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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联合发布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WWW.CQLSW.NET2024-12-31 11:52:05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凝聚司法合力 助推依法行政

    ——“两高”联合发布第二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图为发布会现场。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首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彰显公益诉讼和行政审判在强化公益保护方面的独特价值。今年是党中央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十周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检察公益诉讼1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规律、遵循规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以法治力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进一步凝聚司法工作合力,协同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助推依法行政,12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第二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丁海东主持发布会。

    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版图进一步扩大

    据发布会介绍,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以来,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持续拓展,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两高”先后多次共同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规定,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稳定运行。从司法实践看,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保持稳定,案件分布范围从公益诉讼传统法定领域向新增法定领域逐渐拓展。

    本次发布的7篇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安全生产、国有财产保护、食品安全、文物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未成年人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领域,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充分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

    耿宝建介绍,案例更加全面地呈现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讼”的特征。行政主体更加多样,涉及安全生产、国有财产、食品安全、文物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版图进一步扩大,越来越贴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诉讼流程更加科学全面,无论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机关还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案例中,有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情形,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对抗性特征、诉讼性特征。”耿宝建补充道。

    此外,人民法院采用的裁判方式也更加灵活多样,不仅采用判决责令履职的裁判方式,对于行政机关在法院审理期间履职到位的,还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了判决确认违法、裁定准予撤诉或者终结案件等裁判方式。

    同向发力,发挥共同维护公共利益最大效能

    据介绍,本次发布的案例中,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始终坚持“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功能定位,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同向发力,共同致力于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人民法院通过加强沟通、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助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有效改变了过去某些公共利益领域存在的‘无人管、无法管、无心管’等弊端。”耿宝建表示。

    此外,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采用了更加丰富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合力改进完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司法衔接机制,用较少的司法成本促进了公共利益保护的实效,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促进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耿宝建介绍,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行政机关提出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有力促进行政机关履职到位。还通过法检联合制发建议等方式,助推行政机关建章立制,构建行政管理的长效机制。

    据统计,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环境资源以外的其他各类行政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026件,同比上升51.8%。

    王晓滨介绍,其中,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较多,分别占比30.2%、18.31%,食品药品安全、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案件占比持中,文物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反垄断领域等其他领域案件较少。

    “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是人民法院推动破解行政公益诉讼审判工作难题堵点的根本保证。”王晓滨表示,为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示范效应,人民法院就行政公益诉讼审判中发现社会治理领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发送、抄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在推动解决个案争议的基础上,助推行政机关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人民法院更加强调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进行审查,更加注重维护各方诉讼参加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行政公益诉讼走过场,真正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解决保护公共利益这一老大难问题的优势。

    协同合作,凝聚公益司法保护合力

    “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据发布会介绍,从实践情况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呈现鲜明的协同履职特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立足各自职能定位,持续深化协作配合,切实形成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司法合力。

    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共同向8个部委办公厅致函,建立处理行政案件的“3+N”工作机制。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首次“3+N”联席会议。

    耿宝建表示,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针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合力处理行政案件的“3+N”工作机制在统一法律适用、促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加强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指导,与检察机关协同发力,共同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切实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效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切实提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精准性、规范性,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选编了7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26日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诉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燃气工程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燃气工程 判令履职 法检联合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湖北省某置业公司与麻城市某天然气公司签订天然气用户安装协议,委托该天然气公司建设某小区房屋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同年9月,建设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形下即开工建设;2020年10月,该工程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交付使用并点火通气。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麻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麻城市住建局)对上述未经报批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麻城市住建局立案调查,于2023年6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该局逾期未回复履职情况。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未得到依法处理,燃气工程依然存在安全隐患,遂以麻城市住建局为被告,于同年10月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麻城市住建局对辖区内燃气工程建设负有监管职责,但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及罚款等监管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遂公开当庭判令麻城市住建局对上述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管职责。该局表示服判息诉。鉴于涉案违法现象具有普遍性,麻城市人民法院会同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向麻城市住建局发出联合建议并抄送麻城市委、市政府。麻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麻城市住建局成立整治专班并印发《关于加强燃气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对全市31个已建成小区和6个在建小区的燃气管网运行情况及燃气工程报建审批、质量安全、施工资质开展专项整治,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等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治理。

    (四)典型意义

    燃气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工程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投入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在检察建议未获书面回复的情形下持续跟进监督,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采用公开当庭宣判的做法,不仅增强了司法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而且为燃气工程建设监管领域突出问题作出了示范裁判,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同时,法检两院在系统梳理燃气工程建设领域监管漏洞的基础上制发《联合建议书》,助推建立了燃气工程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了两院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燃气工程领域公共利益的应有作用。

    二、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濮阳县农业农村局不履行牲畜屠宰检疫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牲畜屠宰检疫 履职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河南省濮阳县获国家发改委批复,被列入国家首批畜牧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县名单,但辖区内未全面落实牛羊等牲畜屠宰检疫制度,普遍存在牛羊等牲畜未经检疫直接屠宰、销售的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濮阳县农业农村局对牛羊等牲畜产地检疫、牲畜屠宰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濮阳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于2023年5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辖区牲畜屠宰行业的监管,全面落实牛羊等牲畜屠宰检疫制度。该局于同年7月回复称,已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对牛羊等牲畜屠宰规范化的法治宣传。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辖区内活羊产地检疫数量偏少,没有符合规定的牛羊屠宰场,屠宰检疫工作并未实际开展。为此,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阳县农业农村局为被告于2023年10月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濮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法院裁判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法院认为,濮阳县农业农村局系辖区内牛羊等牲畜检疫的主管部门,针对辖区内牛羊等牲畜未经检疫直接屠宰、销售等违法情形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决责令濮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判决生效后,该局积极向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牛羊屠宰场改造升级建设项目,投资7800万元建设1万吨冷库、牛羊屠宰线及其他辅助设施设备。同时,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单位,制定出台《牛羊肉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构建了全流程监管体系。

    (四)典型意义

    牲畜屠宰检疫是确保肉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及时发现并隔离有传染病的动物,减少疾病通过肉类产品传播的风险,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健康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监督,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开展跟进监督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行政机关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形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压紧压实了职能部门的责任,推动行政机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管职责,促进了濮阳县牲畜屠宰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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