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国际仲裁中的临时救济措施是实现裁决执行利益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单边经济制裁背景下,仲裁地所在国的司法环境变化可能对临时救济申请产生实质性影响。俄罗斯莫斯科市法院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第33-16033/2026号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采取的查封及禁止登记等财产保全措施,最终驳回了申请人支持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程序的临时救济请求。该裁定在审查临时救济申请时,将英国作为对俄“不友好国家”的身份纳入考量,同时明确了法院在支持外国仲裁程序时应当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及未来仲裁裁决在俄罗斯的可执行性等问题。该裁定反映了地缘政治冲突对国际仲裁临时救济的深刻影响,对于在俄罗斯境内寻求财产保全以支持境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具有重要的预警意义。
一、本案案情
本案源于一起软件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4月21日,S与M签订了软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即提交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伦敦。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价款问题发生争议。S遂向LCIA提起仲裁,请求裁决M支付拖欠的软件采购款项。LCIA于2024年8月5日受理了S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46319。2025年7月7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裁定,认定M系软件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受仲裁条款约束,仲裁庭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为确保仲裁裁决有效执行,S向俄罗斯莫斯科市扎莫斯科沃列茨基区法院申请对M名下位于莫斯科市的公寓(房产证号xxx)采取查封措施,并禁止就该房产办理任何登记手续。S主张,M名下该处不动产是其主要可执行财产,如不采取保全措施,M可能转移或处分该财产,导致未来LCIA裁决无法在俄罗斯获得有效执行。
扎莫斯科沃列茨基区法院经审查于2025年8月1日作出裁定,支持了S的申请。法院认为,LCIA已经受理了S的仲裁申请,且仲裁庭已作出管辖权裁定,确认M系适格被申请人。如不采取查封措施,M可能处分其名下财产,将导致未来仲裁裁决无法执行。因此,法院裁定对M的上述公寓采取查封措施,并禁止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M不服一审裁定,向莫斯科市法院提起上诉。莫斯科市法院于2025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维持了一审裁定。M继续向俄罗斯联邦第二普通管辖上诉法院申请撤销原裁定。2026年2月17日,第二普通管辖上诉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了莫斯科市法院的上诉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法院明确指出,一审法院在审查临时救济申请时,应当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及可执行性进行审查,同时应当评估LCIA仲裁裁决未来在俄罗斯境内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特别是考虑到英国已被俄罗斯政府列为“不友好国家”这一因素。
莫斯科市法院遂重新审理本案。经审查,莫斯科市法院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并驳回S的全部临时救济申请。
二、俄罗斯法院裁定及理由
莫斯科市法院在重新审理本案后,以一审裁定“违反事实情况和现行法律要求”为由,撤销了一审的保全裁定。法院的理由可归纳如下:
(一)临时救济审查标准
法院首先援引了《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39条、第140条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23年6月1日《关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临时保护措施及预保护措施若干问题的第15号决议》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临时救济申请的审查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审查临时救济申请时,应当评估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合理、所请求的措施与争议标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可能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是否兼顾了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法院指出,临时救济措施并非可以任意采取,其目的在于确保未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能够获得有效执行。因此,法院在审查时应当以审慎为原则,不得滥用临时救济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仲裁协议有效性与可执行性审查
法院援引了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19年12月10日第53号全体会议决议第36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法院在审查支持外国仲裁程序的临时救济申请时,除评估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外,还应当审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可执行性,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未能充分审查LCIA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尽管仲裁庭已经作出了管辖权裁定,但该裁定并不当然免除法院在审查临时救济申请时对仲裁协议进行独立审查的义务。法院应当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成立、M是否明确同意将争议提交LCIA仲裁,以及该争议是否属于俄罗斯法律下可提交仲裁的事项。
(三)仲裁裁决在俄罗斯的可执行性评估
法院进一步指出,在审查临时救济申请时,法院还应当评估LCIA仲裁裁决未来在俄罗斯境内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法院认为,这一评估对于临时救济申请的审查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未来仲裁裁决无法在俄罗斯获得承认与执行,那么临时救济措施就失去了其保护未来执行利益的制度目的。法院特别注意到,2022年3月5日,俄罗斯联邦政府发布了第430-r号政府令,将英国(包括王室属地和海外领土)列入对俄罗斯实施“不友好行为”的国家和地区名单。在此背景下,俄罗斯法院在承认与执行英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时,将面临额外的法律障碍。法院认为,LCIA作为英国的仲裁机构,其作出的仲裁裁决未来在俄罗斯境内获得承认与执行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一审法院所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失去了其应有的制度基础。如果未来仲裁裁决无法在俄罗斯获得承认与执行,那么当前对M不动产的查封措施就构成了一项无正当目的的限制措施,不当损害了M的财产权利。
(四)申请人未证明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适当性
法院进一步审查了S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M存在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具体风险。法院指出,临时救济措施的采取应当以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执行威胁”为前提,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M已经采取了具体行动或有意转让其财产以规避未来裁决的执行。同时,法院认为,对M名下一处主要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属于较为严厉的保全措施,该措施与S主张的债权之间缺乏明确的关联性和适当性。法院特别指出,临时救济措施应当兼顾双方利益的平衡,既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过重负担。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未充分审查双方利益的平衡状况。
基于上述理由,莫斯科市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保全裁定,并驳回S的全部临时救济申请。
三、本案的实践启示
(一)制裁对外国仲裁临时救济的深远影响
本案最突出的启示在于,地缘政治冲突引发的制裁措施已经对外国仲裁程序的临时救济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俄罗斯法院在审查支持LCIA仲裁的临时救济申请时,将英国作为对俄“不友好国家”的身份作为拒绝保全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一裁判逻辑意味着,在俄罗斯境内寻求财产保全以支持在“不友好国家”进行的仲裁程序,将面临额外的不确定性。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与俄罗斯企业签订合同时,如果选择英国、欧盟或美国等西方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意识到未来在俄罗斯境内寻求临时救济或在俄罗斯获得裁决承认与执行可能面临的困难。建议在合同谈判阶段审慎评估争议解决地的选择,考虑将仲裁地设置中立的非西方仲裁机构(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以降低未来执行风险。
(二)法院对仲裁协议的独立审查权
本案中,莫斯科市法院明确主张,即使仲裁庭已经作出管辖权裁定,法院在审查临时救济申请时仍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可执行性及争议的可仲裁性进行独立审查。这一立场表明,法院在临时救济阶段并不当然受仲裁庭管辖权裁定的约束。当事人在向俄罗斯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时,应当主动提交能够证明仲裁协议合法有效成立、符合俄罗斯法律下可仲裁性要求的证据材料,而非仅仅依赖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定。
(三)临时救济申请的举证责任加重
本案中,莫斯科市法院以申请人未能证明M存在转移财产的具体风险为由,驳回了保全申请。这说明在制裁背景下,俄罗斯法院对临时救济申请的审查标准趋于严格。当事人仅凭“可能影响未来执行”的抽象陈述,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申请人应当尽可能提供具体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采取或即将采取转移、处分财产的具体行动,例如被申请人正在与第三方商谈出售相关财产的协议、被申请人存在大额负债或已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资产至境外的记录等。同时,申请人应当就可能对双方利益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所请求的保全措施与未来债权之间的适当性作出说明。
(四)临时救济策略需要系统规划
本案还提示,当事人在跨境仲裁中寻求临时救济时,应当进行系统的策略规划。如果仲裁地所在国与财产所在地国之间存在制裁等政治障碍,应当提前评估未来裁决在财产所在地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可行性。如果评估结论认为存在较大障碍,则可能需要考虑是否仍有必要在该国申请临时救济,或者是否可以同时在多个法域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以分散风险。此外,在仲裁条款设计阶段,可以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关于临时救济的特别约定,明确双方同意法院或仲裁庭可采取临时措施的具体类型和条件,以为后续保全程序提供更充分的合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