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国际社会对打击跨国腐败及洗钱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追缴非法所得”与“资产返还”成为国际私法与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热点问题。法国近年来通过立法确立了所谓“非法资产”的特殊处置机制,旨在将没收的外国公职人员非法财产通过特定预算渠道返还给受害国人民。然而,这一机制在民事执行层面引发了复杂法律争议:被没收资产在尚未实际返还前,其所有权究竟归属于没收国(法国)还是原籍国?债权人能否对这部分资产申请扣押及执行?2026年3月5日,法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明确了没收资产在法律上的归属权以及没收程序对所有权转移的绝对性,也为处理涉及主权国家债务执行与刑事没收之间的冲突提供了参考样本。
一、 本案案情
本案原告为赤道几内亚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Guinéa Ecuatorial,以下简称CBGE银行),被告为巴黎上诉法院检察长。案件涉及一起国际商事仲裁。2009年5月24日,总部位于阿比让的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共同司法与仲裁法院作出仲裁裁决,裁令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向CBGE银行支付一笔巨额款项。该裁决随后于2009年7月15日获得法国法院的执行许可,并经巴黎上诉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予以维持。
与此同时,法国司法机关对赤道几内亚总统之子、副总统V涉嫌洗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长期调查。2020年2月10日,法国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没收了V在法国境内的多处非法资产,其中包括位于巴黎的一处豪华不动产。该资产由法国查封及没收资产管理与回收署(AGRASC)负责处置及变现。
2023年4月14日,CBGE银行作为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债权人,向法国法院执行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在AGRASC即将出售上述被没收不动产所获的拍卖款中,在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应得的份额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
一审执行法官于2023年4月21日驳回了CBGE银行的申请。CBGE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巴黎上诉法院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认为被没收的资产及变价款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因此不能作为其债务的执行标的。CBGE银行随后向法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二、 法国最高法院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国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于2026年3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CBGE银行的诉讼请求。
(一) 关于没收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
法院首先援引了法国《刑法》第131-21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除非有销毁或特定分配的特别规定,否则被没收的财产一律归属于法国政府,但该财产应在价值限度内承担第三方已合法取得的物权负担。
法院认为,刑事没收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即由原所有人转移至法国国家。在本案中,涉案不动产已因V的洗钱定罪而被终审判决没收,其所有权已确定性地收归法国所有。
(二) 关于“非法资产”特定返还机制的定性
CBGE银行主张,根据2021年8月4日颁布的关于促进团结发展及消除全球不平等现象的第2021-1031号法律第2条第XI款的规定,被没收的“非法资产”变现所得应返还给受害国,因此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对该笔资金拥有预期所有权。
对此,法国最高法院指出,根据第2021-1031号法律第2条第XI款的规定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706-164条的规定,那些因某些犯罪行为被判处有罪的人所拥有的、已被没收的财产所得,应返还给相关外国国家的民众。当相关司法判决认定,最初的违法行为是由外国国家的公职人员所为,而这些人在行使职务时犯下了该罪行,这些公职人员可能是在外国国家担任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或执行公共服务任务的人员。不过,诉讼费用除外。本条款第一项所提到的收入将用于在“官方发展援助”项目下设立预算拨款。该项目由法国外交部负责管理,其资金用于在相关国家开展贴近民众的合作与发展活动,同时遵循透明度和问责制原则,并确保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法国外交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这些收入的返还方式,以确保其能够用于改善相关国家民众的生活条件。该条款规定了一种专门的机制,用于将没收财产的所得返还给因某些罪行被最终定罪的人。根据议会的相关讨论,其目的在于通过将国家征收的“非法所得”用于资助与发展相关的项目,从而让这些资金能够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规则,最有效地惠及相关民众。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作为外国国家的公职人员,在该国外担任民选职务或执行公共服务任务,而其被判处刑罚后,其名下被没收财产的处置所得归法国所有。这意味着财产所有权不会转移给相关外国国家。不过,当该外国国家以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获得赔偿判决,并向负责处理没收财产处置的机构AGRASC申请付款时,《刑事诉讼法》第706-164条的规定将予以适用。根据同一法典的第L.111-1-1条,只有经法官应申请发出的命令预先授权后,才能对属于外国国家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进而认为:该法律确实建立了一个特殊的“非法资产”返还机制,旨在通过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将变现后的收入用于受害国的开发行动,以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条件。然而,根据该机制,资金流向具有特定性,即相关收入将列入“官方发展援助”预算项目,由外交部负责管理;主体身份具有排他性,即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是根据公共会计准则进行的,旨在资助符合条件的合作与发展行动,而非直接将款项转交给该外国政府自由支配。除非外国政府作为民事当事人获得了损害赔偿判决并向AGRASC申请支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06-164条),否则该法律机制并不构成财产所有权向外国政府的自动转移。
(三) 关于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法院最后结合法国《执行程序法》第L.111-1-1条进行审查。该条规定,对外国政府的财产实施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获得法官的事先许可。法院认定,AGRASC虽然负责变现被没收财产,但它对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并不负有债务。由于被没收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给法国,且法律并未规定变价款所有权会自动移交给债务国政府,因此该笔资金既不属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未来也不会直接归其所有。由于执行标的并非债务人(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的财产,CBGE银行申请的保全扣押措施缺乏法律依据。
三、 本案的启示意义
本案判决在国际私法、刑事司法协助以及主权豁免领域具有多重借鉴意义。
(一) 明确刑事没收对所有权转移的绝对性效应
在跨国资产追索中,经常出现民事债权追偿与刑事没收程序的交叉与碰撞。一旦刑事判决确定财产为犯罪所得并予以没收,其所有权性质即发生改变,由私有财产或非法持有的财产转变为“国有财产”。债权人若试图对这部分资产进行追索,必须证明其在该资产被没收前已拥有合法的物权(如抵押权),而非仅仅持有针对原所有人的普通债权。
(二) 厘清“资产返还”与“债务清偿”的区别
2021年法国法律所确立的机制,代表了近年来西方国家处理“非法资产”的新趋势,即从简单的“归还政府”转向“惠及民生”。这种机制将返还资金纳入外交发展援助框架,而非直接计入受害国政府的国库。从法律后果来看,这种安排实际阻碍了该国政府的私人债权人通过拦截返还资金来收回债务。这为处理涉及主权国家债务纠纷提供了一个视角:当一笔资金被赋予特定的国际公益用途(如发展援助、人道主义救助)时,其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具有特定用途的财产,从而区别于一般性的主权财产,其所有权的流转受到严格的法定程序限制。
(三) 对主权财产执行中“所有权”认定的严谨性
在涉外执行案件中,准确界定“谁的财产”是第一要务。CBGE银行的败诉在于未能证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对AGRASC持有的资金拥有法定的债权请求权。在涉及外国政府财产的执行案件时,不能仅凭该外国政府与资产之间存在某种历史关联(如系其官员非法侵占)就推定该政府拥有所有权。随着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的通过及生效,未来此类涉及外国国家财产执行的争议可能会增多,应当严格区分财产的“事实关联性”与“法律所有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财产归属于外国国家时,方可适用豁免原则或执行程序;若财产已因刑事没收或其他法律程序转移给第三国,则原所属国的债权人将失去执行基础。
(四) 国际司法礼让与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平衡
本案背后体现了法国司法在维护仲裁裁决权威性(CBGE银行的权利基础)与履行国际反腐败义务(没收并返还非法资产)之间的权衡。法院最终选择了严格解释法律,保障了反腐败成果不被特定的私营债权人中途截流。这种通过特定预算通道返还资产的做法,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使部分债权人受挫,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国际反腐败体系的建立和受害国民众权益的真正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