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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让我活出生命的意义——黄世堂律师的执业经历

    WWW.CQLSW.NET2021-06-10 09:12:12来源:豫章律师事务所 作者:徐建章

    最后,这个案子的结果很好。双方调解了,龙南那边只付了八万元。当时调解时,我反复强调龙南穷,钱实在拿不出。同时提出,南京汽轮厂的损失并没有那么大,可以把设备另外卖给他人,不存在浪费。当然,南京那边很讲理,同情我们,接受了这个很低的条件。

    打了这个经济纠纷之后,我就有经验了。律师就是需要去实践,越做越成熟。我的经验是,你不去闯,不去做,哪来的经验呢?

    那个时候,江西的律师不多,有经验的律师更不多。下面的地市,甚至县里面发生法律纠纷,很多都到南昌市来请律师。因此,有那么一段时间,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实质成为全省的法律服务机构。

    我在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工作时,无论是开始的冯慧珉,还是后来的沈浩大,乃至于市司法局的领导,对我都很信任,给了我好的机会。

    四、从法律顾问科科长到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一九八六年,南昌市法律顾问处分成南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和南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我和张马力等人分在沈浩大做主任的南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一九八八年二月,时任南昌市市长程安东提出要请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主管律师的南昌市司法局帮助寻找合适的律师。程市长大概提了做政府法律顾问的两个条件:一要是党员,二要水平高一点。我听说,开始准备在南昌市第一、第二律师事务所共选六个律师。但后来不知什么考虑,还是决定只在一个所选三个律师,这个所就是南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经过比较挑选,第一批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产生了,分别是南昌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的沈浩大主任、胡晓华还有我三个律师被选上了。当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我能被选上,说明当时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好感。

    第一律师事务所与市政府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那天,是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程安东市长接见了我们三个法律顾问。从此,律师事务所就与市政府正式建立起合同关系。但沈浩大主任只去了这一次,此后再也没去过。

    南昌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同时,成立了市政府法制科,对接法律顾问。但当时法制科没有正式的科长,也没有正式的其他干部。根据约定,法律顾问每个星期三要到法制科,即法律顾问室去值班。开始,我去值班时,问有关人员,政府是否有什么事要我们顾问办?回答说没有事。后来来了一个科长。我又问,又没有什么事?也说没有事。过了三个多月后,法制科换了一个姓钱的女科长。

    钱科长来了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她上任后,法律事务也来了。我们江西属于华东地区,当年的九月份,有一个由南昌市负责召开的华东地区经济交流会。会议涉及很多材料。钱科长带给我的第一件事,就是拿了七个有关会议的资料给我,说,请法律顾问负责审查。我接到材料后,就认真看了起来。在开会前,钱科长突然对我说:程安东市长要在南昌宾馆会见你,请您对七个文件从法律上提出意见。我赶到南昌宾馆,见到程安东市长后,把七个文件中的法律问题就一一提了出来。程市长一听非常高兴,马上对在坐的其他人说:“你们看,这些问题大家都没有注意到,我们的法律顾问发现了。我们请法律顾问请对了!”

    程市长谈完事情后,立即交代政府秘书长:“你安排我们的黄顾问吃饭”。我知道这是程市长对我们顾问工作的肯定,由此政府法律顾问算是一炮打响了。从此后,程市长经常向我咨询法律问题,或者要求我对政府文件提出法律意见。程市长对法律顾问工作越来越重视。他总结了一套聘请法律顾问的经验。后来,他就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经验,在全省,以后又在司法部组织的有关会议上去交流经验。在他的几次发言中,我们都可以清楚看到,他对法律顾问的评价很高。我觉得当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我们也是很幸运的,因为遇到这样好的市长。程安东市长思想超前,很有水平。

    我现在还保留着程安东市长在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和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写的题为《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促进政府法制建设》的经验交流发言材料。在这份发言材料中,他列举了好多件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具体事例。由于这些都是我亲自参加的。我可以介绍两件记忆较深的事。

    其一,就是关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能否开放的问题。当时私营经济开放还是一个争议话题。程市长问我,法律对私营经济允不允许?我当即回答:可以!因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私营经济的开放,自然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好处。程市长一听,就说我们必须开放。第二件事,就是如何保护厂长经理权利的事。当时国家提出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刚刚搞的时候,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不理解。因此,在个别地方,出现了职工打厂长、甚至凶杀厂长的极端事件。这样一来,全国出现了一窝蜂地保护厂长、经理的呼声,纷纷制定如何保护厂长经理的相关地方规定。我们南昌市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也要制定这样的规定,当时拟出台的文件叫《保护厂长经理安全的十条规定》。市政府给我审查这份文件的合法性。我思考后,提出了不同看法。我认为保护厂长经理是对的,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厂长与职工都是平等的,厂长与职工要平等保护。如果只强调厂长的特殊权利,那职工的权益呢?我们不能设定特权,否则就是片面的,违法的。况且目前出现的极端情况,只是暂时的。法律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都有现成的规定,无须每个地方另外制定特别规定。程安东市长一听,认为我的意见有高度,非常欣赏。所以,就把上述十条规定修改成《企业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若干规定》。这个规定与其他地方的不完全一样。

    程安东市长对法律顾问的信赖和尊重,也表现在他对政府其他人说:你们要好好对待法律顾问,要给法律顾问待遇。程市长手上还做了一件很重要的决定: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常委会。因此,我想,也许正因为程市长水平高,后来他才能升任省长。他也是一个有决策力、敢于担当的领导。在他手上,建了南昌市当时非常超前争议很大的经济大楼。

    五、在市政府法律顾问任上,我为政府决策勇于建言

    我为南昌市政府做了二十来年法律顾问,历经了五任市长。参与的政府决策很多,无法一一罗列。每任市领导的风格不同,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要求不一。比较而言,我经历的市长中,更加重视和支持法律顾问工作的,除了程安东市长外,另一个是刘伟平市长。

    刘伟平市长规定,凡是我们政府要制定的规章,还有需要提交到人大的条例,如果法律顾问在常务会上提出没有问题,就算通过;凡是法律顾问没有表态或提出异议的,都暂时搁置,等继续修改完善后再提交。

    有几件事,我在这里提一提,说明政府法律顾问对政府决策的意义,也证明我们律师对南昌市建设的一份贡献。

    第一件事,就是关于红谷滩新区开发的。南昌现在的一江两岸,大家都认为很漂亮,做得好。但能够有今天,这里面还有很多波折和故事。一江两岸最早是我们的老省长提出来的,就是那个南昌人心目中有很高地位的,解放后最早的那个邵式平省长。他非常有远见,看到了南昌的未来。但他在任的那个时候,一江两岸没有条件实现。一直到了九十年代中旬,南昌市真要开发红谷滩了。但是,当时没有经验,政府已经把整个红谷滩的开发承包给了北京一家叫“世纪开发公司”单位,由这个公司吹沙造地,造好的地算三万元一亩归这家公司。这么一大片土地,归一个公司开发,显然是不妥当的。当时的市委书记钟家明和市长刘伟平一商量,说让一家开发商来搞,这么大面积,这会出问题。此事还是应该由政府来搞比较稳妥。但当时与别人已经签订了合同。对此,领导们很焦急。刘伟平市长就找到我,问从法律上有没有办法处理?我说先拿合同给我看看。我看过与北京公司签订的合同后,对刘市长说:尽管这份合同经过了省政府批准,但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省政府权力范围内,只能批准非耕地两千亩以下的土地开发权,哪能批准这么大的土地?这两万亩都不止,所以省政府的批准显然越权了。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依法无效。刘伟平市长一听我的法律意见,高兴坏了。他当即说,马上收回来!当然,刘市长还说了,那家开发商,人家吹了多少土地,我们都做适当补偿,不让人家有损失。

    这样,红谷滩的开发权就收回来了,由政府自己填地,省了很多钱!后来,政府出让土地获得的回报多高?更主要的是,政府可以主导城市规划,你看现在开发得多好!这一个决策,就为政府财政收入做出多大贡献?经济价值多高?这件事应该有我们律师的一份贡献。

    我再说一件事,发生在当时余欣荣书记、李豆罗市长任内。

    那年,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要贷款一百六十个亿给我们南昌市。市政府秘书长找到我和张工,说余书记、李市长问我们,这个贷款能不能要?我说:这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什么是国家开发银行?就是为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门金融机构啊!是低息贷款,非常划得来。我们还怕还不起吗?大胆地要!秘书长转告听了我的意见后,余书记他们还不放心,又要秘书长叫我们当面咨询。我和张工、市政府法制局廖南萍局长一起去见书记和市长。我当他们的面坚决地说:这个钱可以大胆要,天上掉馅饼的大好事,为什么不要?!

    领导为慎重起见,又要我在市五套班子会上去做解释。除市委、市政府外,包括市纪检、市人大、市政协班子在内的领导都在。我在大会上对大家说,这个不要怕,这笔钱对我们南昌的建设有用,低息贷款,也不存在还不起的问题。而且这一百六十个亿,不是一次性给我们,是分期分批给的。当时有个参会的土管局的同志就说:还钱没有问题,可以从土地出让金里出。现在看来,哪有这样好的事啊?

    除上述外,还有一件事,就是青山湖边上的一块土地,是个半岛。当时被一家外贸单位私自转让了。刘伟平市长问我,这种转让是否有效?我看了材料后,就对刘市长说:土地不能由企业私自转让,这种转让无效。刘市长一听,也很高兴,就把这块地收回来了。很多人都说,这是一块宝地啊!风景这边独好!后来转让给了省供电公司,建了一栋地标式超高层,还有一些附属建筑,这就是省供电大楼建筑群。这块地的收回,让一块好地用得其所。

    六、我的一点执业体会和对青年律师的寄语

    我早已经退出执业了。人生如白驹过隙。回想往事,总是令人感叹。但世界是往前的,我衷心希望我们的律师事业越来越好。在这里,我想对年轻律师提几点忠告:

    第一,要想成为一个好律师,就不要把律师当作职业,而是把律师作为事业来做。职业的概念,职就是为了饭碗,是赚钱。但一个好律师,光盯着钱不行,一定要把律师作为终身奋斗的事业来做。如果当成事业,就会珍惜价值,就会做出意义来。我自己就是从做律师中,活出了生命的意义。第二点,律师要专心耕耘,不过多计较和看重收获。在我的职业生涯中,得到了很多肯定,获得了不少荣誉。但我认为,律师不要过多注意这些。做律师要吃得亏。我进法律顾问处、后来的律师事务所后,每年为所里的创收不少。但当时的国办体制下,律师本人得到的回报有限。记得我在九十年代初,鹰潭农业银行的一个承兑纠纷,他们访了很多律师,最后找到我。我认真代理,当地的名律师开庭时都来听,对我都树了大拇指。这个案子我收费六万元,在当时算是放了一个卫星。律师事务所给我的提成只有百分之五,真是少得可怜。但当时我们都很满足。在律师改制前,我和徐若英老律师是最后在司法局退休的。但后来有关部门不认账,把我们的档案转到社保一起,我们无法享受事业单位待遇。这对我们这个年龄的人来,是非常吃亏的。但面对这些,我也只能接受,且心态放宽。

    一个律师,只要你一心一意去做了,认认真真做好了,就会有回报。这种回报,会体现在一定物质上,但更主要的是精神层面的。你的付出,最大的收获是看不见的。因为,收获的是人们的尊重,是社会的进步。这就是做律师的意义,还还不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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