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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增健身课包并低价转卖,健身公司员工获刑!

    WWW.CQLSW.NET2025-07-02 09:37:07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者:葛立刚 李凡

    原本昂贵的健身课包,竟然在二手平台上以6到8折的价格转让,让你忍不住心动下单,但你可能想不到,这背后竟然隐藏着一场长达三年多的“监守自盗”戏码。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案。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在核查客户健身课包时偶然发现,该客户使用的健身课包与健身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的课包产品匹配不上,该笔订单的核销码在后台实际销售数据中无法查到。后经对某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的课包全面核查,发现一批存疑课包,且全部来自同一个二手购物平台账号。

    这一重大异常引起了健身公司的警觉,并立即启动调查,发现健身公司员工陈某有重大嫌疑,遂报警。

    陈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经查,2019年6月,陈某入职健身公司担任门店前台,负责核销、维护线上销售课包订单数据。根据公司惯例,前台员工可以使用个人账号、门店通用账号或店长个人账号进入系统维护课包数据。陈某从中嗅到了“商机”。

    自2020年6月起,陈某通过个人二手平台账号,假借老客户课程转让等名义,对外打折出售健身公司的健身课包。当用户购买后,陈某便利用维护数据的职务便利,进入公司系统为上述用户虚增公司在某网络购物平台的线上健身课包信息,包括课包名称、订单启用时间、支付日期、会员手机号等数据。

    为规避公司内部审查,陈某还特意将虚增课包的启用及付款时间修改到公司财务结算日前的一两个月。此后,这些通过二手平台购买课包的买家就可以正常到店核销并消费。涉及课包订单202笔,金额合计140余万元。

    2023年6月后,公司取消门店通用账号且明确禁止员工使用他人账户登录公司销售系统的情况下,陈某便通过猜配密码的方式擅自登录同事的账号,或趁同事短暂离开,擅自进入已登录的系统,继续为其二手平台买家虚增课包进行低价转让,涉及课包订单17笔,金额合计10万余元。

    截至案发,健身公司已为大部分虚增订单课程完成授课,未完成授课部分也与客户约定在2至3个月内完成。经审计,陈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转让课包收取交易款达108万余元。

    人民法院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健身公司前台,利用接触、使用门店相关账号进入公司销售系统维护客户健身课包信息数据的职务便利,虚增健身课包进行转卖,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时,在健身公司明确禁止账号混用的情况下,陈某未经授权,利用可接触他人账号等工作便利,以他人身份秘密进入系统,并虚增课包进行转卖,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予以并罚。

    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葛立刚  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数据已经日益成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性生产要素,加强数据安全治理也成为社会普遍共识。本案中被盗卖的健身课包,在形式上就表现为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一系列数据,并表征着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当使用、修改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虚增课包并出售,应以侵犯财产性犯罪认定

    被告人陈某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虚增课包订单,但未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被告人陈某虚增的课包实际为被害单位增设了义务,使被害单位在未获得对价给付的情况下提供授课等服务,即虚增的相关课包在形式上表现为订单数据,但其具有市场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中的“财物”,虚增课包并出售的行为构成侵犯财产性犯罪。

    二、本案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区分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

    2023年6月之前,被告人陈某使用自己的账号及相关门店通用账号,或者在门店默许下使用他人账号进入系统虚增课包信息,属于利用了公司或门店赋予的职务便利,对相关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而2023年6月以后,被告人陈某在门店严格禁止账号混用且其又未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猜配密码的方式擅自登录他人账号,或者秘密进入他人已登录好的系统实施相关操作,则仅是利用了其熟悉工作环境等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对其秘密进入公司销售系统虚增健身课包并出售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判处。

    三、弥补管理漏洞,警惕“低价转让”

    被告人陈某作案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暴露出相关企业在内部监督、流程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法官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应健全完善系统安全管理机制,有效监控、识别异常订单,不断提高企业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强化员工行为管理。同时,也警示消费者,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或服务,切勿轻信“低价转让”等虚假宣传,警惕低价背后可能暗藏的违法犯罪风险,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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