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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00100 / 52003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6-05-15 16:02:35
    文件标题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代理律师网上阅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主 题 词 :师网上阅 有 效 性 :有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代理律师网上阅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法院发〔2022〕102号

    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代理律师网上阅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8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关于代理律师网上阅卷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推进网上阅卷诉讼服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质效评估指标体系2.0+版》《重庆市高级法人民院关于启用网上阅卷服务功能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本院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为代理律师提供的网上阅卷诉讼服务。

    第二条本院提供网上阅卷诉讼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诉讼档案管理、网络安全保密等规定,参照纸质诉讼档案及电子卷宗查阅办法执行;

    (二)便利原则。通过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为代理律师提供本人代理案件电子卷宗的在线查阅、浏览等诉讼服务;

    (三)协作联动原则。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和线上线下的融合联动,逐步构建系统完备、运转有序、高效便捷的网上阅卷诉讼服务工作机制。

    第三条网上阅卷的案件类型包括依法可以公开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等案件。

    第四条已归档案件的电子诉讼卷宗,依法提供网上阅卷。

    第五条未归档案件随案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中,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和证据材料,依法提供网上阅卷。

    下列诉讼材料,在送达后依法提供网上阅卷:

    (一)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案件,本院不予提供网上阅卷: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等不宜上传互联网的;

    (二)尚未生成电子诉讼档案、电子卷宗的;

    (三)其他不适合提供网上阅卷的。

    第七条对代理律师网上阅卷诉讼服务实行实名认证制,并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关联身份、案件信息。对代理律师,提供其代理权限内所代理案件的网上阅卷服务。

    第八条本院提供网上阅卷诉讼服务仅限于经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九条对已归档案件申请网上阅卷的,由原审判业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根据诉讼档案利用制度进行审核。对未归档案件申请网上阅卷的,由原承办案件的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审核部门应当核验申请人资格、阅卷用途和内容,并自收到阅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系统回复、12368短信等方式答复审核意见。

    符合网上阅卷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即时将相关电子诉讼材料推送至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不符合网上阅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立案诉讼服务部门负责网上阅卷诉讼服务的引导、协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已归档案件的网上阅卷管理,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审理中案件的网上阅卷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网上阅卷系统安全维护等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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