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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告知书
为帮助委托人避免法律风险,减缩不必要的损失,理性委托律师维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本律师事务所谨作如下法律风险告知:
1、委托不当的风险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书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书》,按规定标准收取律师费,开具发票。未按规定交纳律师费,未按规定签署书面合同,不产生委托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效力,权益不受保障。
除委托合同书另有约定外,同一案件的不同办理阶段,如一审、二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再上诉等,均应当如前另行委托,并另行支付律师费。
2、陈述不当的风险
委托人应当客观、完整、准确地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事实和依据,律师对委托人的陈述及提供的依据,将全部认为是真实且有证据支持,并据此研判案件,制定解决方案。如有虚假、隐瞒,将致律师误判、误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不接受不制作任何不属实不合法的事实或依据,不维护任何非法利益。虚构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或其他虚假诉讼,有不获支持且被法律追诉的风险。
3、错误理解律师专业意见的风险
律师提出的解决方案,以及对办案机关可能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分析或推测,属于律师的专业意见,仅具有参考的性质,不应被理解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就该专业意见有任何保证或承诺。
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专业知识执业,全力履行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律师亦不以保证办案机关作出必定的裁断结果为前提接受委托。
4、救济程序不当的风险
就可以调解或和解的事项坚持诉讼,有诉讼结果不如调解或和解结果更有利的风险。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有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管辖的风险。民事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有诉讼周期较长的风险,刑事自诉被告人下落不明有不被受理的风险。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所地不一致,有被提出管辖异议的风险。
5、授权不明的风险
承办律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执行案款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载明。未特别载明的,律师处置上述特别授权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刑事辩护律师的权限法定,无需特别载明。承办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审慎行使所获授权,不应被理解为承办律师必须得行使所获每项授权。
6、举证的风险
委托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充分的,可能承担不利乃至败诉的后果。律师可以依据案情及自身专业知识收集证据,委托人特别要求律师调取证据的,应当明确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且律师没有被追诉伪证之虞。但行政诉讼被告非有法定情形,不得在诉讼中自行或委托律师收集证据。
举示证人证言应向办案机提出。律师不收集证人证言,不与证人庭外接触,不帮助证人修正完善其证言,及类似之举措。
7、出庭的风险
委托人收到办案机关的出庭通知后应及时告知承办律师,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或擅自中途退出法庭的,原告承担被视为撤回起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的后果。重大案件行政诉讼被告主要负责人不亲自出庭,有被纪律处分的风险。不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自行出庭,产生于己不利的诉讼行为,风险自担。
8、刑事案件的保密风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所在单位,可以代为委托律师,但不能因此而从律师处获得案件材料及具体案情信息。
律师依据案情及辩护之需要,自主决定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安排时间会见的,律师可以适当决定会见。
9、律师意见不被采信的风险
律师执业意见有依法被采信或不被采纳信的风险,也有不依法被采信或不被采信的风险。律师据理力争自己的意见被依法采信,不通过违法、违规、明显有悖社会公德的方式,也不同意和帮助委托人采用非正当方式促使律师意见获得采信。律师不支持不参与不帮助上访,不支持不参与不帮助任何过激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帮助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不当言论。
律师的代理或辩护意见,不应被理解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任何保证或担保,该意见若不被办案机关采信,不应理解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失职、疏忽、违约及类似之性质。同时,委托方亦不应以律师的代理或辩护意见为据,对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作出不当言行。
10、败诉的风险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案件结果主要取决于委托人提供证据的确实充分程度、对方提出不利证据的确实充分程度,以及办案机关对证据的采信程度和由此查明的事实等客观因素。但办案机关可能拥有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各办案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尺度可能不一,各种或有因素亦有影响诉求实现的风险。
除双方明确约定按办案机关裁判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之外,办案机关的裁判结果不应被作为度量律师工作成果及尽职的依据。
11、送达不到的风险
委托人未向办案机关确认送达地址,或变更送达地址后未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或其他原因,办案机关将法律文书送达于律师,律师在三个工作日内,以委托合同书所载任一方式,将法律文书所载信息告知委托人,必要时,律师可按法律文书所载地址或委托人证件地址,快递法律文书于委托人,委托人自担未实际收到或延迟收到法律文书的风险。
12、怠于行使权利的风险
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有失权的风险。当事人对享有上诉权的裁定书、判决书不服,或对可以起诉、复议的法律文书不服,应在法律文书载明的期限内向办案机关行使权利。
民事当事人应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委托事项包括执行的,委托人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律师发出申请执行指示,未予指示的,律师不主动申请执行。
13、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将担责,并受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有被刑事追诉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机关查控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有终结本次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全部或部分不能兑现的风险。
14、回避与拒绝的风险
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本承办律师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具有其他法定的回避情形,承办律师回避。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将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所收律师费不退还。
15、其他告知事项
(特别说明:本作品为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原创,但作者自行放弃版权,各同行可以自行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