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补充异常凭证的认定情形,尤其是走逃、失联企业相关发票的界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明确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标准);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补充异常凭证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衔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管控);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明确异常凭证的处理规则、A级与非A级纳税人的差异);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明确了存在实际交易仍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的特殊情况);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补充受票方不知发票是销售方虚开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8.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修改);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相关概念
(一)异常凭证
指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认定存在涉税风险、不符合抵扣/退税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5类情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第一条):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
(二)虚开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虚开发票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进项税额转出
指企业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因被认定为异常凭证等原因,不再符合抵扣条件,需将已抵扣的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补缴对应增值税。
(四)纳税缴费信用分级
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每年4月对上一年度纳税缴费情况进行评价,分为A、B、M、C、D 五级,信用等级越高,征管越宽松,激励越多;反之则越严格,惩戒越重。
三、应对措施
(一)非A级纳税人(B/M/C/D级)应对措施
1. 接收通知,快速核查
(1)确认通知真实性:核实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出具机关、公章、异常凭证明细(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开票方等),避免虚假通知;
(2)梳理异常凭证相关信息:确认异常凭证对应的业务背景(采购/销售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凭证、收货/发货记录等),明确发票取得的合法性、业务的真实性;
(3)排查涉税风险:确认异常凭证是否已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统计需转出的税额、需追回的退税款金额,评估对企业当期税负、资金流的影响。
2. 按要求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1)时限要求: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转出操作;
(2)主要操作:将异常凭证已抵扣的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完成申报提交;同步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务与税务申报一致;
(3)特殊情形处理:若已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进项税额转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追回已退税款;若已抵扣消费税,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补缴税款。
3. 收集证据,申请核实
(1)证据收集:整理能证明业务真实、发票合规的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证明交易依据)、付款凭证(证明付款情况)、物流凭证(证明货物实际流转)、收货/验收记录(证明货物已实际收到)、开票方主体资料(证明开票方主体合法)及其他补充证据(如沟通记录、对账函、发票查验记录等);
(2)提交核实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核实申请,附证据材料清单,说明异常凭证对应的业务真实情况、发票合规性,申请确认发票抵扣合规;
(3)跟进核实进度: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核实流程、所需补充材料,及时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避免因材料缺失、沟通不及时导致核实失败。
4. 后续跟进与风险防控
(1)核实合规:税务机关确认发票符合抵扣/退税规定的,可在后续申报期内,将已转出的进项税额按负数冲回,恢复抵扣;已追回的退税款可申请退还;
(2)核实不合规: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若有),不得再申请抵扣,同时排查同类发票风险,避免再次取得异常凭证;
(3)源头防控:加强供应商管理,合作前核查供应商纳税信用等级、经营状况,避免与非正常户、有涉税违法记录的企业合作;交易过程中全程留存证据,确保业务真实、发票合规。
(二)A级纳税人应对措施
除上述非A级纳税人应执行的措施外,A级纳税人具有在时限内提起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特权”,因此A级纳税人务必及时申请核实:
1. 时限要求: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核实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特权,需按非A级纳税人规则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退税款等处理;
2. 申请材料:提交书面申请、完整证据链,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交易相符。
四、权利救济
(一)行政复议
1. 复议前置的情形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 复议特殊前提
(1)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提起复议。
(2)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3. 复议申请要点
(1)申请时限:自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复议特殊前提的,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不服,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不服,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
(3)申请材料:复议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4)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 复议结果救济
(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
1. 诉讼前提
(1)对征税行为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不受理或受理后逾期不处理。
2. 诉讼申请要点
(1)诉讼时限: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诉讼的,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2)管辖法院: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材料:起诉状、证据材料、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代理手续等。
3.举证责任:税务机关需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企业需提交证据证明自身诉求的合理性。
4.诉讼结果救济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民事诉讼
若最终未能实现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造成受票方补交税款、滞纳金等实际损失,可向销售方主张赔偿。
附:参考案例
1. 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经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终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通知。
2.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7民终1631号百勤某公司;江门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异常凭证受票方要求销售方赔偿其应抵扣增值税损失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