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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即退保,佣金变“横财”?7人获刑!

    WWW.CQLSW.NET2025-12-30 08:38:40来源: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者:周道平

    保险从业者牵线搭桥,“熟人”投保人默契配合,高额“返佣”到手就退保。参与这样的黑产链条,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保险“高返佣”合同诈骗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A保险公司与B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B保险经纪公司代理销售A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年金险等产品,并收取相应佣金;若出现保单短期大量退保情形,B保险经纪公司需向A保险公司支付补偿金。

    同年7月,宋某承包B保险经纪公司C市分公司(已于2023年1月注销)业务并自负盈亏,每年向B保险经纪公司缴纳固定管理费。期间,宋某发现有两款保险产品的佣金或佣金+退保保单现金价值远超首期保费,短期退保可赚取可观差价。此后,宋某便利用承包经营便利,以“高额返佣”“保本付息”等为诱饵,直接发展熟人投保,还招募仇某、季某等6人担任“经销商”,拓展更多投保人。

    宋某等人明知投保人无真实投保意愿、无长期续保能力,却仍诱导多人投保上述保险产品:他们或让投保人自筹资金,或推荐其办理保单贷款,以此垫付首期保费。待投保一个月至一年内保单生效,B保险经纪公司收到A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后,宋某按约定向投保人返佣,并引导投保人短期退保,获取保单现金价值,以此牟取不法利益。

    2023年7月,B保险经纪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公司员工宋某代销的A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年金险出现大量短期退保,A保险公司向其索赔2000万元,B保险经纪公司据此怀疑宋某侵占公司钱款。

    2024年8月至12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宋某等7人。

    经司法审计,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期间,宋某等人直接或通过他人发展18名投保人,共计投保28份保单,投保金额1763万余元,退保金额774万余元,获取佣金1763万余元,造成A保险公司实际损失584万余元。

    人民法院裁判

    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保险代理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投保人真实投保的事实,隐瞒短期退保套取佣金的真实目的,诱使A保险公司误将虚假业务当作真实业务支付高额佣金,且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宋某作为犯罪的发起者、组织者,是核心返佣行为的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此前宋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犯罪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仇某、季某等人积极参与招募投保人、协助资金流转等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从犯。被告人邱某仅参与投保退保,情节较轻。

    据此,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对其余6名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视情节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同时责令退赔相应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陶琛怡  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近年来,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利用保险业务的规则漏洞实施诈骗活动。本案中,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投保+短期退保”的方式,诱使保险公司支付高额佣金,既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触碰法律红线,也为保险中介行业敲响了警钟。

    一、精准定罪:厘清虚假投保套现的行为属性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等人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行业潜规则”,其明知投保人无真实投保意愿和长期续保能力,仍以“高额返佣”“保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垫付保费、引导短期退保等方式,虚构真实投保的假象,隐瞒短期退保套取佣金的核心目的,诱使A保险公司将虚假业务误认为真实业务并支付高额佣金,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划清边界:夯实保险行业发展的诚信根基

    本案暴露出部分保险行业从业者还存在法律认知盲区,相关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行业诚信根基、影响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从业者应明确佣金制度的初衷是激励真实长期保险业务拓展,绝非非法套利工具,因此要坚守法律底线,杜绝“内外勾结”违法犯罪。

    投保人需警惕“高额返佣”背后的法律风险,认清虚假投保是犯罪链条重要环节,参与此类行为可能面临保单无效、返佣追缴的民事后果,情节严重者或将构成共同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行业机构也应正视首期佣金比例过高滋生套利空间、对投保意愿及续保能力实质性审查不足等管理漏洞,通过合理调整佣金结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投保审查机制等举措堵塞制度缝隙,从源头防范虚假投保、短期退保类诈骗行为,筑牢行业风险防控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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