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数字技术、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内容平台的兴起,基于信息化时代人们以碎片化时间获取知识、信息的需求以及网名创作各种类型内容作品热情的空前高涨,我国的网络短视频基于其“短”、“内容丰富”等特征满足了人们快节奏获取信息的需求,而得到了井喷式的发展。
新的行业业态的出现,往往也意味着新的纠纷类型的出现,在网络短视频获得迅猛发展的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也非常严重。近期几十家影视传媒公司和500余位影视从业者,发表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的生产经营者提高版权意识,共同抵制短视频侵权,使得短视频侵权问题又再次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相信大部分有刷过抖音、看过快手、逛过B站的朋友,都曾在这些平台上看到过电影、电视剧的内容,如果有看过,大家有想过我们所观看到的内容其实是可能会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吗?为了帮助大家厘清剪辑影视片段发到抖音、快手等平台是否会侵权,若有可能构成侵权该如何进行避免等问题,特撰写此文。
根据现有的影视类短视频的形式,可以将其大致分为:简单速看类短视频、评论解说类短视频、混剪恶搞类短视频。简单速看类短视频,是指对电影或电视剧里的片段直接进行剪辑,不添加任何评论或说明的视频。评论解说类短视频,是指制作者在对影视作品的片段进行截取、剪辑后,通过加入自己对该部影视作品的看法或解说等方式,让观众可以在短时间内了解整部影视作品内容的视频。混剪恶搞类短视频是指,制作者将不同电影同类型的片段剪辑在一起,再在此基础上采取重新进行配音等方式,而创作出来的一系列混搭恶搞类的视频。
剪辑影视片段涉及的著作权的相关概念,首当其冲的便是作品。依据《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可知,所谓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次,便是版权。所谓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作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利,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该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若干权利。影视作品的创作主体、得到该创作主体授权的发行方、传播方等,都会相应的拥有该作品相应的著作权权利。如,某一电影,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该电影的出品方,共同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丙平台向该电影的出品方甲公司和乙公司购买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丙平台便就有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然后便是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以及《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所谓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是指著作权在对作品进行保护时,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会保护思想本身。以偶像剧为例,由于题材本身的限制,在这一类型的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相似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场景或者唯一的表达形式等,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套路”,这些公有领域的内容就属于思想的范畴,《著作权法》对此不进行保护。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短视频的制作人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可以不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制作的视频中适当引用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于简单速看类短视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便于我们用户在短时间内知悉影视剧的剧情,但其在本质上是完全利用原影视作品画面和剧情的行为,会对原作的市场和价值均造成不良影响,显然是无法构成合理使用,属于侵犯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应权利,会和原影视作品构成“相杀”的行为。
对于评论解说类和混剪恶搞类短视频是否会和原影视作品“相杀”,我们首先需要判断,该两类型的短视频是否是表达,其所引用的原影视作品中的画面和片段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对引用他人作品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其中最值得讨论的便是“适当引用”的问题。“适当引用”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有的学者从引用篇幅长短的角度出发认为,若只引用了原影视作品很短篇幅的内容,便应当属于“适当引用”。另有的学者从原作品的完整性角度出发,认为对是否构成适当引用,不仅要考虑引用的篇幅,还要考虑引用的部分是否属于原作品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此,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够根据引用原作品篇幅的绝对长短或比例来衡量是否构成适当引用,而应当从短视频制作者的引用是否具有正当需要进行判断。如对于评论解说类的短视频,其制作者在引用相关影视作品的片段时,其目的应当是为了介绍、说明、评论的内容服务的,简言之,其在引用的影视片段之外应该还要有一个更为重要的表达,而不能让其引用的影视作品的片段成为其短视频的主角。即用户点击该短视频是为了看其见解和演绎,而非看原影视作品的内容。同时,对于混剪恶搞类的短视频,短视频著作权人也要把握好尺度。混剪恶搞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欢乐,而非对某些明星艺人或艺术形象的恶意歪曲丑化。
由上可知,无论短视频制作人以何种形式对其剪辑的影视片段进行二次加工并将其上传到抖音、快手等平台上都有可能会构成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为了使短视频制作人剪辑的影视片段和原影视作品能够和谐共生,笔者认为短视频制作者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方法:
❶ 主动向版权方购买版权。
❷ 个人实拍,自己拍摄的内容不使用他人的素材,便无须担心侵权。但同时也要注意如果在如果在拍摄过程中不慎出现电视节目画面或者在影院内偷拍电影屏幕也是有可能会构成侵权的。
❸ 在引用影视片段后,加入足够多的个人思想表达,后期创作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体现个人思想的解说、字幕、特效等,从而使得经过二次创作的作品,成为一个具有自己编辑思路的新作品。
结语:致影视作品短视频创作者们的建议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也并非不构成侵权抗辩的尚方宝剑。在引用影视片段制作短视频时,要注意把握好制作视频的初衷和使用尺度,充分尊重原影视作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许可,以减少自身涉诉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