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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在法庭上怎样避免“读”感?

    WWW.CQLSW.NET2024-09-12 17:46:31来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官方平台作者:刘远莎

    照本宣科,从来不是一个受欢迎的词。

    在记者招待会上,如果答记者问是照稿念,观众很容易形成几个直观感受:1、文稿一定是提前准备好的;2、提问是提前安排好的;3、这是一个过场,借媒体之口宣告早已决定的事项。所以,如果有一些“超纲”的记者提问,观众的精气神都跟着提起来;如果答者还能有条有框地说个一二三,很容易圈粉无数。

    人们不喜欢看别人“读”,本质上是不接受拿预先安排的东西去套一切,不喜欢问题被敷衍对待。

    律师开庭也是如此。

    笔者倡导提前对庭审做好全面、充足的准备。但到开庭时,依然是一场荷枪实弹的战争。怎样在法庭上避免“读”感,有几点感想分享。

    作者丨刘远莎

    一、临场应变的即时感

    充分的庭前准备与临场应变,是庭审张力的必备条件。例如,庭前准备中,我们会完整梳理质证意见。尤其是需要去否认证据时,可能从形式、时间、内容等层面着手,找出与其他证明力强的证据的差异性和矛盾点,以达到否认其证明力的目的。开庭时,必然要在查阅证据原件后再行发表质证意见,除非当事人对证据原件百分百确定无疑。若对证据真实性存疑,或多或少要对其物理形式提出质疑。例如,一份形成十年以上的书证,其纸张必然泛黄甚至边角破损,才符合当下的保管技术水平。倘若拿了一份崭新的书证,并宣称是十年前形成,而你举高对方这份证据、同时指出这些物理上的洁净无暇时,法官心中自然也会升起巨大的问号。这比一万句轻飘飘的“不认可”有效太多。观点有交锋、立场有争议,方成讼。但支持某观点的理由,无不具体而微,并且,正是理由支撑起论点。没有理由的观点,在法律人眼里就如小孩就地打滚撒泼,而胡说八道的理由则更令人生厌。

    现场感应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展开。因证据规定程序正义对实体正义的让步,喜欢搞证据突袭者常有。具体来说,这几种情况都容易拖延庭审速度:1、只提交证据不提交清单;2、当庭调整举证顺序;3、开庭提交证据内容与清单不符;4、证据之间逻辑混乱、证明目的相互交织;5、宣称某待证事实在某证据中,实际上并没有;6、临时提交新证据。在面临如上问题时,如果律师能指出来并提出合理建议,无疑为庭审效率出了大力。这些差距,只有在庭审时聚精会神、全神贯注,方能一一关注到。反之,如仍按照先前准备文稿照读,则无异于刻舟求剑、必失偏颇。

    二、胸有成竹的熟悉度

    成竹在胸,方可挥洒自如。熟悉的对象包括两个层面:事实、法律。对法庭而言,前者往往更重。毕竟如何运用法律,是法官要更多考量的问题。但事实的查明,有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和庭审发问。事实的呈现,可以依赖图、表,核心要素无外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如果对以上要素足够熟悉,在面临法庭提问时不翻阅案卷材料而直接回答、陈述,无疑是很强的加分项。

    对法律的熟练,按其层次递进,可以包含几个层面:

    1、法律规定本身;

    2、立法背景阐释;

    3、法律的文意、目的解释;

    4、法律的应用。

    所以,在法庭上直接宣读原法律条文,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除非对方对法律一窍不通(此处似乎可以起到一个普法作用)。倘若都是专业人士,诵读原条文就非常不必要(极罕见、小众的规范性文件除外)。然而成文法是必然要引用的,此时可以有几种方法:

    1、简化拟引用法律的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为“民法典”;

    2、概括拟引用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例如:“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包括三种情况:1、不可抗力;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4、合同目的落空;5、其他。”

    3、对照案件事实阐述法律适用。例如:“并非合同目的落空即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其中前提是因当事人违约引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体到本案……”

    三、忠于事实的客观性

    律师本质上是难以中立的,我们竭力维护的通常是其中一方的利益,这是立场、角色所决定。然而法官是中立的,希望听取双方(或多方)的意见,居中裁判。诉讼是一场零和游戏,诉讼实体利益此消彼长。但这不代表我们基于立场就可以枉顾事实。对几个层面的把握可以帮助我们尽量保持客观(感):

    1、情绪上的稳定。可能有人会用极端的言辞,激怒对手。对此,必须保持警觉性:这番言辞可能并不代表他的真意,只是策略,试图让对方陷入情绪泥淖无法自拔、乱了分寸。如果因此愤懑,则落入陷阱。

    庭审需要说服的对象是法官,而不是对方。保持关注法庭关注的争议焦点,其他都是细枝末节,无害主旨。小不忍则乱大谋,将其理解为对手策略,不做评价,自可解。

    2、语言上的中性。除非也打算采用言辞激怒对手策略,否则尽量保持语言上的中性,避免使用一些容易引人不适的词汇,这也是对人身安全的考虑。

    3、尊重基本事实。由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制度,法律事实与生活事实之间,从诉讼开始便架起了一道巨大的桥梁,桥梁的名称叫:证据。从生活事实到法律事实之间的信息损耗巨大。然而现代通讯社会,只要发生过的,多多少少会留下痕迹。基于诚信诉讼的基本要求,对基本事实还是应保持尊重。如果被法庭认定为不诚信的诉讼参与人,所讲的每一句话,坑都需要辅以有效证据。

    四、直指核心的口语化

    法言法语固然有其形式美、逻辑美,但口语化的输出和表达,更能打动人。例如,在某个防弹玻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方为了表述玻璃质量问题,用了“防爆玻璃不防爆”这样的表述——清晰、直观、一针见血地描述了质量问题,抵得上一万句“质量不符合约定”。

    口语化要杜绝啰嗦、重复、冗长。首先,直截了当讲明观点、事实、理由;其次,讲过的内容不重复,如果一定要重述,至少换一个角度或论点。千万不要低估法官的记忆力,他们的耳朵和脑子对重复意见敏感得很,哪怕他们在低头在看案卷。可惜当我们身在其中时,需下意识才能完全避免重复——毕竟诉讼参与人都认为自己讲的很重要。少用长句,多用干脆利落的短句,也可帮助避免重复。

    五、张弛有度控音量

    读过小学的人都知道,朗读课文时,音量会提高、音节会拉长。读与说,观感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可立刻识别。如果在法庭上读,法官直接来一句:有书面的是吧?那不用读了,书面的拿上来。哪怕是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也可能被打乱节奏。

    可是,在法庭上总有需要读的时候,比如,作为原告,起诉状陈述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总是提前拟定的;作为被告,答辩状一般也会提前备好书面稿,当庭再酌情补充。如果一定要在庭上读,怎么读?

    1、去除不必要要素。当事人的具体信息、首部、末段等,在庭审陈述时都是可以去除的,并且对主旨思想毫无影响。

    2、直指核心,简明扼要。书面稿的表述要求全面、完整、规范,转化为庭审陈述时,应尽量简明扼要,阐述清楚核心思想即可,不必照稿全读。当然,这考验口头表达能力。

    3、保持口语的音量音节,避免朗读腔。控制音量、不要拔高;控制音节,不要拖长。当然,去除朗读腔,不代表庭审发言不能带有情绪。恰恰相反,口语化表达需要适度停顿、音量音调变化,让语言更具有感染力。

    六、层次分明树结构

    找到适合自己的语言表达节奏很重要。笔者推荐树形结构表达。围绕庭审争议焦点,阐明己方观点,并用两三句或一小段话表述理由。简言之,先讲观点,后讲理由。由于庭审表达与书面表达存在差异,建议树形结构到二级标题为止,可以保持内容与主旨的紧密性。如果标题级别太多、分级过细,受众容易有破碎感并走神。如果要讲的点比较多而繁,可能要适度舍弃逻辑的严密性,将原本属于二级标题的内容提升到一级标题。

    为了避免读感,可不在庭前拟定好完整的书面代理词,但一定要有提纲。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与预设可能存在差异,实时对提纲进行调整。依提纲组织语言发言,可确保不落要点、有理有据。“善张网者引其纲,不一一摄万目而后得,一一摄万目而后得,则是劳而难,引其纲而鱼已囊矣。”

    七、眼神交流显笃信

    眼神躲闪、不敢直视,在心理学上多被解读为撒谎、不自信的肢体语言。庭审发言时,目光看向电脑屏幕或案卷,是普通律师;看向交流对象,是艺术家。当与他人有眼神交流后,“读”感会神奇消失。

    1、看法官。面向法官进行表达,可以传递对事实的确信,对法庭的尊重,对法律适用的探索交流之意。法官可能不看我,没关系,他的眼角余光会感知到。

    2、看对方。诉讼两造在庭上必然是对抗的,但诚恳的眼神交流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对立感,让双方感受到是在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但不能用挑衅、鄙夷甚至凶狠的眼神,否则不仅有失风采,还可能滋生新的矛盾。

    3、看旁听席。旁听席有人尤其是有多人的案子,一定不是普通案子。法律是面向民众的,法言法语也不都艰涩难懂,可通人世常理常情。看向旁听席的发言,多半是法理与常理之间深入融合的那部分,若能沉稳道来,必极具感染力。

    况且自诉前调以来,能征战法庭的日子,越发弥足珍贵了。倘若每次庭审都有所长进,日积月累,风采必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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