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为什么集中用餐单位成为监管重心?
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覆盖“一老一小”等特殊敏感群体,这类单位就餐规模大、人数多、用餐集中度高,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风险,极易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关注度极高,始终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场监管总局也专门出台《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督促这类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维护群众饮食安全。针对这一领域,2025年2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以第98号令正式公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于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在食品安全领域推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实现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从一般性监管向专项制度安排的跃升。
在以往的制度框架下,部分集中用餐单位长期存在“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问题,尤其是在委托承包经营模式下,学校等单位将食堂外包后便放松管理,承包方又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导致食品安全风险叠加。近年来,一些学校食堂被曝光使用过期食材或卫生条件不达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大连市某妇幼保健院还曾出现月子餐鸡蛋发黑发腥的问题,这些问题往往都和承包方管理不当、委托方监管缺位有关。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规定》以及多部门联合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集中用餐单位需对承包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加强管理,建立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承包经营企业也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主体责任,而上述食安问题正是双方未落实相关责任的体现。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度数据,前三季度共查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违法案件8633件,其中包括贵州博大科技学校白云分校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江西赫威斯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案等典型案件,这些案件暴露出目前采取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散、乱”,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集中用餐单位、承包经营企业责任体系不够健全等委托承包模式下的管理漏洞。此次专门出台《规定》,正是针对这些顽疾的系统治理和综合施策。实践中已出现多起因制度落实不到位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例如:晋江市永和镇某学校食堂因墙壁、天花板等处有霉斑积垢、墙面有缝隙孔洞被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后,仍存在场所不整洁及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等问题,最终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阳泉市郊区某小学食堂因三防设施配备不到位、卫生不整洁、食堂周边有垃圾堆,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警告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平凉市庄浪县某中学食堂因使用超过保质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被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及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些案例深刻警示我们,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绝非停留在形式上的“纸面合规”,而是必须在制度设计、人员配备、日常管理、风险防控等全链条环节落细落实的刚性准则。
本文将以新规的体系框架为切入点,系统梳理集中用餐单位及其相关各方的责任边界,结合实务中的典型误区与惩戒案例,为学校及各类集中用餐单位提供清晰明确的合规操作指引。
一、主体责任体系:厘清三类主体、三类供餐方式的责任边界
(一)集中用餐单位涵盖哪些范围?
《规定》所指的集中用餐单位,包括在固定场所为内部员工、学生、幼儿、老年人、患者等特定群体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法人组织,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等。其供餐方式可以分为三类: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因供餐方式存在差异,各模式的风险点与责任分配各不相同。
第一种是单位食堂自营。在此模式下,集中用餐单位自行设立食堂并直接开展经营管理,是食品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责任链条最为直接且完整。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对食堂的人员管理、原料采购、加工操作、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等环节负总责,不得将责任推卸给具体操作人员。
第二种是委托承包经营。这是目前最为复杂的供餐模式,也是监管整顿的重点。《规定》也针对该模式明确了集中用餐单位与承包企业的权责,要求双方签订合同、建立会商机制共同排查隐患,承包企业还需报备食品安全管理架构,其主要负责人对承包食堂安全直接负责。针对该模式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现象,《规定》明确要求用餐单位和承包方共同承担食品安全责任,以此强化对该模式的监管。集中用餐单位将食堂委托给专业餐饮承包经营企业管理,双方据此形成委托关系。《规定》明确,在此模式下,集中用餐单位仍然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集中用餐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责任”,承包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践中常见的认知误区是,集中用餐单位误以为食堂已外包,自身便无需承担任何食品安全责任。现实中这种“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行为已引发诸多问题,近年来一些学校食堂被曝光使用过期食材或卫生条件不达标的情况,追根溯源多是承包方管理不善所致,而全国有各级各类学校44万所,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8亿人,这类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牵动着无数家庭的心。此次《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回应,明确用餐单位和承包方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还针对不同规模的集中用餐单位细化了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要求,比如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以此专门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第三种是从供餐单位(即校外配餐机构)订餐。此种模式多见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在众多校外供餐机构中,既有大型连锁企业,也有中小型地方性企业,这些机构普遍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餐质量。同时,教育部及多地也出台了相关管理规范,对校外配餐的管理职责、企业选择、监督机制等作出明确要求,保障该模式的规范运行。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该供餐模式的风险在于,集中用餐单位难以全面掌握供餐单位的食品加工全流程,因此,《规定》特别强调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与供餐单位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主管部门在主体责任框架中的定位清晰明确。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如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学校、民政部门对应养老机构等)同样承担重要监管职责。根据《规定》第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这意味着,食品安全责任并非仅是市场监管部门一家的职责,而是需要“部门联动”——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日常行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执法,形成协同治理的合力。比如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民政局等部门对养老机构及儿童福利院食堂开展联合检查,规范了相关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公安等八部门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细化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铜川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守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二)三类供餐方式的严格许可要求
无论采用单位食堂自营还是委托承包经营模式,集中用餐单位均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供餐活动。该要求是纳入食品安全管理程序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在委托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经营企业同样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这一合规要求在部分不规范经营场景中极易被忽视。实务中曾出现餐饮管理公司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或伪造经营许可证从事集中用餐供应的违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属于明确禁止的违法情形,会面临严厉处罚。
集中用餐单位在遴选承包经营企业或供餐单位时,应当严格核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杜绝将食堂承包给无资质企业的情况。承包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向集中用餐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书面材料,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
二、人员配备:谁来具体负责?
(一)三类关键人员的权责配置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确立了“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三级责任体系,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需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这一体系是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地执行的坚实组织基础。
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牵头建立并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确保其有效运行。这意味着,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养老机构院长等单位负责人不能仅将食品安全视为后勤部门的事务,而必须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督促落实。主要负责人决定将食堂外包的行为,并不免除其自身的全面管理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恰恰是为破解“一包了之”的监管痼疾而设。
食品安全总监是食品安全管理的“总工程师”和“叫停者”。作为“总工程师”,他们要制定并执行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程食品安全控制流程,建立并维护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员工培训,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以持续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作为“叫停者”,当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他们有权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及时阻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按照《规定》第九条,当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有权提出停止相关餐饮服务活动等否决建议,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这一制度赋予了食品安全总监实质的“叫停权”,是风险防控的关键机制。
食品安全员是日常管控的执行者,需每日对照《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检查工作,同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严格落实各项自查要求。
(二)何时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并非所有集中用餐单位都需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定》依据供餐规模差异明确了具体配备标准:
1. 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和承包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2. 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和承包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3. 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对学校、幼儿园的配备要求更为严格——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自身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实现了“双总监”制度。近年来,个别学校食堂被曝出使用过期食材、卫生不达标等问题,追根溯源,多是因为承包方过分追求利润,导致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且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涉事方往往互相推诿扯皮,责任难以明晰。还有中学出现学生就餐后呕吐、腹泻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发现是食堂卫生条件不达标、食材储存不当等原因导致,背后正是食堂“一包了之”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这一制度安排正是为了健全长效机制、堵塞风险漏洞,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人员培训与能力建设
配齐相关人员只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步,确保其具备相应专业履职能力才是核心所在。《规定》要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各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