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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00100 / 51350 主题分类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 :2025-10-23 08:28:25
    文件标题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间接股权转让涉税业务操作指引(2025)(试行)
    主 题 词 :律师办理间接 有 效 性 :有效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间接股权转让涉税业务操作指引(2025)(试行)

    第三节 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起草

    律师应在与客户达成初步共识后,起草委托协议,协议应考虑以下事项:

    (一)明确权利义务。详细列明律师在业务中的职责和客户的配合义务,例如律师应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客户应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等。

    (二)细化服务内容。明确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尽职调查、税务成本控制方案设计、税务申报协助等,避免因服务范围不清晰导致的纠纷。

    (三)确定收费标准。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协议中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四)明确争议解决相关事项。

    (五)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协议合法性审核

    律师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协议条款是否存在违法或无效的情形,例如是否存在违反公平原则、限制客户主要权利的条款,确保委托协议的合法性。

    律师应评估协议条款的可操作性,确保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的执行困难。

    第十五条 业务流程启动

    律师应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及时启动业务流程,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应定期向客户报告业务进展,保持与客户的密切沟通,确保客户对业务过程和结果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可。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一节 股权架构与交易背景调查

    第十六条 目标公司股权架构梳理

    律师应通过查阅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股权协议等文件,明确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包括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取得时间及方式等。为方便后续工作,律师应绘制股权架构图,清晰展示目标公司与其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间的层级关系,以及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为后续交易结构分析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交易背景调查

    律师应在初步接洽时所了解的交易背景的基础上,与交易双方进行深入沟通,尽可能地挖掘信息并进行分析,以明确潜在风险。交易背景调查,主要从交易双方的商业目的、交易动机、交易过程及交易是否涉及关联方等方面着手。

    第二节 目标公司财务状况调查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审查

    律师应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详细分析,了解其资产结构、负债水平、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查阅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审计调整事项等,关注是否存在重大财务风险或潜在的财务问题。

    第十九条 财务问题分析

    律师应分析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弥补亏损,以及亏损的形成原因和对公司税务处理的影响。分析目标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存货积压的原因和对公司现金流的影响,判断是否存在潜在的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情况调查

    律师应分析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一)识别关联交易。通过查阅财务报表附注、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识别目标公司的关联交易方和关联交易类型。

    (二)评估定价政策。分析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等风险。

    (三)检查税务处理合规性。核实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是否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税款的情况。

    第三节 税务合规性调查

    第二十一条 境外法律查明

    间接股权转让通常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适用,尤其是转让方所在国、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如BVI、开曼等离岸地)以及中国税法之间的交叉影响。境外法律查明是间接股权转让税务合规的核心环节,需结合权威渠道信息、专业工具及跨境协作,确保交易结构既符合商业目的,又能防范中国及境外双重反避税风险。尤其在当前全球反避税趋严的背景下,税务律师需主动介入法律查明,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筹划建议。

    第二十二条 境外法律查明的重点

    律师的法律查明工作应围绕以下重点进行:

    (一)反避税规则适用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若境外交易被认定缺乏合理商业目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穿透至境内应税资产征税。此时需查明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的法律(如公司设立、经营实质等),以判断是否符合“合理商业目的”或是否构成“空壳公司”。

    (二)税收协定的适用。若转让方所在国与中国存在税收协定,可能影响预提税税率或征税权的分配。需查明协定条款及转让方所在国对协定适用的解释。

    (三)转让定价与税务调整。若交易涉及关联方(如跨国集团内部重组),需依据转让方所在国及中间公司所在国的转让定价规则,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被中国税务机关调整。

    (四)股权转让相关公司法层面的法律规定,如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审批等等。

    第二十三条 境外法律查明的方法

    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境外法律查明:

    (一)委托法律查明机构出具查明报告。境内律师可以委托外国法查明机构进行法律查明。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和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因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机构,查明报告的可采性高于其他查明机构。若项目标的较大,且存在较高的诉讼风险,出于谨慎的要求,律师可考虑选择与五大列明机构合作。但该方法成本较高,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外国法查明机构的法律查明费一般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二)委托外国专业律师。聘请境外税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中间公司所在国对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如是否征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并与中国税法交叉分析,重点关注“经济实质法”和反避税规则。

    (三)使用官方数据库与工具自行查明。律师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查询中国与相关国家税收协定的具体条款;可以访问境外政府官网,如开曼群岛税务信息局、新加坡税务局等,获取其发布的法律文件;可以利用国际组织资源,参考OECD《多边公约》及BEPS行动计划相关指引,分析各国反避税实践;可以使用Westlaw、LexisNexis、IBFD等专业数据库检索境外税法及案例。

    第二十四条 风险预判

    若中间公司所在国为“低税地”,需特别关注其经济实质要求,并收集中间公司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员工雇佣记录、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相关实质经营的证据,并结合当地法律判断其是否具备实质经营。

    第二十五条 合规证据留存

    保存境外法律查明过程的全链条记录(如法律意见书、官方文件检索结果)及相关证据,以备应对税务机关质询。

    第二十六条 动态更新

    关注境外法律变动(如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更新),及时调整交易结构。

    第四节 其他法律合规性调查

    第二十七条 法律文件审查

    法律查明后,律师应根据各国家/地区的法律从以下方面审查相关法律文件:

    (一)审查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协议等文件的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

    (二)查阅目标公司章程,核实章程内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三)核实股权转让是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审批(如股东会决议)和外部批准(如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法律纠纷识别

    律师应通过查阅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律师函等文件,识别目标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若有,律师应分析法律纠纷的性质、金额、进展情况等因素,评估其对股权转让交易的影响,如是否可能导致交易价格调整、交易失败等。

    第二十九条 沟通与反馈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与客户保持定期沟通,汇报尽职调查的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解答客户的疑问。在尽职调查结束后,律师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结果、发现的问题、风险评估及建议等。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和税务建议,帮助客户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和风险应对措施。

    第四章 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

    第一节 合理商业目的判断的概述

    第三十条 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规定(以下简称“7号公告”),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7号公告对如何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行了详细规定。7号公告设定了安全港(绿、红、灰港)规则。若境外股权交易符合两项绿色安全港规则所界定的条件,则可豁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反之,若交易触及红色安全港标准,则将被直接判定为缺乏合理商业目的,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交易既不符合“绿港”标准,也未触发“红港”的负面清单,则需依据“灰港”列举的八项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若评估认定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则交易主体需在中国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二节 合理商业目的的绿港一

    第三十一条 绿港一:不适用7号公告

    安全港规则一规定于7号公告第五条,根据该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以及适用协定免税待遇两种情形的,不适用间接转让规则,即不属于7号公告调整的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避企业纳税义务: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对绿港一的解读

    情形(一)公开市场交易豁免的逻辑在于,公开市场交易因透明度高、价格公允,默认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直接豁免,可简化税务处理,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其适用条件与关键要点在于对公开市场、标的及商业实质的把握。“公开市场”指受监管的标准化交易市场(如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系统等),交易价格由市场公开竞价形成,排除协议转让、私募交易等非公开方式。“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要求买入和卖出的标的需为同一境外上市主体股权,且交易链条清晰可溯,避免人为拆分或多次嵌套导致实质转让中国资产。此外,还需为真实市场交易,排除关联方操纵定价、虚构交易等行为。税务机关可能核查交易流水、资金流向等佐证材料。如,境外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中概股(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境外上市主体股权),间接转让境内运营实体股权,无需在中国缴税。

    情形(二)税收协定豁免为反滥用条款的平衡,避免了“一刀切”反避税规则冲击税收协定的效力,尊重了国际税收权益分配原则。其适用条件与关键要点在于,一方面,需证明,若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如境内公司股权、不动产),根据税收协定(如中国与新加坡、香港地区的协定),该项所得在中国无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需证明,间接转让的最终效果应与直接转让一致,且税收协定条款明确豁免直接转让的税负。若间接转让人为增加避税环节(如多层空壳公司),仍可能被穿透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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