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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正确打开方式

    WWW.CQLSW.NET2020-05-28 18:16:55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作者:侯国跃

    汇聚国人智慧,成就伟大法典。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由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施行前的这几个月,法学界肩负着解释和宣讲民法典的这一“百科全书”的重任。为完成这一使命,必须选择正确的方式打开《民法典》。

    一、理解《民法典》

    理解《民法典》,首先要理解民法或者说私法。《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可见,坊间有关民法的理解可能并不准确。有人认为民法仅是关于邻里关系的法律,是“市井”之法;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是无关“经济”之法;还有人认为民法是关于个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而与组织无涉。

    正确理解民法,需要注意三个关键要素:第一,平等主体;第二,人身关系;第三,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就是纵向关系(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以外的社会主体。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关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所以,作为“民商合一”的典型立法,我国《民法典》调整的范围恐怕远比很多人设想的范围更广。因为,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说“民法是人民生活教科书、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作用“在于划定了一个政治国家不能插手的相对封闭的自治性市民社会领域”。民法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市场主体基本类型与资源归属、利用和流通的基本事项。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民生活的行为准则,也是法官裁判的基本依据”。因此,我们必须理解民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为了说明民法的重要性以及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我们可以重温一下孟德斯鸠说过的这句话,“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

    其次,理解《民法典》的缺陷。边沁说,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天下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民法典》自然也是有欠缺的。今天我们讲依法治国,即是要推行法治。亚里士多德说,“法治一词有两层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大家所遵从的法律本身就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今天我们的《民法典》是不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呢?我赞同王竹教授的观点,“良法推定,恶法亦法”。既然《民法典》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出来的,是经过那么多严格的程序后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那就应该推定它是一部良法,哪怕它也有缺陷。

    二、珍惜不易

    第一,民法典编纂不易。自五十年代以来,民法典制定工作几经波折。2009年以来,不少人认为既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则无需编纂民法典。经过多方努力,十八届四中全会最终决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在缺乏私法精神、私法文化、私法传统的中国社会,一贯强调公权力的运行和干预,而不重视私权利的保护,重启民法典编纂的难度可想而知。

    第二,让各方接受不易。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让全国人都满意。更何况,我国有十几亿人口,“众口难调”就特别明显。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领导、人大代表和普通民众的接受能力,把法律写得很科学,也很符合法理,即使超越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但是如果不能被理解,就无法被通过。

    第三,法理探究不容易。伟大的法典应以强有力的法理探求成果为支撑。但是,结合本国本土资源,借鉴国外先进法律,真正的落地的法理探究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第四,准确表达不容易。制定一部法律既要依靠法理,又要考虑逻辑和语法。综合用好三者自然也不容易。“法律是门艺术,在获得对它的认识和掌握之前,需要长期学习与实践”,这是英国大法官科克讲的。马克思则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同理,一家公司制定出规章制度出来,总有人说这不好那不好,但如果把他放在那个位置,由他来制定这个规章制度,极有可能还没有别人制定得好。所以诸位,今天我们打开《民法典》的时候要懂得珍惜它的不易。

    三、重在解释

    “知法”才能“用法”,“知法”即对法律有正确的理解和妥当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民法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法律)和习惯(《民法典》第十条),二者均有解释的必要。对习惯而言,适用习惯解决民事纠纷的前提是:确认习惯的内容,判断习惯是否有悖公序良俗、是否形成了法的确信,这就是对习惯的解释过程。对成文法而言,法律规范系借助文字、语法与逻辑等工具得以表达,然而工具并非尽善尽美,未必精确地表达了立法者的意图。成文法的解释就是在适用法律规范之时,因出现了对由文字构成的法条理解方面的歧义,而综合运用科学的方法,探求其应有的真义,以期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可使法律具体化、明确化及体系化”,解释可使抽象的概念予以具体化、使争议的规定明确化,并消除规范之间的牴牾,实现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民法解释的使命在于调和一般的确实性与具体的妥当性,既要力求同一规范“不可因人因事而异其结果”,又须考虑同一规范“适用于各种不同之情形时,应使之生妥当的结果”。根据法律解释学的一般观点,《民法典》的解释应包括狭义解释(一般解释)、价值补充与漏洞填补。我们要用妥当的解释方法解释《民法典》,比如说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法意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等等,我们还可以通过价值补充、漏洞填补等方法来解释。经由正确的解释,让“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政治国家及市民社会中的法治。这是《民法典》颁布后我们应该践行的社会责任。

    四、法律人的“两面性”

    法律人应共勉自律。首先,2020年5月28日是个分水岭。《民法典》通过之前,我们可以提各种意见、建议,可以进行各种批判、质疑,谁提出的都不应被认定为错误的观点,只存在是否合理、或者谁更合理的差别。但是,《民法典》颁布之后,我们要考虑的是怎么解释好、宣传好、适用好它,而不是去批评它、质疑它、否定它。

    另外,法律人应“对什么人说什么话”。法律人有必要在内部认真讨论法律可能存在的缺陷,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另一方面也是为将来立法的完善做铺垫。但是,当我们面对普通老百姓的时候,绝不能抱着“否定一切”的态度,对法律开展各种批判;相反,我们要宣传法律的精神,宣讲法律的内容,让老百姓理解法律、信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如果法律不被信仰,那颁布再多的法律又有什么用呢?!

    经由法律人的解释与宣传,要让老百姓知道,《民法典》其实是加强版的“民事权利宣言”。《民法典》以权利为本位,以保障民事权益为己任。这部法律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民法典》“将分散的公民权利集中打包,为我们理出一条清晰的权利图谱”,“个人可以依据民法规范的指引,通过实施法律行为,把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转化为自己实际享有的权利”。首先,《民法典》总则编就是各种民事权利的一般规定。在总则编,不仅详尽地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类型(第五章民事权利),同时还周密地部署了民事权利的取得手段(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民事权利的救济途径(第八章民事责任)和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间(第九章诉讼时效)。其次,各分编则是关于各种民事权利的类型、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物权、合同债权等财产权,也包括生命权、身体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还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再次,侵权责任编是关于民事权益特别是各种绝对权之保护与救济的集中规定。由此,形成一套完整的权利规范体系。《民法通则》曾被誉为中国的“民事权利宣言书”,《民法典》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的基础上,赋予民事主体更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进一步完善民事权利取得手段和救济机制。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并践行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我们期待,这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可以更好地遏制公权、保护私权,可以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可以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可以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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