戚也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张勇与张梅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证据支撑。
      法院遂驳回了张梅的起诉。(文中人系化名)

转播到腾讯微博 转播到腾讯微博 】【发表评论】【律师热线】【咨询投诉】【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 保护刑辩律师须从限制控方诉权开始 (2012-01-10)
· 南方都市报:切记律师不可辱公民不可辱 (2011-12-20)
· 人民网:律师凭什么48小时才能见嫌疑人 (2011-12-19)
· 上市公司董事长藐视法治应受谴责 (2011-12-18)
· 建法律服务稽查队打击“黑律师” (2011-12-11)
· “嫖宿幼女罪”:恶法当废 (2011-12-03)
· 司法独立审判从优化政法委结构入手 (2011-11-27)
· 人民日报:政府应尊重公民说话的权利 (2011-11-18)
· 谁在放任虚假诉讼泛滥 (2011-11-12)
· 民营企业家也要反省自己 (2011-11-11)
· 三学者献策司法攻略 (2011-11-09)
· 海外并购中的风险 (2011-11-08)
党报四问“网络民意”
刑诉法拟延长拘传时限 被质变相刑讯逼供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中国重庆律师网,更多精彩在首页,中国重庆律师网,更多精彩在首页
    【重庆律师事务所名册】
    江北律所  万州律所  巴南律所  北碚律所
    壁山律所  长寿律所  大渡口区  大足律所
    垫江律所  丰都律所  奉节律所  涪陵律所
    合川律所  江津律所  九龙坡区  开县律所
    梁平律所  南岸律所  南川律所  彭水律所
    綦江律所  黔江律所  荣昌律所  沙坪坝区
    石柱律所  双桥律所  铜梁律所  潼南律所
    万盛律所  巫山律所  巫溪律所  武隆律所
    秀山律所  永川律所  酉阳律所  渝北律所
    渝中律所  云阳律所  忠县律所  重庆律师
    【读图时代】
    【重庆律师名录】
    江北律师  万州律师  巴南律师  北碚律师
    壁山律师  长寿律师  大渡口区  大足律师
    垫江律师  丰都律师  奉节律师  涪陵律师
    合川律师  江津律师  九龙坡区  开县律师
    梁平律师  南岸律师  南川律师  彭水律师
    綦江律师  黔江律师  荣昌律师  沙坪坝区
    石柱律师  双桥律师  铜梁律师  潼南律师
    万盛律师  巫山律师  巫溪律师  武隆律师
    秀山律师  永川律师  酉阳律师  渝北律师
    渝中律师  云阳律师  忠县律师  重庆律所
    【晶点悦读】
    · 保护刑辩律师须从限制控方诉权开始
    · 南方都市报:切记律师不可辱公民不可
    · 人民网:律师凭什么48小时才能见嫌疑
    · 上市公司董事长藐视法治应受谴责
    · 建法律服务稽查队打击“黑律师”
    · “嫖宿幼女罪”:恶法当废
    · 司法独立审判从优化政法委结构入手
    · 人民日报:政府应尊重公民说话的权利
    · 谁在放任虚假诉讼泛滥


    重律首页 | 律师资讯 | 法治纪实 | 律师实务 | 法制服务 | 法学应用 | 司法判例 | 法规条约 | 法律文献 | 律师名录 | 锦扬律所 | 函件核验 | 法规咨询 | 主持律师
    About US -- 关于本网 -- 欢迎致辞 -- 版权声明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豁免条款 -- 咨询投诉 -- 主持律师 -- 联系方式
    重庆律师网 网站序号:渝ICP备08101889号  公安备案号:50010501500112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5001201011473500
    律师办公电话:13908268919  023-67708595  民意沟通:SERVICE@CQLSW.NET  其他联系方式
    重庆律师网版权所有,所有信息禁止复制下载转存,并恪守《使用协议》
    COPYRIGHT © 2008-2018  CHONGQING LAWYER 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