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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黄的长裙,蓬松的头发” ——浅析说唱音乐的法律问题

    WWW.CQLSW.NET2020-03-31 18:14:58来源:百君律师事务所作者:韩伟

    笔者作为说唱歌曲的爱好者在“欣赏”该表演的同时,法律人的思维又跳了出来,思考了几个问题,在此跟各位看官分享,若有不同意见,请轻“拍”……

    一、演唱者的唱法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句歌词之所以能火,主要原因就在于这首说唱歌曲李熙凝却采用了那种气若游丝的演唱方式,“十分上头”。而现今社会只要有流量就能带来利益,那么如果后来者也想用这种演唱方式来吸引流量的话,李熙凝能否制止呢?

    这个问题实质就是演唱者的唱法是否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关于音乐演唱的权利保护首先考虑的就是《著作权法》,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那么何为“作品”呢?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与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作品有所不同,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就领域来说,作品必须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2.作品必须已经以可供客观感知的有形方式完成了可复制的外在表达,需注意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3.具有可复制性;4.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

    再看前文所说演唱者的唱法,其并不属于一种外在表达,而是属于思想的范畴,故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因此,李熙凝并不具有禁止他人模仿她唱法的权利。

    二、“网民”娱乐行为的法律风险

    现在某平台上各路大神各显神通,有表演自己怎么唱的,有P图剪辑视频的,还有自己自编自演“恶搞”小视频的。在哈哈一乐后,职业思维引发了笔者的思考:这些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首《Melody》无疑是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属于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对于音乐作品来讲,从内容角度可分为歌词作品与曲谱作品,各自对应作词者与作曲者,二者都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

    网络上演示自己如何演唱的大神的风险分析(根据行为类型分别讨论):

    第一种,完全照搬使用前述音乐作品的歌词、伴奏。如若未获得词曲作者的许可,那么涉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二种,仅使用前述作品的歌词。如若未获得词作者的许可,那么涉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种,部分使用前述作品的歌词后又加入自己的歌词。如若未获得词作者的许可,那么涉嫌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也就是说只要你使用了作品中的歌词,就有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我连这句“淡黄的长裙,蓬松的头发”都不能用了呢?也不尽然,这其中还要考虑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至于用到什么程度不视为侵权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事实判断问题,需要个案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我们还需要了解虽然演唱者的演唱方式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作为表演者来讲,法律赋予了她们应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详细规定了权利内容,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因此,对于那些P图、编辑视频的大神们来讲,如若有歪曲表演形象或者自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前述作品的话,就涉嫌侵害李熙凝等的表演者权,可能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说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自2017年的那个夏天横空出世的《中国有嘻哈》,说唱正式从“地下”走到了“地上”,而且一路火花带闪电,总是在热点周围围绕。就说最近的相关爆火事件:2019年的神曲《野狼Disco》的“侵权”、喊麦神曲“惊雷”等,都与说唱紧密相关,所以在这笔者想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跟大家聊聊说唱,以期给说唱更好的发展增添一点思考。

    首先,我们先聊聊说唱中耳熟能详的名词——“beat”。所谓“beat”就是是指一首歌的伴奏,相当于编曲,往往通过鼓点、合成器、乐器、采样等制作完成。那么“beat”能否作为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呢?一般来说是可以的,就像《野狼Disco》事件说的就是其使用的“beat”是由芬兰音乐制作人Ihaksi制作的《more sun》,所以说他“侵权”。(当然老舅后面也解释清楚了,他是从网站上购买了《more sun》的“Unlimited”版本的,系授权后的使用并不侵权。)

    那么就有杠精小哥哥来问了,那种freestyle中的“B-BOX”是否也能受著作权保护呢?笔者认为那种简单的无限“动次打次”重复的beat就不应受著作权保护了,因为这样就会使得保护范围无限扩大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至于什么程度编排的beat可以作为作品,其判断标准应该在于“独创性”的判断,鉴于篇幅在这不再细讲。

    其次,我们再来聊聊说唱中的flow,“flow”中文解释是流动,即说唱要像水流一般,时快时慢,时强时弱,包括通过发音,断句,语速,断拍,拖拍等方式来改变歌曲的听感。(其实李熙凝的唱法也可以说是她自己独特的flow)通过说明我们可以看得出来,flow也就是你的唱法,前面已经论述唱法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也就是一首说唱歌曲的flow是可以被他人所借鉴的,这也是立法为推动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平衡。

    最后,说唱的歌词无论作为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当然都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但如何使用作者的歌词及使用歌词的数量、质量等都是司法实践中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因素,也是评判侵权与否的难点所在。

    综上,笔者在这里提醒各位看官:娱乐有风险,发布需谨慎;版权意识心中挂,平安喜乐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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