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防控的常态化机制
如果说人员配备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那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便是推动责任落地的具体“实施路径”。《规定》通过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一常态化隐患排查机制,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从被动迎检的应对式模式转向主动内控的常态化管理模式。
日管控: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检查内容需全面覆盖原料采购验收、加工过程控制、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环节。
周排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周排查需对本周发现的问题逐一汇总分析,全面评估整改成效,并动态调整管控措施。
月调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三项制度并非孤立的行政要求,而是应当与集中用餐单位已经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机融合,避免“两张皮”现象,这也是市场监管总局在制度设计中反复强调的原则。
实践中的常见疏漏:多项执法检查显示,未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未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无法提供周排查相关材料等问题较为突出。有学校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既无法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也无法提供调整后的人员任命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和《食品安全员守则》,最终因“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被责令整改并处以警告行政处罚。这表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必须严肃对待,不能停留于纸面。且相关工作记录、会议纪要、检查报告等材料须妥善存档,此为《规定》明确要求的存档备查事项。这不仅便于内部追溯和责任认定,也是应对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委托承包经营的特别规定:从“一包了之”到共同担责
(一)承包模式中的多方责任分配
委托承包经营是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模式中最为复杂的一类,该模式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管理乱象,涉及集中用餐单位与承包经营企业双方的责任划分,亦是此次《规定》着力整治的重点领域,《规定》明确用餐单位和承包方都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同时要求双方建立对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在此模式下,《规定》明确了四类主体的责任边界:
一是集中用餐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不得因食堂外包而免除责任。《规定》第六条明确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承包经营企业对所承包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主体责任。
三是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
四是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所承包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责任。
这意味着,在委托承包经营模式下,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均须履行各自的食品安全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这与我无关”为由推诿责任。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潜在风险时,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由集中用餐单位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均需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
(二)协同会商机制的落地要求
《规定》要求集中用餐单位与承包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通过定期开展交流沟通,共同排查、研判并消除安全隐患。这一会商机制应当在合同约定中予以体现,并建立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机制。
三、法律责任体系:违反规定将受到哪些处罚?
(一)从轻到重的处罚阶梯
《规定》以督促责任落实为核心导向,构建了涵盖行政处罚、信用约束、刑事追究在内的多层次法律责任体系。针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等主体,明确了其食品安全责任,若未能履行相关责任将依法被追究处罚,其中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还会被从重处理。
责令改正——警告处罚——罚款处罚——从重处理: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学校、幼儿园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学校、幼儿园作为特殊集中用餐单位,因其服务对象多为未成年人,食品安全风险影响范围广、后果重,一旦违反《规定》,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时,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重考量,加大处罚力度,强化监管震慑。
信用惩戒:相关处罚信息将记入信用档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与信用管理,违法违规信息会对涉事单位的信誉评级及后续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刑事责任:对于触犯刑法的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相关部门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法律适用要点
结合已公开的执法案例来看,此次新规在执法实践中需重点关注以下法律适用要点:
一是“警告+责令改正”是首次违法时的常见处罚方式,但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情形。一旦被警告后未及时整改,再次被查处时将面临罚款等更严厉处罚。
二是执法人员对“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执行检查将更为严格,相关记录缺失或制度不完善的,均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三是学校、幼儿园等特殊单位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根据《规定》,学校、幼儿园违反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将被从重处理。
四、合规建议与风险防范提示
综合上述分析,各类集中用餐单位(尤其是学校)应从以下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一,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责任体系。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据《规定》要求,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按规定需配备的)、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配备与供餐规模、食品经营项目、风险等级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中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确保组织保障到位。
第二,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项核心制度。根据《规定》要求,各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照清单开展日管控检查,形成工作记录;食品安全总监应当每周组织风险排查,形成排查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调度听取工作汇报,形成会议纪要。各项工作记录需完整存档备查。同时,落实该制度的关键在于科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针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迅速整改落实。
第三,委托承包经营模式下加强过程监管。采取委托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在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求承包方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实践中,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食品安全相关违约责任条款,细化追责情形与索赔标准,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依规开展追责索赔工作。同时,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建立常态化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四,做好人员培训与能力建设。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规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和考核情况。
第五,强化应急预案与风险报告意识。《规定》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风险能够及时、妥善处置。
五、结语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制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一规定不仅厘清了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各自责任,还通过“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三级责任体系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项常态化机制,构建了点面协同、环环相扣的风险防控体系。在落实过程中,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一项贯穿始终的法定义务,绝不能存有“食堂已外包、责任已转嫁”的侥幸心理,唯有将合规管理从外在合规要求内化为制度化自觉,像新规要求的那样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主动防控机制,设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落实日常检查与风险排查,从“事后迎检”转向“事前预防”,才能真正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