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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00100 / 52002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6-05-15 15:59:17
    文件标题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印发《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律师调查令 有 效 性 :有效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印发《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铜法〔2023〕10号

    区法院各部门、区司法局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和解决执行难中的职能作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铜梁区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司法局

    2023年3月20日

    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和解决执行难中的职能作用,保障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并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2020年修订)》,结合铜梁区执行工作实际,铜梁区人民法院与铜梁区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律师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被执行人、执行中担保人(以下简称担保人)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执行中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对第三人债权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虚假报告财产等其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的情况;

    (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二)与执行案件无关的;

    (三)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律师代为申领律师调查令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因暂无财产线索被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恢复执行程序的,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五条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客观原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等概括性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六条律师调查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案号、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持令人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全称;

    (五)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期满后自动失效。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的,可重新申领。

    第七条人民法院决定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日内经合议庭合议后由执行局长签发;遇有特殊紧急情形的,二十四小时内签发。律师调查令签发后,交由内勤备份。

    第八条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应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持令人应与调查令上载明人员一致。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调查。

    持令人应当正确使用律师调查令,并客观地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对持令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申领人、持令人应当对外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据以及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如实填写调查令回执。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或无证据提供的,应在回执上说明原因。

    第十条持令人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调查结束后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持令人因故未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有效期限届满前,将律师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律师调查令回执或者律师调查令交还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于律师调查令期满后七日内向持令人催交。

    第十一条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提供。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实后,责令其配合仍拒不配合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三)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委托的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律师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相关证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财产保全案件程序中的律师调查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铜梁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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