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律师的人身权利,是依法执业的基石,也是法治尊严的体现。本期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依法保障律师邹某某人身权案》。该案中,旁听人员姚某因对律师庭审发言不满,竟在庭后殴打律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姚某拘留三日。本案传递出人民法院的鲜明立场——对侵犯律师人身权利、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坚决“零容忍”。
依法保障律师邹某某人身权案
——依法拘留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旁听人员,维护律师人格尊严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9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绵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绵阳市涪城区某行业协会与被上诉人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律师邹某某作为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姚某因对邹某某的庭审发言不满,在邹某某核对笔录签字时趁其不备,用左手击打邹某某右侧面颊,致使邹某某的眼镜掉落。
处理经过
事件发生后,法官立即指令司法警察维持现场秩序,疏散其他旁听人员,并对姚某依法进行训诫。2025年9月3日,绵阳中院作出(2025)川07司惩1号决定书,对姚某拘留三日。
典型意义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旁听人员对律师进行殴打的行为,侵犯了律师人身权利,扰乱了法庭秩序,依法应当予以惩处。本案中,绵阳中院对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旁听人员采取当场制止并予以训诫、事后依法处罚的处理措施,体现了对侵犯律师人身权利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有力维护了律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