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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胜诉承诺?

    WWW.CQLSW.NET   2017-07-09   信息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未知
    核心提示:律师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问律师:“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律师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什么是“胜诉”?

    胜诉从律师来看,意味着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利益诉求被法院予以最大化支持,例如诉请离婚,法院准许离婚,例如诉请违约金,法院判令对方支付违约金等等。而在司法实践中,与“胜诉”关联最密切的是“证据“和“诉讼策略”。

    证据

    证据收集工作是基础,需要收集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对方如何品德恶劣等,这就忽视了证据的真实性可能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你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

    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更是值得当事人找律师请教,例如抚养权纠纷一旦诉讼,法院往往做调解工作,劝服一方当事人息诉以调解结案,而如果当事人接受这种方案往往就意味着自己的诉权难以再实现,因为在今后的生活中要举证证明对方有虐待孩子的行为时非常困难的,如果从另一方面考虑,暂时撤诉则保留了自己的诉权,在今后时机成熟时可再次起诉。

    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的结合是一个系统工程,往往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就蕴含了策略思路的形成和修改,以债务追收案件为例,我在办理债务追收案件中经常先从外围信息调查入手,以收集债务人的家庭信息、财产信息等,在收集这些证据的过程中就会分析这个债务人的软肋在何处,他最惧怕什么压力,是直接诉讼有威慑力?还是通过发出律师函给他单位或亲属更有威慑力?所有的这些问题都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断变化修正,直至一个最佳方案出炉。

    案件的胜诉是一个系统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律师所能作的好比就是一个时装设计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布料”来裁剪出最恰当得体的衣服,这需要技巧和经验作支撑,更需要当事人提供好的“布料”也就是证据,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都没有,就要求律师对胜诉做一个判断,那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因为街边算命先生常有,而诉讼的时机却稍纵即逝。

    法律、法规禁止律师承诺

    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

    因为律师不可能像算命先生一样,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另外,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律师能否进行“关系化”运作

    如上所述,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样岂不一劳永逸?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

    由于《刑法》与《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一旦东窗事发,律师也将面临丢掉饭碗、定罪科刑的风险,同时当事人的违法利益将被重新清算,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已是司空见惯,由此可见,律师进行“关系化”运作无疑是饮鸩止渴、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关系化”运作的律师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往往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说能搞定,没问题,能放人,以此来欺诈当事人的钱财。等当事人发现受骗之后,大多苦于没有对方收受财物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讨苦吃。当然也有部分律师因此而受到诈骗罪的刑事追究,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让律师承诺结果,不如承诺过程

    一、律师办案保证的到底是过程还是结果?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可见,从法律对律师的社会属性定位来看,律师所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服务,而不是一种产品。既然是一种服务,就存在着众口难调的窘境,服务是否周到、是否令人满意,有时看不见、摸不着,全凭当事人个人感悟,有如到酒店就餐,酒店只能提供餐饮服务,至于饭菜是否可口,就是青菜萝卜,各有所爱了。

    再者,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非判例法国家,法律条文制定时就存在、引发争议或缺少前瞻性的设计缺陷,是导致现实生活中对立法原意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重要原因,也是律师无法保证诉讼结果的关键。

    所以,律师只能注重办案过程而无法保证办案结果。

    二、律师不能保证办案结果,请律师有何用?

    如果你是法学专业毕业或比较熟悉诉讼程序,那请律师自然不起多大作用。因为律师懂的东西你大概也懂;即使有些不懂,上网查询、搜索一下,多花点时间钻研,也会懂。但如果你不是法学专业毕业,你需要自学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应付眼前的官司,你就要计算一下用这些时间钻研法律所支付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与有这些时间在自己熟悉的行业进行研究所可能获得的相应回报,哪一个对自己的成长或未来帮助更大?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是当今社会乃至今后发展的主流。

    三、律师到底在哪些方面能够帮助当事人?

    大道理不说,我只形象地比喻为大海里的指明灯。船航行在茫茫的大海中,充满着暗礁、激流和巨浪,有效地避免风险,是保证到达彼岸的关键。在危机四伏、不知所措的情况下,有一盏明亮的指明灯指引着方向,引导你安全地度过险滩,你说重要还是不重要?简单地举一个事例。在诉讼程序中傻瓜都知道案件在当地法院受理比在异地法院受理好。案件如在无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受理,你递交了答辩状,则表明你同意异地法院受理,异地法院变为了有管辖权。但如果你咨询了律师,律师一定告诉你不能提交答辩意见,应先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案件移送到了被告所在地法院。你认为聘请律师是否有价值呢?

    四、律师不保证结果,但案件办理过程非常重要

    就象一条生产线,倘若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所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废品,至少都有瑕疵。律师应尽一切可能保证服务的过程令当事人满意。如热情接待、用心倾听、耐心解释、提醒并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据或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认真研究案情,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交流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等等。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倾心了心血,运用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智慧或相应的人脉,最终结果虽不能令人满意,但律师做到了问心无愧。

    对这一点,当事人应充分理解并尊重律师的辛勤劳动。倘若一味追求胜诉的结局而不论基本事实,对律师的办案过程不闻不问,否则便无理取闹、要求退费甚至相互攻击、彼此伤害,不请律师、顺其自然也许是当事人最佳的选择。

    综上所述,当您听到“包打赢”这三个字的时候,就请您三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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