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和许多律所合伙人交流的时候,大家往往都会提到律所的合伙人分配及薪酬制度问题,似乎这是律所管理的“头号难题”。其实,薪酬制度只是表层,律所管理的基础问题应当是底层的组织架构,或者说是合伙人的身份角色问题,它才是决定其他管理问题的根本。
从现代公司的底层组织架构来看,董事长和董事是股东或股东代表,身负投资人职责,首席执行官或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对于二者的价值取向和职能有着明显的区分。以此对照一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合伙人无疑也是所有者和经营者身份角色的综合,既是“董事”也是“经理”;甚至,在很多时候,合伙人还参与到具体业务工作中,成为了劳动的提供者。
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律所的合伙人能够很好地履行经营者的职责,却没有意识到自身同样担任着股东的角色,需要投资律所的未来。他们往往习惯于将每年利润的大部分用于分配,只留出少量的、固定数额的利润来维持下一年律所的基本运转,是为“简单再生产投资”。而任何成功的商业组织,在处置收入利润时,都会根据下一年的产品生产计划、品牌推广计划、价值链搭建安排、人力资源配置计划等,制定科学的“分配-投入再生产”比例,从而在原有资金的基础上,得以投入新追加的资金,是为“扩大再生产投资”。这才是现代商业社会,投资人应有的战略眼光和战略意识,而许多律所合伙人缺乏这种意识,不拿出更多资金为律所的创新、扩大做准备,可谓“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
为何合伙人不愿或不善投资?我想,这也许与律所经营的特殊性有关。不同于售卖实体产品的商业机构,律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这种无形商品,并且,除了必要的办公场地及工具,这种服务基本不需要付出其他显性成本。在律所创办之初,合伙人需要投入的最大成本就是个人的智力、学识和经验。但长此以往,合伙人如果不善于经营,不善于创新业务,缺乏投资人的意识,即使业务能力再强,也难以打响品牌、传播口碑,难以构建人才体系,难以适应迅速变化的法律服务市场。
那么,合伙人应具备怎样的投资人意识呢?律所合伙人的投资人意识,强调合伙人对自身的角色定位有清楚的认识,能处理好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的关系,并注意突显自身投资人的定位,在规划好管理创新、业务开发、品牌推广等长远发展手段的基础上,对业务收入进行统一分配,为律所的发展壮大留出足够的投入资金,而不是耽于享受利润收益;更进一步地,投资人意识还要求合伙人有长远眼光,有创新精神,愿意为律所的发展承担经营风险。
具体而言,合伙人可以这样来投资自己的律所:
首先,在投资的心理准备上,合伙人需要明确这一点:只有对律所建立起归属感,才会愿意为它投入资金,使它发展得更好,不是单纯地将律所作为获取财富和证明个人能力的工具,而是要将律所作为实现个人事业理想的平台,从而有动力去寻求业务模式的创新发展,把眼光放远到律所十年发展、百年大业。基于这种归属感,合伙人还应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清楚地明白律所的转型和升级,需要自己带头付出,这种付出本质上不是牺牲,而是长线投资,是在“做大蛋糕”。
其次,在投资的具体方向上,合伙人可以在律所的设施、文化、品牌及人才几个方面加大投入。硬件设施,这不仅是律师工作的基础保障,也是体现律所文化的重要方面;软件设施,特别是信息化程度,满足律所适应新型法律服务需求的基础;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为律所创造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和团队搭建,引入高素质人才,构建完整的律所人才结构。这些方面的投资都十分重要,需要合伙人在每年年初即进行详细的规划,制定好预算方案及人力资源计划。
再次,在投资的制度保障上,合伙人对投资收益分配建立层级更明确、责权利更明确的制度,即合伙人分配机制及薪酬机制,才能真正以投资人的身份承担起投资风险。分配机制集中于合伙人股东权益如何分配的问题,而薪酬机制关注的是全员薪资级别的问题。在天同,合伙人享受全年经营收入的利润分红,也承担年度亏损的风险;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律师则不承担风险,以相应的等级获取固定薪酬及激励报酬。我们几位合伙人一起承担经营风险,开句玩笑话,万一哪年天同的经营出现了亏损,那我一年的收入甚至可能低于一位普通律师。
最后,为了鼓励合伙人对律所进行长期投资,也可考虑更多的创新举措。例如,英美国家的许多律所针对合伙人退休设立了“金色降落伞”计划,“金色”意指补偿丰厚,“降落伞”意指规避律所股权变动带来的冲击而实现平稳过渡,这便是一种值得国内律所仿效的机制。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合伙人大面积退休的高潮还尚未到来,但这方面的制度保障需要我们提前建立。合伙人的退休制度,应使合伙人在退休之后仍可享受到长期投资带来的收益,减少退休前后在物质和心理上的落差,为合伙人的退出解除后顾之忧。
总之,律所合伙人不能将个人身份定位为单纯的经营者,其作为一名投资人的眼光和高度,对于律所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合伙人,请记得投资你的律所。
(作者系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