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上服务大厅  |  辩护与代理咨询
  • 官网首页
  • 律师网上服务大厅
  • 刑事图书馆
  • 律师智库
  • 律师执业
  • 学术科研
  • 律师实务
  • 司法行业
  •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智库 > 法言法语 > 正文

    《第二十条》的那些法律bug

    WWW.CQLSW.NET2024-02-22 11:39:37来源:厚启刑辩作者:毛伟澄

    前天去影院看了《第二十条》,故事情节完整,情绪表达饱满,直面刑法第20条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耐人寻味。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观影的同时难免代入法律思维,发现部分电影情节设置存在法律上解释不通之处,本文将选取几个片段进行解读。

    一、校园霸凌,警察管不管?

    剧中检察官韩明的儿子韩雨辰因不满张科校园霸凌其他同学,见义勇为将张科打伤。张科父亲,学校教务处张主任到派出所报案。韩明和妻子李茂娟第一反应是让儿子和张科赔礼道歉,未曾想,儿子韩雨辰坚持自己是对的,拒不道歉。后韩明和李茂娟通过送礼、走关系依然没能解决此事。事情的转机反而是张主任让学校查明儿子是否存在霸凌情况,得到确切信息后才主动撤案。

    问:校园霸凌只能学校内部调查吗?

    1.法律分析

    校园霸凌事件中,警察同样有义务查明事实真相。我国法律规定,校园霸凌事件的霸凌者侵犯受霸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校园霸凌经常涉及多个侵权行为,其损害结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影片中,张科伙同其他同学群殴、辱骂被霸凌者,损坏其衣物、书本等个人财产,胁迫其做不愿意做的事,同时对施暴全程录像。不仅造成人身、财产、精神损害,还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张科的校园霸凌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所规定的“偷拍他人隐私”、“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行为,理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甚至构成刑事犯罪,譬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

    令人奇怪的是,影片中张主任报案后,接警的警察为何不查斗殴原因?如果明知张科是见义勇为,依然立案侦查,是否涉嫌渎职?

    此外,韩明作为检察官,并未对公安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权,反而私下送礼、找关系,令人啼笑皆非。

    二、刘文经父子聚众闹事,检察院毫无办法吗?

    为了给死去的儿子伸张正义,“村霸”刘文经父子多次组织群众在国家机关门口拉横幅、停灵车,甚至强行带走郝秀萍的女儿、逼迫郝秀萍做伪证。检察院对于这种不法行为,非但没有追究,甚至为了安抚民众,答应提前起诉。难道对于这些刁民的行为,检察院真的束手无策吗?

    问:刘文经父子涉嫌哪些非法行为,检察院可以如何处理?

    1.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刘文经父子涉嫌非法拘禁、妨害作证、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罪行,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完全有理由立案追究。

    然而,影片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却忽视刘文经父子的不法行为,甚至为了息事宁人,向刘文经父子妥协,同意在一周内起诉。这难道不是“法向不法让步”吗?

    2.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证人保护,只能由检察官把人带回家吗?

    郝秀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重要证人,在失踪多日后被检察官吕玲玲找到,吕玲玲为了保护其不被刘文经父子骚扰,将母女俩安顿在检察官韩明家附近的小旅馆里。然而,由于安保措施不完善,刘文经同伙将郝秀萍女儿偷偷掳走。

    问:对于证人保护,难道公安机关没有规定相关程序和措施吗?

    1.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第6条,“办案部门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证人保护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证人保护措施……证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危险,情况紧急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并同时办理呈请证人保护手续。”

    影片中,刘文经父子为了妨害郝秀萍出庭作证,在车站围追堵截,甚至非法拘禁郝秀萍女儿,对证人郝秀萍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现实危险,此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对证人进行保护。让证人受公权力机关庇护,显然比检察官吕玲玲私下委托他人照看稳妥得多。

    小结

    当然,电影毕竟有别于现实,为了呈现更好的艺术效果,更鲜明地突出主人公形象和达到宣传刑法第二十条的目的,牺牲一些法律上的准确性也在情理之中。

    总体而言,《第二十条》瑕不掩瑜,能把正当防卫和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巧妙结合,通过三出故事润物细无声地把法治理念带到观众心中,已经实现电影本身 “以文艺化导人心”之意义。

    下一篇:悬赏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线索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关注律师微博和微信
    律师的甄别
    识别真假律师
    对律师的错误解读
    以什么标准判断律师是否专业
    律师的作用
    为什么需要律师
    律师表现对于胜诉到底有多大影响
    律师告诉您官司打不赢的原因
    律师为什么不给你胜诉的承诺
    如何选择律师
    聘请律师的误区
    找律师,最忌讳说这八句话
    律师不接待的十类当事人
    重庆律师收费
    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你知道重庆律师是如何收费的吗
    同样的事情,律师收费可能会不一样
    律师对刑事案件不能实行风险收费
    委托流程
    重庆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流程
    咨询律师
    重庆律师法律事务受理大厅
    重庆律师服务
    重庆律师诉讼代理法律事务中心
    重庆律师刑事辩护法律事务中心
    重庆律师专项法律事务办理中心
    重庆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 重庆律师网 2008-2025   |   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主办,关于我们信息公开联系方式   |   工信部ICP备案:渝ICP备08101889号-2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